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6〕190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6〕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南通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南通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特殊类土灾害、地面沉降、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中型(Ⅲ级)以上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部门负责。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属地为主,快速应对。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准确、高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4) 依靠科技,长效监测。充分依靠先进科学技术,加强监测设备,研发监测平台,建立长效监测信息化网络。
2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
2.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
2.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含500人)、1000人以下(不含10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不含3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
2.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500人以下(不含5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不含1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
2.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含1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含3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
南通市是由黄海、长江和淮河冲积形成,表土层厚,中间存在多层软土、砂土,狼山等五山是全区基岩唯一裸露地区,地质条件复杂,地质环境脆弱,存在发生特殊类岩土灾害、地面塌陷、滑坡、崩塌等突发地质灾害的可能。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应急组织机构由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应急现场指挥部、若干应急小组等组成。
3.1 应急指挥机构
市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全市地质灾害突发事件搜寻救助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议定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事宜,组织领导全市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工作。
当发生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南通军分区(含武警)、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办(应急办)、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卫计委、安监局、旅游局、宗教局、气象局、供电公司、通讯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全面负责我市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决定启动或终止全市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和应急救援行动,指挥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进行应急反应各阶段的决策,向各成员单位和现场指挥部下达命令;向上级部门报告地质灾害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请求邻近市的支援;决定应急经费安排、审定应急经费预算;开展其他相关重大工作事项。
3.2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南通军分区:组织协调驻通部队(含武警)、民兵抢险救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做好险(灾)情的信息发布;指导应急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澄清不实信息;适时安排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市政府办(应急办):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发改委:协调救灾项目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提出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和灾毁工程修复所需资金的意见和建议。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有关防灾救灾所需物资器材的供应和调度,所属工业企业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负责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助通信保障工作和技术支持工作。
市教育局: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地质灾害防范知识教育和避灾应急演练,组织修复受损坏校舍或应急调配教育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组织调动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其他险情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接受、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建应急调查队伍和应急防治专家组,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险情、灾情。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房及其附属设施和重要建(构)筑物的安全检查和抗震鉴定,指导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组织保护灾区市政公用设施,抢修因灾害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供水、供气等,保障灾区人民生活。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恢复被毁坏的干线公路、干线航道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负责组织车辆运送救灾应急物资,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需转移灾民的紧急运输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坏的水利设施;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和通报。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并对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按规定要求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等情况。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危化品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要求生产,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地质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市旅游局:负责协调组织旅游景区地质灾害预防、监测、险情排查和旅游设施的保护、排险,修复被毁的旅游设施;开展游客防灾知识宣传教育。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在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布设多要素自动观测站,时刻监测气象要素的特殊变化,逐步做好中期预测、临近预报、灾情实时监测。
市宗教局: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并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预防、监测、抢险及灾后重建工作。
南通供电公司:负责灾区电力设施抢修,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三大通信运营商:各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地通信畅通,保障通信人员和设施安全。
县(市)、区政府:应设立本县(市、区)应急救灾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部和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应急指挥部做好中型、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后重建等工作。
3.3 办事机构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主要职责:迅速了解、收集、汇总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救灾等方案;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间的应急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会;承办指挥部会务、文件起草与办理、应急值班等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工作组;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应急现场指挥部
市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视情组建现场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指定并确定现场指挥部成员。被指定的现场指挥(员)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主要职责是: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应急指令,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汇报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现状、发展趋势、采取的措施和损失情况。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应急行动及中止、终止行动的建议等。
3.5 应急小组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救灾工作需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设立9个工作组。其组成单位和职责如下:
(1)预测预报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气象局、旅游局、宗教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地质灾害调查与监测,提供监测信息,初步分析险灾情。
(2)分析评估组:由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水利局、旅游局、宗教局和相关地质单位等组成,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险灾情影响、趋势研判,提出防范、应急对策。
