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7〕39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2017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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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2017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2017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


南通市2017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省、市实施方案、《2017年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等文件,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2017年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扣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服务保障“聚力创新、聚焦富民,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使法治成为南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二、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及牵头部门
  (一)突出简政便民创新,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目标:“放管服”改革深入实施,减事项、缩流程、降收费、优服务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日趋标准化、便利化、扁平化,各级行政机关在引导创业创新、促进有效投入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1.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规范集中高效审批改革,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证照联办;全面推行“多评合一”、“多图联审”,提高审批效率;认真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开展市、县两级下放权力运行情况督查评估。按照省、市、县三级同权的要求,开展权力清单“四统一”标准化建设。编制公布南通市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牵头部门:市编办、法制办、审批局)
  2.清理规范涉企涉民收费,动态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越权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收费,一律取消。严格征收管理,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确保“目录之外无收费”。(牵头部门:市财政局、经信委、物价局)
  3.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健全以权责清单为边界,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为抓手,以综合行政执法为支撑更严格有效的监管体系;探索实施“互联网+监管”新模式,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监管。(牵头部门:市编办、工商局、经信委、法制办)
  4.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动地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网络互联互通,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牵头部门:市经信委、工商局)
  5.强化行业自律,健全登记审查、年度检查、等级评估、信息公开等制度。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操作办法和监督评价机制,推动政府由服务生产者向组织监管者转变。支持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财政局)
  6.建设市县一体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根据省统一构建的身份认证体系,建设南通市电子证照库。规范便民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创业创新服务事项清单。(牵头部门:市审批局)
  7.贯彻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落实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积极开展节能量、排污权、碳排放权、水权交易试点,健全覆盖全市主要流域的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和跨区域危险废弃物处置生态补偿制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严格执行《江苏省定价目录》,做到目录外无政府定价项目。(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物价局)
  (二)紧扣改革发展需求,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目标: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科学可行,重要制度设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制度建设对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8.围绕中心,科学编制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建议,充分论证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事项开展风险评估。(牵头部门:市法制办)
  9.完善政府立法程序,组织做好人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起草工作,建立由政府立法工作人员、富有经验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机制,积极落实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重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落实起草、论证、协调、审核责任,落实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与反馈制度,送审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随附公众参与的情况说明。(牵头部门:市法制办、立法项目起草部门)
  10.做好规章解释工作,通过新闻发布会、释义、具体问题适用解答等方式,推动规章正确有效实施。推行规范性文件解读制度,解读材料与规范性文件同时送审、同步公开。(牵头部门:市法制办、项目起草部门)
  11.落实法规规章实施情况周年报告制度,新法规规章实施满1年的,实施部门应当向政府报告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牵头部门:市法制办、市濠河管理处)
  12.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及时公布清理结果。实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根据立改废情况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牵头部门:市法制办、文件实施部门)
  (三)着眼规范有效管理,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目标:行政决策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决策,行政决策对科学、有效推动中心工作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13.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出台政府规章《南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后评估等操作程序规则。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制度。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论证、评估、审查报告格式化,实现节点管理、流程控制、规范运行。(牵头部门:市政府办、法制办)
  14.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报告报备制度,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出台后向上一级政府报备。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认真听取政协和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并与利害关系人充分沟通。(牵头部门:市政府办、法制办、政府各部门)
  15.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草案和依据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牵头部门:市政府办、法制办、政府各部门)
  16.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牵头部门:市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房管局、建设局、农委、卫计委、文广新局、食药监局、体育局、法制办)
  17.明确专家论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牵头部门:市政府办、法制办、政府各部门)
  18.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和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牵头部门:市维稳办、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
  19.决策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机关加强监督。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评估。根据国家制度安排,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牵头部门:市政府办、法制办、监察局、政府各部门)
  20.加强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市、县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公职律师;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人士作为法律助理。在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推动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牵头部门:市法制办、司法局、财政局、国资委、人社局)
  (四)努力提升执法效能,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目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执法程序更加规范,执法方式更加科学,执法成效更加明显,行政执法对促进公平正义、营造推动中心工作良好法治环境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1.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推动城建环保、农林水利、交通运输、知识产权等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县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落地实施。(牵头部门:市编办、法制办、城管局、环保局、农委、水利局、交通局、文广新局)
