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7〕12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南通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南通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南通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组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9日
南通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市行政审批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6〕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负责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级审批部门负责审批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二)由省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三)由市政府及市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
(四)化工、制浆(不含再生纸制浆)、酿造(指利用微生物或酶的发酵作用将农产品原料制成风味食品饮料的过程)建设项目;电镀(含电镀工序的新型电子元器件和机械加工项目除外)、铅蓄电池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制革中涉及5类重点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五)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
(六)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第六条 县(市、区)审批部门负责对国家、省、市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批部门行使市级审批权限,审批结果报市环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备案。
第七条 县(市、区)审批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市审批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法违规审批部门承担。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已经市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环评变更审批(或备案)、后评估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权限办理。
第十条 已经市审批部门审批、尚未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其环保“三同时”验收按本办法确定的权限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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