通政办发〔2017〕124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审计局〈南通市审计整改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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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审计局〈南通市审计整改工作规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审计局《南通市审计整改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


南通市审计整改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整改工作,完善审计整改体制机制,加大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力度,切实提高审计整改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转发〈中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6〕56号)和《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办法》(通人发〔2016〕19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整改,是指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对照审计结论性文书中反映的问题逐条逐项进行整改,落实审计意见,执行审计决定的过程。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根据审计工作报告和同级政府要求,结合同级人大常委会关于财政决算、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提出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清单及需要重点整改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每年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及时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审计整改交办单,明确整改要求,落实整改责任。有关整改部署情况及时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重点整改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照审计整改交办单,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审计机关,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每年12月份,审计机关将代拟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整改报告)报同级政府审定,并受其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重点整改部门和单位的单项整改结果作为报告附件,一并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结果,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其原因,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以及同级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
  第七条 重点整改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整改报告时,按要求列席会议听取意见,接受质询或询问。
  第八条 审计发现的未列入审计工作报告的其他问题,相关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机关的要求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报告主要包括: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审计决定执行及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发现重大问题需追究有关部门、人员责任的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处理)到位的原因,以及下一步整改(处理)措施等。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采纳审计建议、审计移送处理及落实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等情况。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重要事项,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推动落实整改:
  (一)提请同级政府纳入督查督办事项;
  (二)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提请有关部门严格追责问责;
  (五)对涉及制度和机制原因未能整改的重要问题,向同级政府报告,提请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完善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廉政监察内容,作为干部监督管理的参考依据。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内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审计整改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监察、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各级主管部门要对下属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加强管理和指导。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11〕40号)同时废止。


通政办发[2017]1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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