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6〕138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通政办发〔2016〕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旅游景区(含旅游度假区、旅游景点、乡村旅游点(农家乐)等,下同)食品安全关系到游客健康安全、旅游产业健康发展和城市对外形象。为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游客饮食安全,防控重大食品中毒事故,推进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推动我市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15〕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引领,科学合理布局
(一)统筹规划布局。旅游食品安全应作为景区规划设计的重要内容,根据旅游景区承载容量、游客日常接待量、游客就餐需求等情况,科学合理布局,推动旅游美食服务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连锁化发展。充分考虑食品加工经营场所面积,使食品经营单位餐厨面积之比与食品经营类别、接待规模相适应,为游客提供安全、生态、便捷、舒适的餐饮服务。景区内及景区周边要统一规划设立食品摊贩集中区,配置必要的卫生设施设备,食品摊贩一律进入集中区销售,实行集中管理,推进景区整体形象提升。推进建设一批餐饮服务诚信示范街、示范店,打造龙头餐饮企业和餐饮基地,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营造健康安全放心的旅游食品消费环境,全面促进我市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强化管理指导,落实主体责任
(二)落实主体责任。旅游景区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餐饮服务和食品销售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摊贩应依法进行登记,并按照要求公示主体资质信息。食品经营未经许可、食品摊贩未经登记,一律不得从事旅游食品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添加剂使用、从业人员培训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杜绝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野菜、野果、野生菌类等食材,杜绝超能力、超负荷接待。一次性就餐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应严格落实留样管理制度,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对布局流程不合理的、食品安全设备设施配备薄弱的,要尽快实施改造,不断提升旅游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强化主体管理。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食品经营的日常管理。要落实资质审查、培训教育、风险自查、隐患报告等景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食品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景区食品经营主体筛选和退出机制,优先选择种类多、品质好、安全度高的中央厨房、连锁品牌企业等进入景区经营,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食品经营主体更新、退出和季节性歇业、开业情况。严格执行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制度,定期组织景区食品经营单位开展应急演练,提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四)深化行业管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的管理,完善景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督促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规范和标准要纳入旅游景区相关服务标准,食品安全工作情况、举报投诉情况要纳入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工作及食品经营单位的星级认证、旅游景区审批、平安景区建设等考核内容。督促引导旅游公司和旅游业从业人员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具备相应供餐能力、餐饮服务量化分级B级以上的餐饮单位提供旅游团餐。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落实对乡村旅游点(农家乐)食品安全相应行业管理职责。
三、强化综合治理,有效防控风险
(五)开展综合治理。旅游食品安全作为促进旅游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要抓实、抓细、抓好,努力推动形成依法监管、规范经营、放心旅游的旅游市场食品安全格局。高度重视旅游景区及其周边食品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旅游景区及周边乡村旅游点(农家乐)、小餐饮、小摊贩实施综合治理,彻底改变脏、乱、差的现象,有效防控旅游食品安全风险。城市管理部门要会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方便游客、合理布局、安全卫生的原则,划定旅游景区周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濠河景区内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划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乡镇(街道)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食品摊贩统一实行备案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无证流动食品摊贩取缔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划定区域内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抽检等工作。
(六)强化风险防控。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旅游景区食品经营主体情况,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实施监督抽检,排查消除风险隐患。根据旅游景区食品经营者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科学确定监管计划和检查频次,科学有效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结合本地旅游市场淡旺季和各景区客流量等情况,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开展旅游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对旅游景区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者、旅游接待酒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团队餐饮提供单位以及地方传统食品经营者和乡村旅游点(农家乐)等重点区域、高温季节等重点时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强化旅游食品监督抽检,依法及时公布监督抽检结果。
(七)完善联动机制。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切实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推动健全协调联动、督查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旅游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合作机制,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检查联合联动机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互相通报食品安全投诉、疑似食物中毒信息,及时调查、处理游客投诉,联合处置食物中毒事件,共同构建高效旅游食品安全应急指挥体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将旅游景区食品经营主体资质、日常监管等信息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旅游区域分布和态势、旅游大型活动和节庆活动等信息;城市管理部门应定期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食品摊贩入区经营情况。
四、打造特色品牌,助推提档升级
(八)培育特色品牌。各地要加大对旅游食品行业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生产经营主体的投入、扶持与奖励力度,大力实施旅游食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三品”战略,助推旅游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建立南通地方传统特色食品挖掘、培育机制,鼓励和指导具有地方特色和民俗特色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方面开展规范化升级改造,扩规模、提档次、上水平、创品牌。深入推行餐饮行业先进管理方法,引导餐饮企业管理服务和加工流程标准化,支持企业建立品牌发展战略,立足南通江鲜海鲜河鲜汇聚的地域饮食文化特点,打造“江海菜”品牌,建设“江海美食之都”,全面提升南通旅游食品的美誉度和影响力。大力传播江海美食文化,着力打造狼山三鲜街、环濠河特色餐饮、寺街及西南营风味小吃等美食文化展示和餐饮服务示范街区,发挥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带动旅游景区餐饮业健康发展。
五、加大宣传引导,强化社会监督
(九)完善诚信建设。积极践行“安全为先,游客为本、服务至诚”的理念,诚实守信、价格公道,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要将量化分级管理作为强化旅游景区食品安全诚信建设的重要抓手,及时社会公布评定结果。建立完善“红黑名单”制度,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对落实景区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导向作用。倡导推进“明厨亮灶”工程建设,通过透视明档、开放式厨房、电子触摸屏、手机终端等多种方式,做到重点区域可视、关键环节可知、风险点位可控,实现企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
(十)推进社会共治。通过设立景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平台,发放旅游食品安全简明读本等形式,加强旅游景区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基础知识和禁用食品、慎用食品常识,引导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景区明显位置设立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栏和景区内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根据当地饮食消费特点、季节等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消费预警。强化社会监督,探索建立旅游景区食品安全联络员制度、餐饮行业自律基金制度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监督、协调和引导作用,开展第三方指导、检查与评估,实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开展旅游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行动,切实保障旅游食品安全。旅游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食品安全综合考核。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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