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7〕87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南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南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87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工作,2017年5月2日颁布了《南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立法上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目录管理、决策程序、实施和监督等做出制度安排,对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定》将于2017年7月1日施行,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
按照《规定》要求,市政府办公室正在组织拟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请各部门和单位结合职能,提出建议列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的决策事项(填写附表一),于6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各部门和单位要抓紧研究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填写附表二),于7月14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及各部门和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将统一向社会公布实施。
二、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对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具体承办部门和单位要在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后,将决策草案连同相关台账资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凡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各部门和单位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实行全过程记录并立卷归档。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案卷评查,将评查情况作为年度部门法治建设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积极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
请各部门和单位认真梳理近三年承办或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今年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评估计划(填写附表三),于6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对列入后评估计划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评估,及时提出后评估决策报告。
四、认真完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参照《规定》,认真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细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流程或规则,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产生实效。请各部门和单位于7月底前,将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在具体贯彻落实《规定》过程中如有不明事宜,请直接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联系电话:85215196,传真:85099082)。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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