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6〕169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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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6〕169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我市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对2015年7月31日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通政办发〔2015〕130号)进行部分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部分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



部分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调整依据


  调整情况


  1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对应原目录第4项,备注调整为“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2


  环境保护(含核技术应用项目)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转发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苏价服〔2015〕328号)


  对应原目录第9项,备注调整为“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3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对应原目录第22项,备注调整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4


  地震安全性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


  《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转发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苏价服〔2015〕328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5〕119号)


  对应原目录第25项,备注调整为“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价。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收费标准及依据调整为“取消地震部门开展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


  5


  防雷装置验收检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转发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苏价服〔2015〕328号)《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6〕228号)


  对应原目录第36项,备注调整为“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收费标准及依据调整为“苏价服〔2016〕228号”。


  6


  海域使用论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海洋使用论证报告


  具有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对应原目录第8项,备注调整为“(1)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限定实施范围;


  (2)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7


  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省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5〕119号)


  对应原目录第40项,收费标准及依据调整为“按苏价费〔1997〕37号、苏价费〔2003〕260号、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政发〔2015〕119号规定执行。收费优惠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8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设备检定、校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定、校验机构


  《省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5〕119号)


  对应原目录第49项,收费标准及依据调整为“苏价费〔2005〕175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政发〔2015〕119号规定执行。收费优惠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9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获得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4号)


  对应原目录第33项,备注调整为“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查,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0


  墙体材料产品检测(验)合格证明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15〕100号)《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定期检验费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苏财综〔2016〕88号)


  对应原目录第41项,收费标准及依据调整为“按苏价费〔2001〕12号、苏价费〔2003〕407号、苏价费〔2005〕383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价费〔2012〕328号,苏价费〔2013〕282、苏财综〔2015〕100号、苏财综〔2016〕88号规定执行。收费优惠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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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通市, 通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