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6〕139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养(托)老机构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2-24 16:38:11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养(托)老机构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通政办发〔2016〕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15〕4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养(托)老机构、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综合治理,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推进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现就养(托)老机构、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养(托)老机构、建筑工地食堂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养(托)老机构入住人员多为老年人,疾病抵抗能力低,饮食不安全容易诱发食源性疾病,甚至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建筑工地食堂大都临时搭建,存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较大。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养(托)老机构、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切实落实养(托)老机构、建筑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各方责任,尽快研究解决部分养(托)老机构主体资质缺乏,以及由此带来的食堂无证经营、食品安全存在严重风险隐患的问题。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居家养老助餐点的管理、指导,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各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履职、齐抓共管,做好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养(托)老机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是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食堂应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项目主要负责人)申请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采取配送供餐的,要选择具备相应食品经营资质、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高的餐饮单位,签订供餐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各地要落实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自查分析食品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与培训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中养(托)老机构食堂应为专职),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并公示。要定期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自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防控食品安全事故能力和水平。养(托)老机构食堂及一次性就餐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建筑工地食堂应严格落实留样管理制度,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供餐单位要严格做好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和用水卫生等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风险管控,确保供餐食品安全。
  三、完善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民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点工作进行部署、督导,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每年要与养(托)老机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签订责任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将食堂的量化等级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问题单位负责人约谈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养(托)老机构、建筑工地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监督抽检,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食堂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科学确定监管计划和检查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加强对为养(托)老机构、建筑工地食堂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工地周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隐患排查力度,从源头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推动健全协调联动、督查考核机制。民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通报、联合检查等机制。民政部门在养(托)老机构设施规划、改建、扩建过程中要统筹考虑食堂基础设施的投入,及时通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部门,以便提前介入,给予规范指导。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批准开工的建筑工地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把食堂食品安全纳入项目的考核验收,作为文明施工的重要检查内容。
  四、加大投入保障力度
  民政部门应将养(托)老机构食堂建设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统筹保障公办养(托)老机构食品安全基础设施、设备,将食堂、助餐点建设及食品安全管理纳入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和管理内容,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全面推进“A级示范食堂”培育工作,提高量化分级“A级”比例和质量。公办养(托)老机构食堂的食品安全保障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民办养(托)老机构食堂由投资主体负责。深入推行餐饮服务先进管理方法,倡导推进“明厨亮灶”工程,完善关键区域视频监控,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推动供给能力提升
  民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养(托)老机构、建筑工地示范食堂的培育工作,着力提高餐饮服务有效供给能力和水平。养(托)老机构应根据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和饮食特点,科学制定计划,合理安排膳食,给予针对性指导,确保餐饮服务供给的营养和安全。要顺应居家养老的社会需求和建筑工地流动性强的特点,积极探索“中央厨房+社区(工地)助餐”等模式,推进助餐体系建设。
  六、实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各地要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加工过程指导、评估和服务,开展饮食安全与保健知识培训。要把量化分级管理作为强化食堂食品安全诚信建设的重要抓手,定期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建立并动态更新食堂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推行“红黑榜”制度,建立健全奖惩机制。通过举办“开放日”活动等形式,邀请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新闻媒体记者等开展实地参观、询问评议食品安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构建社会共治的格局。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开展养(托)老机构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行动,切实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养(托)老机构、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食品安全综合考核。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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