(3)抢险救灾组:由南通军分区牵头,南通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等组成,负责地质灾害险灾情应急抢险救援,组织抢险救灾队伍,指导抢险救灾工作,研究抢险救灾对策,落实抢险救灾措施。
(4)医疗卫生组:由市卫计委牵头,市经信委、交通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因灾伤亡人员的医疗救助和灾区疫情防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保障队伍,负责医疗卫生监督。
(5)后勤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三大通信运营商、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和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负责应急水、电、路和通信等恢复。
(6)善后处理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建设局等部门组成,负责避险、受灾群众、财物的转移和救助,帮助避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负责处理死亡人员的善后和伤亡人员家属安抚。
(7)次生灾害防范组:由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水利局、宗教局等部门组成,负责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或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8)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南通武警支队、旅游局、宗教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救援安全,维护险灾区公共秩序,保障抢险救援交通畅通。
(9)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安监局、民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地质灾害险灾情和应急抢险救灾新闻的收集、整理和发布,负责指挥信息的畅通,负责网上信息监测、处置等。
4 预防和预警
4.1 预防措施
4.1.1 实行调查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旅游、宗教等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及时发现和防范地质灾害隐患。对可能威胁人口密集区域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勘查,查明其成因和危害程度。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的督导与巡查,对难以确认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现场核查,调查和督导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4.1.2 编制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调查结论,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公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范围和威胁对象,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人等。
4.1.3 建立巡查制度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乡、村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制度。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巡查工作要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4.1.4 发放“防灾明白卡”
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域、隐患点,应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威胁的单位、居民及防灾责任人。
4.1.5 落实值班制度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在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处置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突发险(灾)情等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提高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4.2 监测与预警
4.2.1 建立健全监测网络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加强对群测群防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完善群测群防网络。气象局、水利局和国土局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地段,建立专业监测点,开展气象、水文、地质灾害联合监测,建立综合监测预警网络。
4.2.2 监测预警信息共享
建立和完善市、县、乡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实现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与气象灾害预警预报系统等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高预警时效性及准确性。
4.2.3 地质灾害风险预警
市、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办公室,根据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区划、监测及专家风险预警研究成果,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突发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等级由强到弱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
Ⅰ级(红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
Ⅱ级(橙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
Ⅲ级(黄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
Ⅳ级(蓝色)预警:有发生地质灾害的一定风险。
4.2.4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后,按程序报批、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及影响范围等。
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由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Ⅲ级(黄色)预警信息: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同时向省政府报告;
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向省政府报告。
预警信息发布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扎口,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
4.2.5 预警响应
发出或收到预警信息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自动启动相应预警响应,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根据单位职能履行各自职责。
(一)蓝色预警响应
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加大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巡查和监测力度,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级应急值班人员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实时监测,对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出发准备工作。
(三)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级应急值班人员收集6小时内雨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预警区域内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应急值班或带班;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必须督促、落实专人对预警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必要时,及时组织预警区域内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撤离至安全区域。
(四)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领导参加应急值班或带班;市地质灾害应急值班人员收集1小时内雨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预警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视情况组织区域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4.2.6 预警响应转换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监测情况确定或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预警响应结束。
当预警区域内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时,灾害发生地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险(灾)情应急响应。
5 应急处置
5.1 地质灾害速报
5.1.1 速报时限
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重要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应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灾)情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国土资源局。应急处置过程中,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办公室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续报处置进展情况信息;应急处置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灾)情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流程在时限范围内向省政府办公厅初报(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初步原因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办公室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续报处置进展情况信息;应急处置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同上),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省。
发生特大(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险(灾)情发现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15分钟内电话报告。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流程在时限范围内向省政府办公厅初报(要求同上)。应急处置过程中,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办公室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续报处置进展情况信息;应急处置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要求同上),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省。
