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7〕115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6月23日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
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管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论证、计划编制、项目审批、资金使用、建设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采取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业务用房等房屋建筑类项目;
(二)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公益设施、水利、交通、环保等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贯彻宏观调控总体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按照轻重缓急确定投资计划和建设序时进度。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充分利用好要素资源,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局分别牵头,建立三年滚动政府投资项目库,明确计划期内项目安排导向。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库实行共管共享。
第六条 市各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展项目储备,并围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建设内容等开展研究,形成项目建设初步方案后提出入库申请。
市政道路、园林绿化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共同提出项目建设初步方案。
第七条 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局按照项目类别,会同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列入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论证
第八条 储备项目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前应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研究论证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合理开展。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三年滚动政府投资项目库中选取。
第九条 市发改委会同项目所在地区政府,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对房屋建筑类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等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
市城乡建设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区政府,以及市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分别对本行业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等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十条 对于投资规模大、专业性强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可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并将咨询意见作为项目研究论证的依据。也可根据项目类别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区政府要开展风险评估,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并作为项目论证意见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年度计划制定
第十二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额度内安排。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额度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规模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每年第四季度,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局依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额度和项目论证结果,分别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计划和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计划(以下统称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方案,上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投资总规模、年度投资规模;
(二)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以及年度建设目标;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市政府下达投资计划,作为下年度项目计划实施的依据。
第十六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增加,因国家、省临时下达紧急性、突发性任务,或者向上争取政策、资金支持等特殊原因确需实施的项目,原则上须经原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后,方可增补列入计划。如确因时间紧迫,可简化程序办理,由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 已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严格按照计划内容开展工作,如因不可抗力、工程建设规范调整等因素,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房屋建筑类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意见,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局等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对于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1亿元以上房屋建筑类项目、5亿元以上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实施过程中超概算10%以上的单个项目,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章 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获批后,项目单位根据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批复文件,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能评审批等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完成规划、用地、能评等相关手续后,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市行政审批局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能评审批(节能承诺表)等文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文件。
市财政局组织概算评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行政审批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批复初步设计。
第二十二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市行政审批局结合主管部门前期研究的论证意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有关部门与市行政审批局加强业务联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项目审批提供支撑服务,参与重大项目批前论证和审核。
第二十四条 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内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变化或者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变化幅度超过10%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须在开工前重新报市行政审批局审批。
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市政府同意项目变更的意见,办理项目的审批变更手续;不得擅自边实施边办理变更手续或者先实施后补办变更手续。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资金计划,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资金计划。资金计划应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有序安排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对基建财务收支进行独立建账核算。
第二十九条 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通过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第七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开展施工图设计和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中代建,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本办法所称集中代建,是指政府通过授权方式确定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单位的制度。
第三十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负责代建房屋建筑类项目,市城建集团负责代建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市国有置业集团为主负责代建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工程。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统筹管理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对代建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招投标组织、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移交备案等。代建单位可提前参与项目建议书编制、报批等前期手续办理。
代建单位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管理要求,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全程参与工程建设跟踪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依法实行招投标,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杜绝出现未批先建、越权审批等现象。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代建单位会同监理等单位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和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并由项目单位委托或主管部门指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审机制,开展工程管理跟踪审计;市审计局按照年度审计计划组织抽查或复审。
第三十九条 竣工决算及审计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未经项目验收或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不得交付使用,项目单位不得接受。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局分别负责对房屋建筑类、公共基础设施类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等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审计局对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局对项目建设进行行政监察;市国资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在项目验收后一年内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同时向市城乡建设局提交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主要内容为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概述、效果和效益、主要经验教训、结论和相关建议等。
第四十二条 市发改委可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察,按适当比例选择不同类别的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对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优化政府投资项目方向,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的经营性建设项目,按照国有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履行程序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规范。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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