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7〕66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金融创新贡献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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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金融创新贡献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66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引导全市各金融机构及准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和开展金融创新,加大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的投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金融创新贡献奖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1日


南通市金融创新贡献奖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引导全市各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发展步伐,不断提高金融业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实体经济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一系列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相关文件精神,在全国率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融创新试点,坚持金融产业与实体经济互动并进,进一步加快我市金融业做大做强和创新发展步伐,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充分彰显金融业的先导作用和资源优化配置功能,通过接轨上海自贸区,加快我市金融创新创优步伐,努力做到金融业态更加丰富、融资模式更加多元、金融创新更加活跃、金融环境更加优良,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支持经济转型的能力。
  二、评审对象
  (一)金融机构
  1.银行:指在南通市开业1年以上的各类商业银行;
  2.保险:指在南通市开业1年以上的各类保险公司;
  3.证券:指在南通市开业1年以上的证券公司总部、分公司及营业部;
  4.期货:指在南通开业1年以上的期货公司总部、分公司及营业部;
  (二)准金融机构
  1.小额贷款公司:指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注册地在南通市,正常经营2年以上且最近一次监管评级达到B级及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
  2.融资性担保公司:指经省经信委批准设立,注册地在南通市,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且最近一次年度监管评价级别达到C级及以上;
  3.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指在县市区创投主管部门备案,注册地在南通市,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
  4.融资租赁公司:指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同意试点,注册地在南通市,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经省商务厅批准设立,注册地在南通市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须在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各类信息填报工作;
  5.典当行:指经省商务厅批准,并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在南通市,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典当行;
  6.资产管理公司:指持有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注册地在南通市,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资产管理公司;
  7.报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单位。
  三、评审内容与评分标准
  评审体系分为绩效评价类和自主申报类两类。绩效评价类评审对象为银行(村镇银行除外)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评审内容主要是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的相关业务指标;自主申报类评审对象为村镇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小额贷款公司、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单位等,评审内容主要是各类机构为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在金融产品、技术、工具和服务等方面的金融创新项目。
  绩效评价类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1,自主申报类评审内容见附件2。
  四、评审程序要求
  (一)绩效考核类机构评审数据由各相关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季度后15天内上报至市金融办;
  (二)自主申报类机构申报材料由各相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至市金融办;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
  (三)评审过程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评审小组对自主申报类机构进行综合评审,选出前10名自主申报单位;二是自主申报类前10名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前10名、融资性担保公司前5名进行综合投票,按票数多少,评选出一二三等奖以及优秀奖机构,获得金融创新贡献奖。根据《关于鼓励南通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更多用于当地贷款的评价办法(试行)》(通金融办发〔2015〕35号)考核等次为“勉励”的,则在已评定等次的基础上降一个获奖等级;
  (四)拟评定金融创新贡献奖的金融机构名单在《南通日报》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金融机构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署名和联系方式。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金融创新贡献奖机构评审结果由评审小组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奖励。
  五、评审结果运用及奖励办法
  绩效评价类评审结果一季度一小评,一年一总评,在每季度末、次月月底前按评审结果排名顺序进行通报;自主申报类评价工作一年一评,与绩效评价类总评结果在次年1月底前按评审结果排名顺序进行通报。每年最多评出银行业金融机构10名、融资性担保公司5名、自主申报类机构10名,共计不超过25家机构获得金融创新奖。对获奖单位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并抄送其上级机构,同时对获奖单位进行适当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贡献评审结果作为财政性存款分配、市国有公司购买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依据。
  因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收不贷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导致发生金融风险或者因债权债务纠纷营业网点受到围攻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则取消该机构的评审资格。
  六、组织实施
  市金融办负责评审工作,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商务局、国资委、人行、银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七、其他
  (一)根据发展实际,可适时对评审项目和指标体系作进一步调整完善。实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原《南通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业绩考核评价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14〕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绩效评价类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
  2.自主申报类评审内容


通政办发[2017]066附件


通政办发[2017]0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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