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7〕131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南通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质量和效率,增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意见》、《南通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本市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拟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拟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初审工作。
第四条 起草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以及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下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坚持精简、实用、高效;
(三)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各单位需要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上年度12月20日至次年1月2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申报制定计划项目。
未申报的,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市政府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报送市政府7日前征求市政府法制机构意见。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必要时可先行组织专家论证。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者与多个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转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保障必要的审查时间。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起草单位向市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起草情况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起草过程、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的风险点、主要内容等);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向相关部门、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对照表)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法制机构的初审意见;
(五)规范性文件解读;
(六)其他材料。
起草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报送材料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补充报送,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补充相关材料。补充报送的时限不计算在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限内。
不按照要求报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暂缓办理或者将相关材料退回起草单位,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收到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不予审查,退回相关材料,并书面说明不予审查的理由。
(一)缺少合法性初步审查意见,且存在明显违法、不合理性问题,或者明显违背国家政策的;
(二)上位法或者国家政策将作重大调整,规范性文件制定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未征求有关部门和行政相对人意见;
(四)有关部门对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的;
(五)未经起草单位集体讨论通过、或者未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或者未经共同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的;
(六)未按照第九条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经催告后仍不报送的;
(七)致使审查工作无法进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审查;
(二)征求意见;
(三)调研;
(四)协调;
(五)出具审查意见。
因突发公共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是否与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协调一致;
(四)是否符合制定程序要求;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注重通过委托审查、邀请论证、公开点评等办法,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等第三方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中的作用。
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认为需要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也可以交由起草单位组织实施。听证会的组织,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明确合法或者违法的依据、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作相应修改。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与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沟通、说明。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采纳情况的说明,排选市政府常务会议相关备选议题。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相关材料立卷归档,确保工作留痕、有据可查。立卷归档工作应予规范性文件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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