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6〕144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畜禽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2-24 16:38:04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畜禽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通政办发〔2016〕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近年来,我市畜禽养殖业呈现向好发展态势,生产能力显著增强,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生态养殖加快推进,产业基础日趋完善,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养殖布局不够合理、农牧结合不够紧密、产业融合不够深入及畜禽养殖污染日益凸显等问题。为促进我市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农业部《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农科教发〔2015〕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总体部署,以畜禽产业健康发展为目标,进一步调整优化畜禽产业区域布局,推进生产生态协调发展,加快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走出一条“产业布局合理、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现代畜牧业发展新路子,为全市农业基本现代化建设和农民增收多作贡献。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合理布局。根据畜禽产业基础、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土地消纳指数等因素,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实现畜禽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双赢”目标。
  --源头管控、控量提质。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加快淘汰散养户,压缩小规模养殖数量,不断提升大中型规模养殖比重。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保护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序实施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转迁工作。
  --防治结合、生态循环。大力发展农牧结合、畜地平衡的畜禽规模养殖,进一步探索畜禽生产低碳减排、资源化利用的有效途径,推进畜禽生产向循环利用、生态友好型转变,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产业融合、安全高效。着力构建畜禽产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大力发展畜禽产品精深加工,推进生产、加工、销售全面协调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畜禽产业区域布局科学,生态绿色水平明显改善,实行畜禽养殖总量控制,肉蛋奶总产量稳定在100万吨,生猪大中型规模养殖占比80%以上,每个县(市)建成2-3家全产业链生猪屠宰企业。以畜禽养殖为重点,切实加强农业污染治理,规模养殖场全部配套粪污处理设施,饲养量5000头以上的猪场全部实现沼气发电并网,到2017年、2020年规模养殖场治理率分别达到90%、100%,形成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与种植业布局相协调的现代畜牧业生产格局。
  二、提升畜禽产业发展水平
  (一)优化产业布局,控减养殖总量。
  各地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畜产品供给安全与环境承载等因素,按照环保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在与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保护区域相协调的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正确处理好畜牧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要按照“种养结合、畜地平衡”的原则,科学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或畜禽养殖布局调整方案,依据农地配套标准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对长江、通榆河等重点流域保护区实行养殖总量严格控制,对单位面积耕地畜禽承载压力较大的区域坚决调减养殖总量。全面开展禁养区养殖情况调查摸底,制定关闭搬迁实施方案,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完成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工作。
  (二)优化业主结构,培育新型主体。
  发挥市场调节、规范管理和环境整治等多重作用,加快淘汰散养户,压缩小规模养殖数量,提升大中型规模养殖比重,力争生猪大中型规模养殖比重年均提高4-5个百分点。以家庭农场培育为重点,鼓励本地养殖场(户)扩规模、提档次、上水平,支持其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增加土地流转,建设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引导其向专业化畜禽养殖和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转化。深入开展畜禽养殖示范创建活动,规范养殖行为,提升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力争“十三五”期间全市新增100家畜禽养殖示范基地。
  (三)优化服务体系,提高监管能力。
  建立健全畜禽产业科技示范推广体系,加快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基层畜牧技术推广服务能力。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防疫责任制,在常年防疫的基础上,认真组织春秋两季集中防疫和夏季高温消毒“三大行动”。创新动物卫生监管机制,加快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监管体系,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落实到位。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鼓励沼气发电并网,推动生态循环农业发展。
  认真总结畜禽养殖沼气发电并网试点工作经验,努力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沼气发电并网模式。规模养殖场大力推行“规模养殖+沼气发电+绿色种植”的循环农业模式,配套建设大型沼气发电并网工程。农村非规模化养殖密集区大力推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沼气发电”的综合利用模式,立足县域范围,合理设置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能源化利用。积极争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建设,鼓励建设与沼气发电并网相配套的生态循环农业基地,支持沼液管道输送、田间蓄贮、车辆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沼液的使用效率和覆盖面。力争到2016年底,全市建成沼气发电并网项目60个,万头以上猪场实现“全覆盖”,建成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集中处理沼气发电并网示范项目3个。
  (五)鼓励龙头带动,促进农民增收。
  大力发展服务型畜牧合作组织,鼓励畜禽规模养殖企业、家庭牧场之间加强横向联合,建立协会或合作社,积极发展畜禽流通、加工增值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增强养殖环节的市场竞争能力。鼓励龙头企业与畜禽养殖基地和养殖户合作,建立“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企场挂钩”等产业合作机制。积极探索“订单养殖”,由龙头企业与农民签约,统一供应种苗、饲料并提供技术指导,农民养殖成熟后由企业统一收购,促进企业和农民的双赢合作。力争到2020年,全市85%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通过合作社、“公司+场户”等形式参与各类新型畜牧业合作经营。
  (六)鼓励产业融合,促进养殖、加工一体化发展。
