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7〕34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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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34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4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8日



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中共南通市委印发〈关于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通委发〔2016〕1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支出审批程序,强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出审批原则
  (一)坚持“先预算后办事”原则。当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经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市财政一般不追加安排部门(单位)经费,对年度预算执行中确因中央、省、市交办的特殊事项需追加安排经费,须由部门(单位)通过公文交换平台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市政府交办单要求商相关部门(单位)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先办事后报账的事项,原则上不追加预算,由部门(单位)自行解决。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确实事前来不及办理预算申请,事后提出追加经费的,须经市长批准同意,市财政局据此办理经费追加。
  (二)坚持“厉行节约、强化约束”原则。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中央厉行节约规定,增强用好纳税人钱意识、公务成本核算意识和支出责任意识,牢固确立预算约束观念,严格按预算执行,建立和完善部门(单位)经费支出审批办法,加强财务和内控管理,从严控制各类开支,规范使用财政资金。
  (三)坚持“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原则。各政府专项资金牵头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专项资金整合力度,落实主体责任,实行项目承诺负责制和公示制,以绩效目标为导向,对政府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等全过程进行监督,规范资金分配和使用,切实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支出审批范围
  支出审批范围包括市本级部门预算资金、政府专项资金、非部门预算资金及动用市本级财力安排的年度追加预算资金等。
  三、支出审批程序
  (一)预算编制
  1.部门预算。部门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审程序。各部门(单位)根据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并将项目支出预算和市立项目预算安排情况向分管市长汇报后报送市财政局(“一上”)。市财政局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综合平衡”原则,形成部门预算“一下”建议方案,向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市长汇报。市财政局将“一下”方案下达给相关部门(单位)。部门(单位)根据“一下”方案编制“二上”预算,市财政局对“二上”预算审核汇总,报市长审定。
  2.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政府专项资金包括发展、民生、建设三大类15项专项资金。发展类包括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生态建设专项资金;民生类包括教育体育专项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医疗卫生专项资金;建设类包括基本建设资金、城市建设和维护资金、智慧城市建设资金、港口建设资金。
  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由各专项资金牵头管理部门依照编制要求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市人大将政府专项资金预决算列入审查监督范围。牵头管理部门根据各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方案,征求市分管领导意见,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汇总编制年度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初步方案,报市长审定。
  3.非部门预算。非部门预算包括对差(定)额补助单位及条管驻通单位的补助、重大活动及其他有关民生保障、政府为民办实事、社保资金补助等专项预留经费、预备费等。
  (1)非部门预算依照编制要求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由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及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年度资金需求初步计划,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长审定。
  (2)对差(定)额补助单位及条管驻通单位的补助资金管理按照“渐进式逐步净化”原则,逐步将一些差(定)额补助的市属事业单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对主要由中央、省或垂直管理系统供给经费的单位,市财政局核定地方补助基数,今后将视情逐步减少或取消补助。
  (3)预备费按照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4.政府年度预算。市财政局将部门预算、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和非部门预算汇总形成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连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并向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市长汇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审议,提交市人代会审议后批复下达。
  (二)支出执行
  1.部门预算支出。市财政局根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下达部门(单位)“二下”预算,各单位要严格按部门预算批复执行。
  2.政府专项资金支出
  (1)发展类政府专项资金。牵头管理部门及协同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执行。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项目验收结果和资金需求,在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后,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内部规定程序审核,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和市长审批。
  (2)民生类政府专项资金。对已明确安排项目和金额的,由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资金需求,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内部规定程序审核后拨付资金。对年初未明确具体项目的预留资金及需验收和核查后再拨付资金的,由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验收、审核,在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按内部规定程序审核后拨付资金。
  (3)建设类政府专项资金。基本建设土建项目、大修装潢项目(100万元以上)由市发改委按规定程序立项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市财政局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和市长审批,相关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内部规定程序审核后拨付资金。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部门(单位)信息化项目由市智慧办(市经信委)、市信息中心联合审核形成年度建设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后,由相关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合同约定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内部规定程序审核后拨付资金。
  (4)政府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市商务局控制使用,市商务局根据招商出国审批单据实列支相关招商活动费用,年底将出国招商项目支出情况报市政府并与市财政局结算。
  (5)市财政局年底将全年政府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汇报。
  (6)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确需追加的,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提出追加预算申请报市政府,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后下达。
  3.非部门预算支出。(1)已明确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由市财政局按内部规定程序审核拨付资金。(2)对当年增人增资及年度考核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按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增人增资审批单及考核办考核结果直接办理追加预算手续。(3)非部门预算中预留的出国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外办提供的出国组团审批单及相关审批资料,审核后下达指标到相关单位,年底将出国经费使用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汇报。(4)对预留专项未明确具体单位和金额的,由使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市政府交办单要求商相关部门(单位)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长审批。
  4.年度追加预算。(1)对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经费数额较大(超过1000万元)的,须报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2)新增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超概算10%以上的调整事项,由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3)年度追加预算的受理期原则上为每年的10月底前,每年的11月份市财政局将年度追加预算情况汇总形成年度调整预算,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批复。
  5.市本级预备费按照“总额控制、勤俭节约”原则使用。动用市本级预备费,由市本级各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市政府交办单要求商相关部门(单位)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动用预备费数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长审批。动用预备费数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将申请动用预备费办文单意见提交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按季将预备费动用情况报市长。
  四、监督检查管理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及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部门要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部门预算编制和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分配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各部门(单位)和政府专项资金牵头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主动、及时公开预决算情况及政府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预算绩效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人大、审计、财政等监督。
  五、其他
  本通知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原《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规程的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186号)同时废止。


通政办发[2017]0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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