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7〕16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粮食机械化烘干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粮食机械化烘干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粮食机械化烘干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
南通市粮食机械化烘干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
近年来,随着我市“全托管”、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蓬勃发展,粮食生产规模化进程加快,收获期间“有天无地晒、有地无天晒”矛盾突出,对粮食品质及抢收抢种带来较大影响。粮食机械化烘干是降低粮食变质损失、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方法,是确保粮食丰产丰收的重要保障,也是粮食生产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
为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粮食干燥难题,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4〕445号)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
未来三年(2017-2019年),新建市级粮食烘干中心300个以上,每年不少于100个;新增12吨级粮食烘干机1500台,每年500台;2019年底烘干机保有量达2800台以上,烘干辐射粮食面积达140万亩以上,产地烘干能力50%以上。初步形成以市级粮食烘干中心为主体、县级粮食烘干点为补充的粮食机械化烘干网络,产粮乡镇实现机械化烘干全覆盖。
二、工作要求
(一)建设主体。“全托管”服务主体、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均可作为粮食烘干中心(点)建设主体。
(二)建设标准。每个烘干中心配备12吨以上粮食烘干机4台以上;积极鼓励发展节能、减排型烘干机械,热泵型烘干机单台烘干能力下限可放宽至10吨。根据新增粮食烘干能力的目标任务,县级自行确定粮食烘干点,每个烘干点配备烘干机数量不限、服务面积不限。
(三)编制计划。县级农机、国土和财政部门要按目标任务,科学合理编制当地的年度发展计划,落实建设地点和时间表,经所在地政府审核后,于当年3月底前以县级政府名义发文报市级农业、国土和财政部门。年度发展计划要与镇村粮食面积基数相结合,与粮食规模化种植占比相结合,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结合,与建设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相结合。
(四)项目管理。实行“建前申报,建成验收,先建后补”的管理原则。由市农委制订项目验收标准并组织验收。粮食烘干中心列入统一标识管理,标注地理位置(GPS)。
三、加强政策扶持
(一)保障用地需求
1.用地性质。符合市级烘干中心和县级烘干点用地的,按配套设施用地报备,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或农机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优先保障烘干中心、烘干点用地。
2.用地标准。各市级粮食烘干中心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县级烘干点按每台烘干机(或者烘干能力12吨、热泵型烘干能力10吨)平均用地0.5亩标准划拨配套设施用地。年度发展计划之外的烘干中心及烘干点,符合建设标准的可参照执行。
3.用地用途。配套设施用地可用于粮食烘干房、灰房、周转性粮仓、通风仓、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晾晒场地建设。建设主体要合理布局,尽量节省用地,严禁扩大用地范围、改变用途。
4.用地补偿。粮食机械化烘干能力建设用地,一律免收土地复垦保证金。烘干中心(点)终止运行后,建设主体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并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予以标注。
5.用地管理。县级国土部门要按照机械化烘干能力建设需求,会同县级农机部门编制包括烘干配套设施用地选址、面积等内容的年度计划。烘干建设主体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镇级政府应按县级年度计划,加强管理,提供服务。配套设施农用地备案流程由县级国土、农机主管部门另行从简制定。
(二)强化财政奖补
1.市级财政对粮食烘干中心进行奖补,资金经县级财政直接奖补到建设主体。根据建设规模大小,按新增烘干机数量每台补2万元的标准测算,奖补烘干中心建设项目。三年发展计划可提前完成,年度发展目标由市农委确定,奖补资金按年度资金计划分步发放。对县(市)奖补资金列入农发资金农林牧渔重点工作考核奖补;对区奖补资金列入农发资金都市农业重点工作考核奖补。
2.县级财政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意见》(通政办发〔2016〕61号)要求,积极发挥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的导向作用,突破粮食烘干的薄弱环节。按“投入力度不减弱、总量有增加”的原则,各地要将市确定的粮食烘干中心及县级粮食烘干点列入农业项目,在市级财政奖补基础上,县级财政加大扶持力度。扶持标准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只增不减。
(三)执行农业生产电价。严格执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价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13〕427号),落实粮食生产经营组织粮食烘干用电享受农业用电的要求,对粮食烘干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粮食机械化烘干能力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县级人民政府明确分管负责人负总责,农业、农机、粮食、财政、国土、供电等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定位和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资源统筹,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形成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市级农业部门要及时编制年度项目要求,并组织验收。各级农机、农业、粮食等部门要加强粮食干燥技术培训与指导。国土部门要主动介入,积极为粮食烘干建设用地提供服务,规范用地程序,满足用地需求。财政部门要按照方案及时拨付奖补资金。供电部门要严格执行粮食烘干农用电政策。
(二)加大考核力度。粮食机械化烘干能力建设列入全市农业农村工作主要目标考评及农业重点工作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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