  大力发展畜禽产品精深加工,扶持畜禽养殖龙头企业、大型屠宰加工企业通过参股、收购、自建等方式向上下游延伸,培育一批有养殖基地、有加工厂、有销售网络的产业化经营示范企业,打造一批畜禽产品精深加工区,推进畜牧业生产、加工、销售全面协调发展。创新畜产品流通业态,在推进农超对接、直供直销的基础上,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知名电商平台开设畜产品营销网店,拓宽销售渠道。深入推进生猪屠宰行业清理整顿,科学合理设置生猪屠宰企业,引导屠宰企业转变经营方式,鼓励支持企业从生产工艺、设施设备、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标准化改造,提高行业技术装备水平,提升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三、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一)严格环境准入,控制畜禽源头污染。
  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三同时”制度,办理有关环保备案或审批、验收手续。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严格执行《环保部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不得擅自降低等级,未依法履行环保登记或审批、验收手续,不得投产。指导督促畜禽养殖场(户)实行人居环境与生产环境分离,保持合理的卫生防护间距,做到雨污分离、干湿分离,根据养殖规模配套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场(户)不能自行消纳污染物的,当地政府要协调其与周边种植户建立粪肥供应关系,或由粪污收集处理中心、专业污染治理服务组织代为处置。
  (二)注重分类指导,促进畜禽粪污治理利用。
  各地要把农牧结合作为破解畜禽养殖污染难题的重要手段,努力打通畜禽粪污还田利用通道,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形成多路径、多形式、多层次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新格局。小散规模养殖场(户),应当建有与饲养规模匹配的能存贮60天左右的蓄粪池,实现畜禽粪污就近还田利用。非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要按照“一匹配二分离三配套”的要求,实行养殖规模与耕地面积匹配,推行雨污分离、固液分离,配套堆粪存储、沼气发酵和工程处理等设施,实现资源化利用。大型规模养殖场要根据周边环境承载力和生产实际现状,选择清洁回用、环保达标排放等工业化方法进行多级处理,同步推进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畜禽饲养密集区所在地政府要规划建设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组建畜禽粪污收运专业服务队,大力推广“户用蓄粪池+田头调节池+大田利用”模式,实行畜禽粪便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循环利用。鼓励有机肥加工企业与大型养殖企业、粪污处理中心对接,以畜禽粪污为生产原料进行有机肥加工,实现畜禽粪污利用的资源化、产业化、商品化。
  (三)加强环境执法,推动畜禽养殖长效监管。
  各地要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监管机制,强化部门联动执法,依法查处各类畜禽养殖违法行为。对在禁养区违建的规模养殖场(户),要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要依法作出处罚。对畜禽养殖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要本着对畜禽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断增强对农业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将畜禽产业健康发展作为加强“菜篮子”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规划,分解工作任务,落实推进措施,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协助环境保护、农业行政等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定期将畜禽养殖情况通报有关主管部门。鼓励各地基层自治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的“村规民约”,对本地居民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发现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当地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努力形成畜禽养殖污染群防群治格局。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畜禽产业健康发展工作。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调查研究,科学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加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统筹协调畜禽产业健康发展。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对相关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国土部门要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切实保障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需求,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的执法巡查,对未备案的畜禽养殖用地及时告知乡镇政府进行督促纠正。规划部门要做好规模畜禽养殖场的规划服务工作。水利部门要结合“四位一体”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有效进行处置。科技部门要积极推进畜牧科技创新,为畜禽产业健康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强化政策扶持,加大项目建设投入力度。食药监、工商、质监、商务部门要加强畜禽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安全监管。统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畜禽生产、销售和价格的统计监测。
  (三)强化科技支撑。积极推进科技与产业有效对接,围绕制约畜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瓶颈、重点领域开展科技攻关和开发利用。围绕畜禽健康养殖、粪污达标治理、畜产品精深加工等方面,组装集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技术、新模式。创新技术推广机制,大力实施“畜牧业科技入户”、“新型农民培训”等工程,重点抓好优质畜禽生产、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等实用科技的普及推广,努力提高科技支撑水平。
  (四)完善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畜禽禁养区养殖场(户)关停、搬迁激励机制,在禁养区养殖业退出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农民利益。积极整合和调整资金投向,鼓励和支持涉农资金与农村环保资金整合,集中资金加快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程的建设。创新金融服务,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圈舍、活体畜禽抵押贷款等新型抵押模式,切实解决“贷款难”问题。完善畜牧业保险政策,扩大畜禽投保覆盖面,探索开展生猪、家禽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增强畜牧业抗风险能力。
  (五)强化督查考核。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畜禽产业健康发展工作的检查考核,要把畜禽粪污治理和综合利用、生猪大中型规模养殖等现代畜牧业发展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和农业农村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大权重,加强督查,加压推动。对在畜禽产业健康发展和畜禽粪污治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出现重大动物疫情、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造成环境重大影响的,予以责任追究。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4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50799.html

本文关键词: 南通市, 通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