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7〕64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
南通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适应南通“十三五”发展总体要求,更好实施城市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市区规划的统一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市区规划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125号)的要求,现将市区规划管理体制调整后的“三定”规定制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城乡规划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及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负责审核、上报、批准各类城乡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及规划研究。负责开展城市发展战略和城乡规划研究工作。负责指导市域村镇规划工作。参与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三)负责市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技术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域内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论证工作。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工作。
(四)负责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城乡规划执行和实施情况。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不含划转市行政审批局事项)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市区重大违法建设认定、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及执法队伍的管理。
(六)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规划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和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八)负责推动城乡规划的技术进步、人才开发和信息交流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调整后的职责职能,市规划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处)
协助局领导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等工作;组织城乡规划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研、督办工作;负责宣传、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市人大、政协交办的建议、意见、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计划、统计的归口管理;拟订实施局年度经费预决算、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计划;负责本系统事业经费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局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奖惩考核、干部教育、人事档案、出国(境)政审、老干部管理等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干部培养、选拔、考察、任免工作;负责局系统内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负责本系统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审核上报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工作;负责局统战、双拥和扶贫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局系统内的工、青、妇工作。
(三)法规监察处
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及听证的相关工作;负责对市区建设项目的批后监管及违法建设查处的相关工作;负责对市区各类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住建部门卫星遥感图斑核查的相关工作;参与城乡规划政策措施的制定。
(四)规划技术处
负责组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论证和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城市发展战略和城乡规划研究工作;负责市区城镇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各区开展规划研究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制定城市规划编制与研究年度计划以及指令性项目的委托、论证和成果验收;负责城市规划编制相关的公众参与、规划咨询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和行业管理;负责城市规划测绘管理;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参与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参与跨区域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工作的协调与对接;参与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息公开和信访维稳工作。
(五)名城保护规划处
负责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街区各类规划的编制组织工作;协调指导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工作;参与历史文化保护相关政策研究工作;参与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各类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工作。
(六)村镇规划处
负责县城、镇总体规划的论证;指导协调县(市)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县(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实施工作;参与市域跨县(市)重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负责其选址初审工作;组织村镇规划专业的培训;参与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息公开和信访维稳工作。
(七)用地规划处
根据市规划局与市行政审批局建立的规划行政审批协同机制,负责市区重点区域(含风景区)、重要节点的建设项目以及重大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技术审查和上报;协助年度供地招标拍卖计划的制定;参与市区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论证;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规划研究的审查;参与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息公开和信访维稳工作;做好经办事项的档案整理和归档。
(八)建设规划处
根据市规划局与市行政审批局建立的规划行政审批协同机制,负责市区重点区域(含风景区)、重要节点的建设项目以及重大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和上报;参与建设项目扩初设计会审;参与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的技术审查;参与建设项目批前公示、组织听证和批后公布等相关工作;参与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息公开和信访维稳工作;做好经办事项档案的整理和归档。
(九)市政规划处
负责市区公用设施类项目、绿地(含景观水系)与广场类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工程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技术审查;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管线工程的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技术审查;负责全市管线工程的普查和基础资料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用设施与绿化相关规划的编制和审查、论证;参与市域范围内重大公用设施与绿化项目的规划选址研究;参与建设项目的批前公示、组织听证和批后公布的相关工作;参与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息公开和信访维稳工作;做好经办事项的档案整理和归档。
(十)交通规划处
负责市区道路、桥梁和公共停车场等各类交通设施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技术审查;参与市区轨道交通、航道、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的相关规划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内交通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审查、论证;参与市域范围内重大交通设施项目的规划选址研究;参与项目的批前公示、组织听证和批后公布的相关工作,参与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息公开和信访维稳工作;做好经办事项的档案整理和归档。
(十一)监管协调处(行政服务协调处)
负责与市行政审批局的协调对接工作;牵头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技术审查,负责局业务会办会的相关工作;负责服务效能、服务品牌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项目审批、日常监管的协调联络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立机关党委。
三、派出机构
设立开发区分局、通州分局、通州湾示范区分局、崇川分局、港闸分局,均为市规划局派出机构,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其中通州分局、通州湾示范区分局、崇川分局、港闸分局为正科级建制。
(一)管辖范围
崇川分局管辖崇川区范围;港闸分局管辖港闸区范围;开发区分局管辖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苏通园区范围;通州分局管辖通州区、南通高新区和锡通园区范围;通州湾示范区分局管辖通州湾示范区范围。
(二)主要职责
根据市规划局与市行政审批局建立的规划行政审批协同机制,具体承担管辖区域内除规划行政许可之外的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负责管辖区域内建设项目(市政、交通类项目,重点区域、重要节点项目,重大项目以及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项目除外)规划许可的技术审查,并参与批后监管;参与市规委会及闭会期间决策的建设项目的预审、上报工作;负责区级和市局安排的相关规划编制项目的组织实施、报批;负责管辖区内重大违法建设的规划认定,并配合市局对管辖区内执行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
(一)市规划局行政编制为36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开发区分局局长),总规划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24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12名。
(二)开发区分局行政编制为6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三)通州分局行政编制为13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四)通州湾示范区分局行政编制为4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1名。
(五)崇川分局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8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六)港闸分局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8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五、其他事项
市规划局与市行政审批局、规划分局与所在地行政审批局的审批权限,按照市规划局与市行政审批局建立的规划行政审批协同配合机制、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市区规划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125号)执行。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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