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6〕129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6〕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苏办〔2015〕20 号)和《市政府关于设立南通市行政审批局的通知》(通政发〔2015〕60 号)精神,设立市行政审批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物价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民防局等部门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审批职能划入市行政审批局。
(二)将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政府公共服务热线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负责起草我市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发展规划。
(二)负责办理市级部门划入的涉及市场准入、投资管理、规划审查、工程许可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负责规范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负责对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环节优化、压缩时限,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协调解决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事项办理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四)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对市各部门、单位进入政务服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政务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检查考核;负责对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分中心的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实施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行为进行监督。
(五)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牵头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交易目录;组织拟订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操作规程;负责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监管部门交易事项的监管,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实施现场监管;牵头建设和管理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审)专家库。
(六)负责全市政务公共服务热线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工作;管理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中心,指导热线诉求件的交办、督办和考核工作。
(七)负责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热线等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八)负责对进入市政务服务平台的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他政务服务等事项的投诉举报的承办、转办和督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九)负责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和指导县(市)区政务服务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行政审批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推进日常政务和事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接待和活动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落实;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后勤、安全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综合性报告的起草,重大课题的政策研究和综合调研工作;负责建议提案办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拟定年度工作目标,负责局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负责局党组会议、办公会议决议及内部管理制度的督查落实。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年度考核和干部人事档案等工作;负责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出国(境)人员审核报批等工作;负责拟定政务服务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资格考试、职称评聘、人才交流与服务工作;负责政务服务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牵头起草有关政务服务的地方立法草案;负责政务服务政策法规研究;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清理、后评估工作;组织开展行政审批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有关许可决定的审核,牵头组织许可决定撤销工作;负责局听证、复议、诉讼、依申请公开工作;负责政务服务方面法制宣传、培训、普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对本局及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事项的权力清单、权力库动态调整进行督查落实;负责对行政审批部门履行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职责的考核;牵头组织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工作。
(四)业务指导处
承担本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研究提出本局贯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措施及建议,对工作绩效进行检查评估;负责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的推进和深化,对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行组织、协调、监督、考核;负责审批业务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五)市场准入处
负责企业(含内资、外资)设立登记及前置、后置集中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与业务关联部门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负责业务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考核;负责拟订各类市场主体设立的具体措施、办法等。
(六)投资管理处
负责市级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负责市级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划拨地的用地审查;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安全评价等审查;负责与业务关联部门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负责业务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考核;负责业务相关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
(七)规划审查处
负责划拨类项目选址意见书、各类用地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负责建设项目方案审查(含总平和单体、人防工程方案等)的组织实施;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建设项目工程验线和规划竣工核实;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改造、易地建设许可和人民防空资产登记;负责与业务关联部门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负责业务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考核;负责业务相关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
(八)工程许可处
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负责抗震、安监、燃气工程等设计文件审查审批;协助各类规费征收;承担竣工验收备案;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许可;负责与业务关联部门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负责业务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考核;负责业务相关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
(九)联动协调处
负责建设项目市区联动全流程高效审批牵头、协调、推进、服务等工作;负责市级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审批事项的任务分解,牵头相关处室做好综合咨询和服务推进工作;负责市区联动项目会办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会办意见落实;负责牵头组织联合踏勘、联合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施工图同步审查工作的管理;负责施工图联合审查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处
研究制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性文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监管部门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监管;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投诉的协调指导和转办督办;监督检查各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考核;指导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十一)公共资源交易运行处
负责拟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规范和管理制度;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开标、评标过程实施综合管理;负责综合指导、监督、协调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业务工作,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负责建立、管理和维护市级分专业统一的评标(审)综合专家库,牵头开展专家业务培训,推动专家资源共享;负责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
(十二)公共服务处
指导、协调、检查、通报和考核网络成员单位办理群众诉求工作;督促、指导全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组织网络建设;研究制定12345政府公共服务管理制度,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负责疑难事项、复杂事项、违法违纪举报事项的协调;配合市电子效能监察工作,对超期未办件及其他督办件的催办、追踪检查;对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评议;负责热点、难点诉求和重要社情民意的梳理、综合分析,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呈报;负责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信息处
负责拟定市本级涉及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信息化系统业务培训,维护管理信息化系统和设备;规划统筹下属单位信息化建设;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对接、部署政务服务信息化系统;指导县(市)区审批局相关信息化工作。
(十四)督查处
负责政务服务大厅的日常巡查、效能督查、综合绩效考核等工作;负责市级机关综合绩效日常考核结果的汇总、报送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大厅服务对象的投诉处置工作;负责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的日常巡查、考核工作;牵头负责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立机关党委。
四、人员编制
市行政审批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0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5名,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38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2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行政审批局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便于职能部门对办结的审批事项实施后续监管。
(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文件及时转送市行政审批局,积极协调涉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三)审批职能划转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能转向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有关政策和行业标准,推动行业发展,强化事前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等。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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