5.1.2 速报内容
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规模、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
5.1.3 续报要求
应急处置过程中,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2 先期处置
一旦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事发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按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根据险(灾)情具体情况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按照预定的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相关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及其责任人按各自职责立即到达规定岗位,紧急组织抢险救灾。
5.3 应急响应
应对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接报中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市政府分管领导、分管秘书长和相关部门、事发地政府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接报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事发地政府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督导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和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组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险(灾)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1 Ⅲ级以上险情应急响应
(1)险情收集:由预测预报组负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收集地质灾害险情发生情况、监测信息,初判并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跟踪险情趋势,编写险情通报报指挥部办公室。市气象局负责收集气象预测预报信息,旅游局负责旅游设施、游客等方面信息,宗教局督促相关部门做好险情监测巡查工作。
(2)险情评估:由分析评估组负责,市安监局负责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要求,评估险情,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对灾害体背景、地质条件、地质环境等进行论证,分析险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建设局、水利局、旅游局、宗教局和相关地质单位等参与。
(3)群众撤离:由抢险救灾组负责,南通军分区(含武警支队)负责落实撤离部队,根据险情评估结果,组织险情影响范围内群众、财产转移,撤离危险区域,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安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消防支队负责灾区消防安全。
(4)灾害防范:由次生灾害防范组负责,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要求,提出安全生产的措施,市国土局根据险情评估的结果和地质状况,提出预防次生灾害防范措施,督促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实施。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房及其附属设施和重要建(构)筑物的安全检查和抗震鉴定,指导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监测。
(5)隐患处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国土局督促和指导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对地质灾害体进行临险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5.3.2 Ⅲ级以上灾情应急响应
(1)抢险救灾:由南通军分区牵头,南通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等参加,负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工作方案,调配救灾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清理灾区现场,抢救重要物资等。监测、巡查人员24小时值守,时刻注意灾情变化。同时,现场工作人员也要加强自身保护,确保安全救灾。出现超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处置范围的情况,应及时向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报告,请求省政府应急防治指挥部指导、协助处置。
(2)医疗救援:由市卫计委牵头,市经信委、交通局、公安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灾害现场医疗卫生救援,调配求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负责救护、转运、医治和安置伤病员。
(3)灾情评估:由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建设局、水利局、旅游局、宗教局和相关地质单位等参加,组织专家论证灾害体背景、地质条件,调查灾害区地质环境和成灾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提出抗灾建议。
(4)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由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建设局、水利局、宗教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源进行调查,查明次生灾害体的位置、面积、体量和危险程度等;做好次生灾害体的监测与临险处置,防范次生灾害发生和蔓延。
(5)后勤保障:由市发改委牵头,经信委、国土资源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电信公司、供电公司等部门参加,负责制定后勤保障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应急救灾物资经费供应、医疗救护、装备维修、交通运输等各项专业勤务保障,负责供电、通信、抢险通道等运行,确保应急救灾需要。
(6)善后处理: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建设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负责救援资金、物资接受、储存和分发,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7)安全保卫:由市公安局牵头,南通武警支队、旅游局、宗教局等部门参加,加强安全警戒,维护灾害区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8)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安监局、民政局等部门参加,负责抢险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等有关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
5.4 扩大响应
当灾情发展到本市层面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向省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5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危害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灾区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灾后处置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应继续强化地质灾害隐患和灾害区域地质环境监测,确保重建工作的安全。
市各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归还相应物品,对伤亡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征用物资等及时进行抚恤、补助或补偿。
6.2 调查、评估和总结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协助上级部门对地质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地灾损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各自应急总结,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7 应急保障
7.1 平台保障
结合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机制,建设市、县(市、区)、乡三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立完善基础支撑、综合应用、数据库管理和移动应急通讯系统,确保平台语音通信、视频会商、综合协调与应急指挥等功能有效运转,不断提高信息化和可视化水平。
7.2 队伍保障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作用,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和公安等组成的抢险救援力量,负责现场抢险救援与群众转移等工作。
地质灾害易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建专业监测、应急调查、巡查等队伍,配备熟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精通地质灾害防治业务的专职人员,切实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预警、临险(灾)处置等能力。
7.3 资金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
7.4 物资保障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7.5 技术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及工作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技术支撑能力。
7.6 宣传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质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的识别、预防、控制和治理知识;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灾情、险情发生时的自救互救常识等。
7.7 应急演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指挥程序,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
7.8 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实行问责。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地质灾害变化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8.3 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等物质泄漏。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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