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7〕135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135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南通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有效控制政府运行成本,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分类处置、依法操作、规范管理"的要求,全面开展市本级机关部门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清理工作。通过集中清理,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政府购买服务的规模总量,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确保实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从紧从严、规范有序。
二、范围对象
清理范围和对象: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采取自主聘用、劳务派遣、岗位购买等形式,聘用在岗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不含政府购买服务外包项目及中高职院校、公立医院等纳入备案制管理的单位)。
三、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清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全程透明化操作,清理情况和结果在党政群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范围内公示。
(二)尊重客观,精简高效。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分类别,明确标准。采取保留、压缩、取消等形式,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能履行和正常工作运转,发挥财政资金最大使用效益。
(三)保障重点,服务发展。优先保障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通过清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条件,提高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素质,提升服务质量。
四、清理条件和方式
(一)予以压减保留的岗位及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现有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属于以下情况的,原则上在总量减少10%的前提下,岗位及人员予以保留:
1.经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办、市财政局批办意见或会议纪要明确,目前履行相关职能未发生变化,且在批准使用期限内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可予以保留;
2.机关事业单位经原市人事局核定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且已经使用了劳务派遣人员,目前履行相关职能未发生变化的,在重新核准后可予以保留。
(二)予以调整的岗位及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属于以下情况的,岗位及人员予以调整:
1.机关事业单位近年来新增人员编制的,对核准的购买服务岗位根据编制增加情况予以调整;
2.核定的购买服务岗位超过两年未足额使用的,未使用部分予以调整;
3.对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实际工作确实需要、且已经使用了劳务派遣人员,在总量压缩不少于20%的前提下,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后,按核定的岗位限额予以调整。
(三)予以取消的岗位及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现有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属于以下情况的,岗位取消,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解聘:
1.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承担工作职责消失的,如机关驾驶岗位;
2.临时性工作已完成或聘用人员从事的工作岗位与原申请核定的岗位不符的;
3.事业单位自身职能任务不足、面临撤销转型的;
4.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承担工作职责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外包的;
5.原核定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与现行政策规定不符的;
6.原核定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超过两年未使用的;
7.岗位未经审批,人员既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又未实行劳务派遣的;
8.退休人员返聘的;
9.其他不宜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情况。
五、实施步骤
(一)部门申报、审核批准(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
各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清理条件和方式,在9月30日前向市编办集中报送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清理规范方案。市编办牵头组织、监察、财政、人社等部门,对部门和单位上报的方案以及拟继续使用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进行审核,依据实际履职情况,确定购买服务岗位基数,报市政府研究后,由市编办下达。
(二)依据条件、清理规范(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
各主管部门根据市编办下达的购买服务岗位使用基数,牵头妥善做好原有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的续聘和解聘工作,并报市编办备案。同时,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岗位职责任务、人员技术等级等因素,分类分档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薪酬标准。
(三)建章立制、总结提升(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
认真总结集中清理规范情况,对接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完善《南通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岗位实施细则》以及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分类分档经费保障标准等管理办法,建立长效机制。从2018年起,执行新的分类分档薪酬标准,对未经编办批准的购买服务岗位人员,财政部门不再安排经费,且单位不得在部门预算中列支相关经费。
六、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清理规范工作作为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的要求,做到依法清理,规范用工。各用人单位在清理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使清理规范工作平稳有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机构编制部门要牵头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广泛听取意见,拟订工作方案,积极稳妥推进。财政部门要对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经费渠道、经济科目列支等情况进行清查,严禁挤占办公经费、项目经费及其他经费用于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经费支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逾期不清理或清理不到位、未经核准或超额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等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将部门或单位申请和使用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情况纳入督导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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