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7〕7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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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南通市市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



南通市市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建规〔2016〕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制定市区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和省及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要求,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营造良好的生态、生活、生产空间为目标,坚决遏制城市建成区内新增违法建设产生,全面清查并处理城市建成区现有违法建设(建成区范围由各区政府根据各自规划、建设情况认定),有序实施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为2017年至2020年,2017年-2019年每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分别不低于50%、70%、90%;到2020年末,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任务,并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对管辖区域内拆违控违负总责,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是查违控违的责任主体。落实目标责任,坚持控拆并重,强化问责问效,严格考核奖惩,落实好违法建设防控拆除长效管理机制。
  (二)拆控并举原则。对新增违法建设“零容忍”,严控新增违法建设的发生,要落实城市网格化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明确存量违法建设治理进度,按计划逐步治理和拆除。
  (三)依法行政原则。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有权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坚决拆除。在拆违过程中要注意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先督促自拆,可受委托帮拆,依法代为拆除,直至强制拆除。要加强法律宣传,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市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城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信访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区政府(管委会)、市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市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等具体工作。
  2.各区政府(管委会)是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负总责。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把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制定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方案,加大经费投入并足额保障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成立专门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办公室,抽调人员,集中办公,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区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市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方案,明确阶段性工作任务;负责市区违法建设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对疑难问题进行会商、会办。
  2.各区政府(管委会):一是建立街道、社区(村)等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组成的违法建设巡查网络,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第一时间发现、制止并采取“劝拆”、“帮拆”等措施拆除新增违法建设。二是全面组织排查本辖区违法建设情况,建立属地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三是组织协调各街道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并对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督促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建户进行教育与劝导,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和拆除工作。四是对违法建设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依法不予办理许可,已办理的责令限期整改,无照经营的依法查处。
  3.市城管局:扎口牵头组织实施市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具体组织对防违治违的督查考核,制定阶段性拆违计划,指导、协调各区城管执法部门配合各街道对违法建设进行治理和拆除,依托12319智慧城管信息系统建立违法建设信息管理平台,将违法建设案件处置情况纳入城管长效管理系统考核,及时共享违法建设的发现和查处信息。
  4.市委宣传部:组织各类媒体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及时报道拆违工作进展情况,对拒不履行拆除决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营造浓烈的舆论氛围。
  5.市委政法委:协调处理拆违行动过程中产生的涉诉信访事件,指导政法机关协助配合拆违工作。
  6.市公安局:按照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全程参与,做好秩序维护、安全保障等工作,依法严厉查处暴力抗法、阻碍执法等行为。
  7.市财政局:督促各区落实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专项经费的预算,并根据各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考核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8.市国土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用地行为,依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积极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开展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和拆除工作。
  9.市环保局:对利用违法建设实施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10.市建设局:负责在受理用水、用气报装申请时,对相关部门确认的违法建设应当不予受理;对涉及建设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对参与违法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处理,对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处理;积极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开展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和拆除工作。
  11.市规划局:加强批后监管工作;对经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的违法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对各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的重大违法建设进行确认;积极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开展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和拆除工作。
  12.市房管局: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装饰装修管理,限制违法建设材料进入小区;对不履行巡查、制止、报告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理;对执法部门书面确认的违法建设房屋,依法停止办理相关房屋房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13.市交通局:对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国道省道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依照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积极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开展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和拆除工作。
  14.市水利局:对违反水利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依照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积极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开展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和拆除工作。
