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7〕130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130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
(截止2017年7月)
序号 |
中介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1 |
编制项目建议书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论证。 |
2 |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论证。 |
3 |
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含燃气工程类)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编制。 |
4 |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
5 |
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6 |
节能评审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节能审查机关委托相应机构进行评审,行政机关支付服务费用。 |
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含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评价等)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1)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限定实施范围,对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编制报告书;可能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报告表;对环境造成影响很小的,填写登记表。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2)报告书、报告表,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报。 |
8 |
海域使用论证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1)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限定实施范围; (2)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9 |
环境保护(含核技术应用项目)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
按苏价服〔2015〕328号、苏政发[2016]1号规定执行。 |
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
10 |
辐射工作场所监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含医疗机构放射监测) |
按苏价费〔2006〕397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价费〔2009〕291号、财税〔2017〕20号规定执行,取消环保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收费优惠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
可委托相关机构监测。 |
11 |
建设项目安全评估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1)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实施,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开展安全评估,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2)金属冶炼、煤矿建设项目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2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1)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实施,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危险化学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分别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金属冶炼、煤矿建设项目,由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3)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 |
13 |
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
14 |
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
15 |
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2)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
16 |
土地勘测定界 |
测绘收费按国测财字〔2002〕3号执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中,测绘费用纳入土地出让金,不得转嫁企业收费。 |
在供地前完成。 |
17 |
节地评价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中,评估费用纳入土地出让金,不得转嫁企业收费。 |
在供地前完成。 |
18 |
文物保护评价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在供地前完成。 |
19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中,评估费用纳入土地出让金,不得转嫁企业收费。 |
由属地政府在供地前完成。 |
20 |
编制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1)限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重要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不得要求开展此项评估; (2)可委托相关机构编制。 |
21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对区域功能规划确定的地块,由属地政府在供地前完成区域性评估。 |
22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
23 |
编制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可委托相关机构编制。 |
24 |
规划方案设计(含人防工程)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
25 |
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 |
26 |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可委托相关机构论证与评估。 |
27 |
公路涉路工程安全技术评价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可委托相关机构评价。 |
28 |
建设工程勘察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勘察。 |
29 |
施工图设计(含规划、抗震、人防、气象、消防等)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
30 |
绿化设计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
31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可委托相关机构编制。 |
32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查,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3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报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查。 |
34 |
人防工程监理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监理。 |
35 |
防雷装置验收检测 |
按苏价服〔2015〕328号、苏价服〔2016〕228号、苏政发[2016]1号规定执行。 |
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
36 |
消防设施检测 |
按苏价费〔2000〕405号、苏价服〔2014〕49号、苏政办发〔2015〕15号、苏政发〔2015〕119号规定执行。 |
(1)仅限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工程; (2)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 |
37 |
建设工程监理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监理。 |
38 |
建设工程竣工测绘(竣工图)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
39 |
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验 |
按苏价费〔1997〕37号、苏价费〔2003〕260号、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政发〔2015〕119号规定执行。收费优惠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 |
40 |
墙体材料产品检测(验) |
按财税〔2017〕20号规定执行,停征质检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
41 |
预拌砂浆产品检验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
42 |
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可委托相关机构检测与评估。 |
43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
按财税〔2017〕20号规定执行,停征卫生计生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的卫生监测费。 |
可委托相关机构检测。 |
44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 |
按财税〔2017〕20号规定执行,停征卫生计生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的卫生监测费。 |
可委托相关机构检测。 |
45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检验 |
按财税〔2017〕20号规定执行,停征卫生计生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的卫生监测费。 |
可委托相关机构检验。 |
46 |
预防性健康检查 |
按财税〔2017〕20号、苏政发〔2017〕70号规定执行。取消卫生计生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的预防性体检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收费。 |
可委托相关机构检查。 |
47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 |
按苏价费〔1996〕106号、苏价费〔1997〕37号、苏价费〔2004〕226号、苏价费函〔2004〕163号;苏价费〔2004〕函227号、苏价费〔2006〕422号规定执行。收费优惠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 |
48 |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设备检定、校验证书 |
按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执行,停征质检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的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定、校验。 |
49 |
内河船员培训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培训。 |
50 |
申请国际航行进出口岸审批手续的办理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可按要求自行完成,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代理。 |
51 |
申请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办理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可按要求自行完成,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代理。 |
52 |
残疾人类别、等级评定 |
鉴定费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检查费按苏价费〔2005〕213号、通政办发〔2015〕163号规定执行。 |
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残疾评定定点医院。 |
53 |
公证 |
按计价费〔1998〕814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政发〔2009〕111号、苏价费〔2013〕332号、苏价服〔2014〕49号、苏价规〔2016〕13号、苏政发〔2017〕70号、苏价费〔2017〕114号规定执行。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公证。 |
54 |
验资、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 |
55 |
税务代理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代理。 |
说明:1.本目录中的建设项目含海洋、港口、公路、桥梁、水利工程等;
2.备注中,“可委托相关机构开展”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但没有明确要求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的,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的,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服务;除标明有关行政机关委托的,一律由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委托。
3.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优惠以2017年7月31日前的相关文件规定为制定依据,如有疑义,以文件为准。2017年8月1日以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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