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7〕78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南通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建设项目和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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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南通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建设项目和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南通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建设项目和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


  附件



南通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建设项目和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建设项目和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推动我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项目方案有序实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的通知》(财建〔2016〕659号)和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关于批复南通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海科字〔2016〕495号)以及江苏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启动资金)的通知》(苏财建〔2016〕2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通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产业项目资金是指中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由国家海洋局、财政部批复同意支持的海洋生物及海洋高端装备产业项目。
  第三条 项目和资金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效益优先、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考虑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重点项目发展布局,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带动作用。
  二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成立南通市建设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承担,按下列分工具体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一)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负责做好申报指南发布,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资金分配,负责项目监督指导和跟踪问效,配合国家、省级海洋、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监控和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考核评估。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分配资金的下达、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工作,配合国家、省级海洋、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下列分工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
  (一)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初审,负责对项目执行管理,包括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价、验收等,及时汇总上报辖区内项目实施情况及阶段性工作总结。
  未设立海洋主管部门的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项目实施节点制定相关项目资金年度拨款计划,负责专项资金按计划拨付下达,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负总责;
  (二)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申报书和项目绩效目标考核表等,并监督指导项目协作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三)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项目备案、环评、土地(海域)以及配套资金等相关建设制度,按照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开展工作,确保完成预期成果及考核目标;
  (四)做好整个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资金管控、质量控制、执行进度情况汇报、总结等工作;
  (五)开展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自查,做好项目自验收和绩效自评,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做好项目成果集成应用、转化工作。
  第八条 项目协作单位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项目协作单位法人代表对协作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负总责;
  (二)做好本单位承担任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对承担的项目相关技术任务负责,并配合做好技术支撑;
  (三)接受项目单位的监督指导,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项目考核、验收等工作。
  三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申报、管理按照属地化原则实施。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由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预算申报书;
  (四)项目绩效目标考核表;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企、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六)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七)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八)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九)申报单位和协作单位之间合作协议;
  (十)项目投资预算;
  (十一)立项(备案)、用地、用海、规划、环保、资金等证明文件,以及项目年度享受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的情况;
  (十二)由信用办盖章确认的企业信用查询记录;
  (十三)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负责申报项目审查、新增投资额认定、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实施期全程监管和终期绩效评定等工作。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中介机构审查认定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扶持项目和补助金额,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通过市海洋与渔业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项目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定意见修改完善的实施方案和项目承诺书,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在地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作为考核、验收依据。
  承诺书应包括下列内容:项目建设内容、新增投资额的真实性、分年度工作任务、应完成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及应达到的绩效指标。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相关任务。对确需变更的项目,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一)项目新增投资额调整。项目新增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特殊原因需调减的,在保证完成本项目总体任务指标前提下,可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调整申请,逐级上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并相应调减补助资金。
  (二)项目法人、生产工艺、实施地点等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法人、项目协作单位、项目实施地点、项目有关技术指标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在确保能完成项目预期成果和考核目标的前提下,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市领导小组批准。
  (三)项目实施期延期问题。项目实施期应严格按照资金申请报告规定期限完成,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限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逐级上报市领导小组批准,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但必须控制在财政部及国家海洋局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内。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拨付节点预拨县(市)、区财政。所在地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应及时制定合同签订、资金拨付、中期评估和项目验收等操作规程或办法,并切实做好台账资料整理以备查。
  第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所在地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组织项目验收。验收报告须及时、主动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组织实施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市领导小组决定,项目资金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收回,逐级上缴县(市)、区、市级财政。
  四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方式支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包括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两个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方向如下:
  (一)海洋生物医药和功能食品;
  (二)海洋生物制品;
  (三)海洋工业原料和生物材料;
  (四)海洋观测/监测/探测装备;
  (五)海洋工程配套装备;
  (六)高端海水养殖装备和海洋生物资源利用装备。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下列方面支出:
  (一)产业链协同创新类产业,包括:关键技术的转化及产业化或工程化技术研发、改造优化生产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生产线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
  (二)产业链协同创新类公共服务平台,包括:购置自主创新平台试验及检测仪器设备、建设产业化或者工程化试验装置及建设改造实验室、引进高新适用技术、企业与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方面支出:
  (一)新建、改造厂房等单位公共基础设施和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取得土地(海域)使用权;
  (三)购买非生产性设备;
  (四)企业管理费、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额度综合考虑项目发展前景与重要性、产业特点及发展状况、风险程度、区域布局等因素,按项目新增投资额(扣除各级政府补助)的一定比例予以核定。除重大项目外,项目资金安排比例和额度,原则按下列标准额度执行:
  (一)产业链协同创新类产业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的额度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的30%。
  (二)产业链协同创新类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的额度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的60%。
  新增投资额是指自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关于批复南通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复函》(国海科字〔2016〕495号)之日(即2016年10月20日)起,到该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项目实施完成日的投资总额扣除各级政府补助的项目投资总额。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产业专项资金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示范项目申报单位为南通市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协作单位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到本办法发布之日企业存续期在一年以上;
  (二)项目实施单位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及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三)项目实施单位管理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四)申请支持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关于批复南通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复函》要求;
  (五)项目实施周期在3年(含)以内;
  (六)符合产业资金投资方向;
  (七)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
  (八)没有挪用和套取财政资金的不良记录。
  五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季度末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存在问题、处理措施和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确保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享受的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缴已拨财政资金,并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将列入南通市信用负面清单。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申报审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并逐级上缴县(市)、区、市级财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各县(市)、区相关部门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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