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7〕11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严格化工项目审批要求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4 16:10:35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严格化工项目审批要求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的文件精神,落实省、市政府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格化工项目审批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市、县(市)区化工项目审批权限、职责、程序等进一步予以明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层级审批权限。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沿江沿海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最新精神以及行业准入条件,对化工项目从严把关。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要求,其中,同时满足以复配或其他物理方式生产的、环境污染影响小的、安全风险低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等四个条件的化工建设项目可由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其他化工项目一律由设区市的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继续行使市级化工项目审批权限)。各地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既要防止擅作主张、越权审批,又要防止矛盾上交、推诿扯皮。
  二、明晰部门审批职责。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及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工作实际,今后市级权限内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履行具体审批职责;市级权限内技术改造化工项目由市经信委负责,履行具体审批职责。县(市、区)权限内的化工项目,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际明确具体部门,履行审批职责。
  三、建立健全审批程序。建立健全项目准入专家论证评审制度(专家评审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已经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化工园区,且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含土地费用)。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化工项目公众参与机制,进一步完善发改、经信、安监、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联合会商制度。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工项目,在立项阶段实施相关部门联合审批,未取得相关部门准入许可意见以及未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化工项目,由属地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市相关部门;总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上下游关联产品在3个以上的基地型化工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向市政府报告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四、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印发前的化工项目审批权限,仍按市政府通政发〔2013〕66号文件执行。请市、县(市)区相关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和时间节点,切实做好相关化工项目审批的承接工作,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有效提升化工行业转型发展水平。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9日


通政办发[2017]011.pdf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50752.html

本文关键词: 南通市, 通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