  22.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牵头部门:市法制办、市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23.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程序和证据规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牵头部门:市法制办、公安局)
  24.做好本级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平台、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等与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衔接融合工作,实现信息有效共享。(牵头部门:市编办、经信委、法制办、审批局)
  25.全面清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等级管理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档案。(牵头部门:市法制办、各执法部门)
  26.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牵头部门:市法制办、人社局)
  27.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重点在公安、城市管理等现有执法辅助人员较多的部门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承担责任等。(牵头部门:市法制办、人社局、公安局、城管局)
  (五)着力优化法治环境,强化行政权力制约监督
  目标:行政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严密、渠道通畅、形成合力,政府及其部门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能够及时纠正,制约监督制度对促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推动行权重点聚力中心工作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8.建立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立体化监督体系。政府及其部门切实履行党组(党委)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牵头部门:市监察局、政府各部门)
  29.各级政府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按时办复率达100%,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备率达100%。政府相关部门定期向政协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牵头部门:市政府办、法制办)
  30.推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认真落实审计建议和意见。(牵头部门:市审计局、国资委、政府相关部门)
  31.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真处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完善并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认真落实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法律监督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纠正制度要求。(牵头部门:市法制办、政府相关部门)
  32.建立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牵头部门:市监察局、信访局、网信办、政府各部门)
  33.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六公开”,重点做好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交办、承办和答复等程序制度。(牵头部门:市政府办、政府各部门)
  (六)致力维护和谐稳定,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目标:公正、高效、便捷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制度和机制完善,复议、诉讼、调解、仲裁、信访等实现良性互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对促进和谐稳定、保障齐心聚力推动中心工作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34.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和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市公安局、网信办、信访局、法制办)
  35.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牵头部门:市法制办、司法局)
  36.推进县(市、区)政府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办法,逐步将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文书上网公开。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落实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办案用车、办案装备等保障措施,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牵头部门:市法制办、编办、财政局)
  37.建立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制定行政调解规则,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牵头部门:市法制办、政府各部门)
  38.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意见》,健全完善行政裁决制度机制,探索建立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牵头部门:市法制办、政府各部门)
  39.完善仲裁制度,推进仲裁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备、科学的仲裁保障和监督体制。完善仲裁与诉讼有效衔接机制,切实解决仲裁保全和执行难问题。严格落实仲裁员信息披露、回避、职业惩戒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快推行仲裁员准入和退出机制。(牵头部门:市法制办、司法局)
  40.推动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做好人民调解员选任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专兼职相结合的调解队伍。实行人民调解员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牵头部门:市司法局)
  41.全面推行“阳光信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面建立网上受理信访平台,推行信访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跟踪、督办、评价。全面落实“领导包案”、依法逐级走访、分类处理信访诉求责任清单等制度,压实信访处理属地责任,引导群众逐级表达诉求和通过法定途径寻求救济。(牵头部门:市信访局、政府各部门)
  (七)提高法治能力素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保障
  目标: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有力,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有效提升,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措施对增强依法办事能力、确保在法治化轨道上推进中心工作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42.坚持党委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认真履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牵头部门:市法制办)
  43.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每年2月10日前,各级政府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市法制办)
  44.在县(市、区)、乡(镇)政府中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在政府部门中重新确认依法行政示范点,及时总结推广创建工作经验。(牵头部门:市法制办)
  45.落实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或其他形式的学法活动。(牵头部门:市政府办、法制办、政府各部门)
  46.完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牵头部门:市司法局、法制办、人社局)
  47.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牵头部门:市法制办、监察局)
  48.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政府法制机构职能和架构,保证法制机构设置、编制和人员结构与其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切实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牵头部门:市编办、法制办)
  49.建立符合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逐步推进政府立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落实法制机构人员培训考试制度,对新录用、调入、交流到法制机构的人员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推动政府法制干部根据国家要求取得公职律师身份,新录用政府法制机构专业岗位人员应当具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牵头部门:市法制办、人社局、司法局)
  50.坚持从法治政府建设实际出发,围绕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事关法治政府建设全局性、战略性、前沿性的课题研究。扩大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借助外部科研力量提升研究水平。(牵头部门:市政府办、法制办)
  三、几点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使法治政府建设各项重点任务得到全面落实。
  (二)各地、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通过“南通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报送系统”实时报送,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进行统计和通报,同时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组织检查和督查。
  (三)各牵头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能履行好牵头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沟通协商;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牵头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并形成可检验的成果。
  (四)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全面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内容。
  (五)各地、各部门对本工作要点实施中的问题,可直接与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85215197、85215196)。


通政办发[2017]03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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