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6〕107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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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6〕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4日



南通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34号)要求,结合我市乡村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把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抓手,按照“师德为先、以德化人,规模适当、结构合理,提升质量、提高待遇,改革机制、激发活力”的原则,全面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加快提升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深入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18年,全市乡村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补充,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显著提升,各方面合理待遇依法得到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良好局面;到2020年,基本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的乡村教师队伍,乡村教师队伍师德素养、学历层次、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大幅度提升。
  三、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指乡村教师,是指全市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的教师。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界定本地区乡村学校实施范围,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制定乡村学校清单目录,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实行乡村学校动态管理机制,每两年对乡村学校清单目录核查更新一次。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师德建设,全面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加强乡村教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不断提高乡村教师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的能力和水平。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乡村教师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促进广大乡村教师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完善师德考评制度和方式,把师德建设作为对乡村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全面落实师德教育、宣传、考核、激励、监督、惩处、检查和保障相结合的长效机制。(牵头部门:市教育局)
  (二)完善师资补充机制,优先补足配齐乡村学校教师。逐步建立统筹规划、统一选拔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各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乡村学校教师补充需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统一笔试,依据相关教师专业标准确定笔试内容,严格把好新教师入口关。重点补充幼儿园教师和中小学音乐、体育、美术等紧缺学科教师,力争到2018年,全市幼儿园基本实现每班“两教一保”,中小学音乐、体育、美术等紧缺学科专职教师满足课程设置需要。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核定编制数的20%增加人员经费拨款,用于聘请急需专业的兼职教师。根据上级部门统筹计划,积极开展乡村教师定向培养,确保定向师范生毕业后安排到有空编空岗的乡村学校,定向师范毕业生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不得少于5年。(牵头部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配合部门:市编办、市财政局)
  (三)统一城乡编制标准,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改革。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核编生源基数。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编制调配要向小规模、寄宿制等学校倾斜。总结推广“县管校聘”试点改革工作经验,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各级各类教师岗位总额内,统筹分配各校各级岗位数,统一人员聘用管理、培养培训、考核奖惩、绩效分配、交流轮岗、档案管理等,并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在调配各级岗位时,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结构比例要总体平衡,并充分考虑乡村学校对高级岗位的需求。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使用临聘人员。(牵头部门:市编办、市教育局,配合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切实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应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和补助政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正常调整基本工资标准,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将绩效工资分配向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乡村学校倾斜。对乡村公办幼儿园和学生数增长较快、教师结构性缺员矛盾突出地区的义务教育学校,可探索通过按岗位购买服务的办法招录聘用教师,实行合同管理,建立相应的工资保障制度,其工资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应按时足额为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采取建、租等方式,满足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需求。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优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牵头部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五)修订职称评审办法,激励乡村教师专业成长。完善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注意加大师德修养、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和乡村任教年限权重,同时淡化校级以上公开教学、县级以上获奖、论文发表、课题研究等指标。教师专业成长论文评比开设乡村教师优秀论文评比专项。对兼任多门学科的小学教师,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教师资格任教学科交叉认可,所有兼任学科同等互认、业绩同等考量;对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乡村教师,取消本科后5年方可申报的要求。(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教育局)
  (六)建立交流轮岗机制,促进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切实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常态化,建立健全交流轮岗公示制度,在县(市、区)范围内重点推动从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流动,在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从中心学校向乡村小学流动。不断创新集团管理运行机制,充分发挥集团总校的示范引领作用,为农村学校教师的发展搭建平台。县域内城区学校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教师,在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特级教师和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时,应有2年以上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鼓励各县(市、区)与师范院校合作,选派优秀师范生分批分时到乡村学校顶岗实习支教。组织特级教师开展面向乡村教师的带教活动。鼓励县城退休特级教师、行业专家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并给予适当的奖励。(牵头部门:市教育局,配合部门:市人社局)
  (七)强化培训效能,提升乡村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到2018年,全市各县(市、区)均建成省示范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市级建成教师发展学院。充分发挥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在乡村学校校本研修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乡村学校校本研修实效。构建基于一线课堂实际的研训一体的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加强乡村教师培训项目的统筹安排、培训指导、政策倾斜。组织市、县两级教研员深入乡村学校开展研训活动。提升乡村教师课程实施能力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组织开展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全员培训。全面实施乡村教师素质提升“领雁工程”,“十三五”期间,对乡村学校各个学段、各个学科的优秀教师进行为期一年的培训,为乡村学校培育3000名左右骨干教师;组织开展800名左右乡村学校校(园)长提升培训,切实提高乡村学校校(园)长管理水平。全面实施乡村教师素质提升“助力工程”,加大对乡村幼儿园教师培训力度,力争到2020年,所有幼儿园教师都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组织乡村学校音乐、体育、美术等紧缺学科兼职教师培训,满足课程实施对师资的需求。规范乡村学校新入职教师上岗培训,将培训考核结果作为转正定级、评聘初级职务的必备条件。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促进集团化办学,完善集团内远程录播系统,优质课程资源力争通过录播系统在乡村学校集团内实现远程广播。按不低于教师工资总额的1.5%安排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优先确保乡村教师培训经费。乡村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的8%用于教师培训。(牵头部门:市教育局,配合部门: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积极鼓励乡村教师扎根乡村教育。各县(市、区)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教师予以奖励。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在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申报特级教师、实施教育人才工程等方面,向乡村教师倾斜。对乡村学校优秀人才进行专项考核奖励。大力弘扬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定期评选优秀乡村教师,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牵头部门:市教育局,配合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由市、县两级政府分级组织实施。建立由市教育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相互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组织和协调力度,统筹推进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落实,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落实好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主体责任,把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工作措施,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有效合力。各县(市、区)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乡村教师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支持政策。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严格的经费监管机制,规范经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开展督导检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纳入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体系,开展专项督导,及时通报和公布督导结果。适时组织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把握支持重点,因地制宜地提出符合本地乡村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并于2016年10月底前将实施细则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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