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6〕154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断面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断面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6〕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南通市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通办发〔2014〕44号)实施两年来,有力促进了水环境治理,各地主体责任得到强化,资金投入不断加大,流域的系统治理得到加强,断面水质得到改善。随着国家“水十条”及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继出台,对水环境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总结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倒逼和激励各地强化水环境整治,提升水环境质量,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主要河流的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全市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断面予以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平衡
将全市重要的清水通道、主要入海河流、入江支流和市“水十条”市控以上考核断面所在的重点河流纳入生态补偿考核范围,同时兼顾地区平衡,全市所有行政区域均纳入生态补偿考核。
(二)效率优先,体现公平
在河流选择和断面设置上力求客观全面反映一个地区的水环境状况,更有效地调动地方治污积极性。并尽可能做到各地出入境断面数量匹配,体现公平。对于少数水系复杂、流向不定、存在争议的跨界河流和断面暂不纳入补偿考核。沿江各地均增加一条入江支流断面进行考核,以强化长江流域“共抓大保护”的意识,确保长江考核断面达标。
(三)统一目标,科学布点
补偿断面水质目标以“水十条”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准,未列入“水十条”的断面以《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20年水质目标为准,无明确功能区目标的断面以该河流最邻近的考核断面水质目标为准。同一河流或有直接关系的河流,上游断面在区域补偿中执行不低于下游断面的水质目标。考虑到监测数据的延续性,监测点位以“水十条”现有监测断面为主。
二、调整内容
(一)调增考核断面
全市在原有5条河流、10个考核断面的基础上增加焦港河、如海运河等14条河流,焦港桥、碾砣港闸等25个断面,累计35个考核断面(见附件),其中省级考核断面9个,市级考核断面26个。将原通榆河海安-盐城交界的古贲大桥断面调整为富安梁一大桥断面。
(二)市级考核力度加大
市级考核各引江河流均设置入境背景断面,结算补偿资金时扣除本底进行考核。若监测时排江,则由所在地按实际监测值向市财政交纳补偿资金。
入海河流受闸坝控制滞流时,如省补偿通报按顺流补偿资金的30%核算,则上游全部断面结算补偿资金时同步进行折算。
(三)调整补偿资金结算办法
由于考核河流增加,取消原有的按河流预交保证金的做法,补偿资金实行“每月计算、按季通报、按年一次性解缴”的办法,原有保证金余额用于抵扣今后年度应缴的补偿资金。年度结束后,依据通报结果,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分县(市、区)补偿资金总额,并对各县(市、区)政府下达缴款通知书。
(四)其他内容仍按《南通市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执行。省里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调整实施时间与省里同步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水环境保护关系群众用水安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是加强和改进水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各地要充分认识水环境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强化主体责任意识,采取综合措施,切实提高水环境质量,防止各类水污染事件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治理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对环境质量负责的义务,认真研究、编制断面达标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大投入,开展水环境系统治理,努力改善入海、入江河流水质。各地可参照《南通市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及本次断面调整的有关原则,选取本辖区一定数量的跨乡镇(园区)河流开展生态补偿工作,以进一步强化所在地乡镇(园区)政府治污责任,从而削减各级支流进入主要清水通道的污染物总量,达到水质改善的目标。