  15.市信访局:妥善处理因拆违而产生的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16.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涉及法律问题的研究,及时为专项行动提供政策指导和法律支持。
  17.市供电公司:对相关部门确认的违法建设,依法应当不予受理和办理其用电报装申请。
  四、工作步骤
  (一)排查宣传阶段(2017年6月底)。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全面组织排查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情况,摸清违法建设的地点、面积、性质和责任人等基本情况,建立属地台账。各区政府(管委会)必须保持违法建设“零增长”态势,同步做好专项行动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发动工作,为下阶段工作打好基础。2017年6月底前将违法建设总数、违法建设治理目标、治理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施治理阶段(2017年-2019年)。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集中力量对前期摸排造册的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进行拆除。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查处情况和进度。
  (三)巩固深化阶段(2020年)。2020年底前,各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通过治理工作建立起卓有成效的防控违法建设长效机制,及时总结治理工作经验和问题,全面完成违法建设治理任务。
  五、违法建设治理重点
  对下列违法建设必须先予拆除:
  (一)影响公共安全的违建必先拆。影响供电、供水、供气、燃气、消防、防汛、防台等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2017年6月底完成对压占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
  (二)影响市容环境的违建必先拆。城市主次干道、主要河道,住宅小区、医院、学校、农贸市场、车站等周边,商业街区、公园广场、旅游景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设。
  (三)机关、国有企事业、集体单位的违建必先拆。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街道、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开展违法建设自查,率先自觉拆除违法建设。
  (四)涉及党员干部的违建必先拆。党员干部,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要带头自觉拆除违法建筑,同时要做好亲属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五)对群众反响强烈,利用违建谋取利益的必先拆。对影响邻里关系、存在群众矛盾,以及建造用于生产经营、销售、出租谋利、谋取征收补偿等的违法建设,必须先予拆除。
  六、保障措施
  (一)宣传引导机制。要充分利用媒体,教育在前、引导在先,深入细致的做好群众工作,教育督促当事人自拆、助拆,促使公众充分了解违法建设的危害性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主动配合并积极参与治理工作。要总结推广经验,剖析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以宣传造声势,以声势促拆违。
  (二)部门联动机制。行政审批、建设、工商、文化、环保、卫生、国土、房管、安监、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不得给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和验收手续。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依法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小区监管,禁止违法建设材料进入小区。区行政执法部门对经核查系违法建设的房屋,书面通知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当事人主动拆除违法建设。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对已认定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各区要严格执行政策,依法不予补偿。重大违法建设处置、拆除中,经牵头部门申请,区人民政府同意,有关部门要根据要求做好人员、装备、履职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三)快速处置机制。市区各街道应建立违法建设快速处置机制,对于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执法队伍应在接报后60分钟内到达现场责令停工,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明确专人实施跟踪检查、实时监管,防止发生继续抢建行为。街道、社区应组织力量通过细致耐心的说服教育工作,督促当事人3天内自行拆除;当事人自行拆除有困难的,经当事人同意后由街道组织人员在7天内帮拆;如确实不属于街道城管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的违法建设,市“12319”城管热线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其他相关责任部门处置。
  (四)依法查处机制。查处违法建设时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街道城管综合执法队(城管中队)应及时到现场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对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经催告通知,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责成相关部门牵头依法组织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对重大违法建设实施拆除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行动方案和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强制拆除保障事宜,确保拆除工作依法、安全、稳妥进行。
  (五)监督考核机制。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纳入市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体系,强化对新增违法建设类案件的考核,在系统考核中权重为一般案件的5倍;在现场考核中,每发现1例,扣除所在街道、区当月总成绩0.5分;历史违建和新增违建拆除情况列入月度系统考核,根据完成情况予以加分。各区、各街道要加强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考核,建立市区物业服务企业“红黑榜”。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物业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要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列为招投标的条件之一,与物业服务企业市场准入紧密挂钩,凡被列入“黑榜”的物业服务企业,建议依法取消其物业管理招标人应聘资格。
  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违建治理情况列入对县(市)、区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分值为0.6分。
  (六)行政问责机制。适时启动问责机制,尤其是对压占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在限定期限内未能拆除的,追究相应责任人员责任;对巡查责任不落实或应发现未能发现的要进行严格考核并追究相关责任;对责任单位相互推诿扯皮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和履职缺位、不到位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搞违法建设、不配合拆除的,以及在拆违控违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七)举报和反馈机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和市民群众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并拨打政府“12319”城管服务热线举报,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24小时全天候值守,对涉及违法建设的举报及时进行登记、核实、派遣,为举报人保密,并将处置情况向举报人进行反馈。举报违法建设经查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对在建的违法建设的最先举报人予以奖励。
  (八)月通报和销账机制。各区政府(管委会)每月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月的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和进度,包括既有和新增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拆除总量和占地面积、累计进度等指标。办公室每月将全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情况上报省住建厅的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对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通政办发[2017]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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