(三)进一步强化监测考核。市环保局要组织研究制订科学方法和具体措施,尽快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和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进一步强化监测手段,做好水环境监测工作,确保准确、客观、有效、公正。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交界断面整治工作,对水质长期不能达标的地区,市里将约谈相关责任人,并视情节对相关区域实施“区域限批”。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附件
调整后的区域生态补偿断面及考核目标如下:
序号 |
交界行政区 |
河流名称 |
断面名称 |
水质 目标 |
考核主体及补偿对象 |
1 |
泰州市→海安县 |
新通扬运河 |
姜堰一号桥 |
Ⅲ类 |
泰州市补偿海安县(省级考核) |
2 |
海安县→盐城市 |
通榆河 |
富安梁一大桥 |
Ⅲ类 |
海安县补偿盐城市(省级考核) |
3 |
海安县→入海 |
北凌河 |
北凌新闸 |
Ⅲ类 |
海安县补偿省财政(省级考核) |
4 |
海安县→如东县 |
栟茶运河 |
袁庄水站 |
Ⅳ类 |
海安县补偿如东县(市级考核) |
5 |
如东县→入海 |
栟茶运河 |
六总桥 |
Ⅳ类 |
如东县补偿省财政(省级考核) |
6 |
长江→如皋市 |
焦港河 |
焦港桥 |
Ⅲ类 |
焦港河入境背景(市级考核) |
7 |
如皋市→海安县 |
焦港河 |
夏堡北大桥 |
Ⅲ类 |
如皋市补偿海安县(市级考核) |
8 |
长江→如皋市 |
如海运河 |
碾砣港闸 |
Ⅲ类 |
如海运河入境背景(市级考核) |
9 |
如皋市→海安县 |
如海运河 |
向阳桥 |
Ⅲ类 |
如皋市补偿海安县(市级考核) |
10 |
九圩港→通州区 |
通扬运河 |
平潮南大桥 |
Ⅲ类 |
通扬运河入境背景(市级考核) |
11 |
通州区→如皋市 |
通扬运河 |
勇敢大桥 |
Ⅲ类 |
通州区补偿如皋市(市级考核) |
12 |
如皋市→如东县 |
如泰运河 |
曙光电灌站 |
Ⅲ类 |
如皋市补偿如东县(市级考核) |
13 |
如东县→入海 |
如泰运河 |
东安闸桥西 |
Ⅲ类 |
如东县补偿省财政(省级考核) |
14 |
如东县→入海 |
掘苴河 |
环东闸口 |
Ⅲ类 |
如东县补偿省财政(省级考核) |
15 |
长江→通州区、港闸区 |
九圩港河 |
九圩港桥 |
Ⅲ类 |
九圩港河入境背景(市级考核) |
16 |
港闸区→通州区 |
九圩港河 |
新204九圩港大桥 |
Ⅲ类 |
港闸区补偿通州区(市级考核) (港闸区承担50%) |
17 |
通州区→如东县 |
九圩港河 |
孙窑大桥 |
Ⅲ类 |
通州区补偿如东县(市级考核) |
18 |
港闸区→入江 |
天生港河 |
天生港闸 |
Ⅲ类 |
港闸区补偿市财政(市级考核) |
19 |
南通市→入江 |
任港河 |
任港桥 |
Ⅲ类 |
市财政补偿省财政(省级考核) |
20 |
崇川区→入江 |
海港引河 |
长江中路桥 |
Ⅲ类 |
崇川区补偿市财政(市级考核) |
21 |
长江→崇川区、港闸区 |
通吕运河 |
节制闸 |
Ⅲ类 |
通吕运河入境背景(市级考核) |
22 |
崇川、港闸区→通州区 |
通吕运河 |
通吕三号桥 |
Ⅲ类 |
崇川区、港闸区补偿通州区(市级考核)(崇川区、港闸区各承担50%) |
23 |
通州区→海门市 |
通吕运河 |
货隆大桥 |
Ⅲ类 |
通州区补偿海门市(市级考核) |
24 |
海门市→启东市 |
通吕运河 |
天汾大桥 |
Ⅲ类 |
海门市补偿启东市(市级考核) |
25 |
启东市→入海 |
通吕运河 |
如意村 |
Ⅲ类 |
启东市补偿省财政(省级考核) |
26 |
开发区→入江 |
新开河 |
新开闸 |
Ⅲ类 |
开发区补偿市财政(市级考核) |
27 |
长江→开发区 |
通启运河 |
营船港闸 |
Ⅲ类 |
通启运河入境背景(市级考核) |
28 |
开发区→通州区 |
通启运河 |
G15跨境桥 |
Ⅲ类 |
开发区补偿通州区(市级考核) |
29 |
通州区→海门市 |
通启运河 |
川港镇北桥 |
Ⅲ类 |
通州区补偿海门市(市级考核) |
30 |
海门市→启东市 |
通启运河 |
通启河闸* |
Ⅲ类 |
海门市补偿启东市(市级考核) |
31 |
启东市→入海 |
通启运河 |
近海大桥 |
Ⅲ类 |
启东市补偿省财政(省级考核) |
32 |
海门市→入江 |
浒通河 |
海门港闸 |
Ⅲ类 |
海门市补偿市财政(市级考核) |
33 |
启东市→入江 |
头兴港河 |
头兴港闸 |
Ⅲ类 |
启东市补偿市财政(市级考核) |
34 |
团结河→通州湾 |
团结河 |
团结西闸 |
Ⅲ类 |
团结河入境背景(市级考核) |
35 |
通州湾→入海 |
团结河 |
团结闸 |
Ⅲ类 |
通州湾补偿市财政(市级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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