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5〕54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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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5〕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


南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52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办发〔2014〕84号),设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1.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服务职责移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3.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外籍(含港、澳、台地区)医师来通短期行医注册。


  2.四级手术审批。


  3.非三级医疗机构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


  4.互联网医疗保健服务信息的审核。


  5.从事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6.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7.部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8.医疗广告审批。


  9.150张床位以上的疗养院、急救中心、医学检验所的准入。


  10.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检测点)验收。


  11.国家、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划转的职责


  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检测综合管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等职责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


  4.加大社会力量办医和人才培养力度。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拟定人口发展规划,研究人口发展战略。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收集上报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和评估,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跟踪评价和备案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与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全市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拟订基本药物遴选、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生育政策,完善本市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完善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和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战略目标。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


  (十六)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级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委机关政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接待和活动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落实;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责任目标,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管理、干部队伍管理、思想政治、理论学习以及统战、知识分子、群团组织等方面的工作;指导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拟订全市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考核奖惩、出国(境)人员政审等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考试、职称评聘、专家管理以及人才交流与服务工作;开展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协助抓好援疆、援外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审计处)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市直机构的基本建设;承担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监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收费管理。


  (四)信息处(统计处)


  承担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卫生计生信息技术标准、运行规范、规章制度;指导全市卫生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卫生计生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负责电子政务工作;承担国家居民健康卡发放、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卫生和计生综合统计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行政服务处)


  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性政策法规研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法规咨询、解释;承担委机关集中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政务中心窗口日常管理工作。


  (六)体制改革处(宣传处)


  指导全市卫生系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与发展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网络建设;负责卫生计生系统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承 担卫生计生科学普及、对外宣传、舆情处置、新闻和信息发布;拟订全市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任务;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挂“市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卫生应急办公室与其合署)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全市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收集上报工作;组织疾控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与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依法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八)医政处(干部保健处)


  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全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医疗技术应用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和管理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临床实验室、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医院感染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开展和督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组织开展公立医院的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工作;负责采供血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负责指导卫生计生行风建设;负责干部保健工作及征兵、招生体检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患纠纷调处、惠民医疗、残疾人康复、对口支援等其他工作。


  (九)基层卫生处(妇幼健康处、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划、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工作;依法指导开展妇幼保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组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病残儿鉴定;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药品增补目录;拟订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十)综合监督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备案管理、宣传培训、跟踪评价以及参与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等工作。


  (十一)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拟定全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承担市本级一票否决审核工作;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承担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人口安全预警预报建议;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建议措施;拟订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工作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协调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治理工作,指导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四)科技教育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十五)中医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中医药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并实施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科研规划,组织实施中医药重大科研项目、中医药师承教育及相关人才培训工作;指导全市中医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全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指导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对中医机构设备配置及中医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论证和审核。


  (十六)安全监管处


  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机关及市直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安全、保卫、治安、维稳等工作;指导、协调市直单位内部伤害事故和重大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牵头处理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来信来访投诉;负责对市直单位的后勤总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落实;组织开展创建和巩固卫生(健康)城市(镇、村)、农村改厕、病媒生物防制和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负责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管理和卫生检查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立机关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和人民武装组织。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63名。


  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6名,其中1名副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兼任;正副处长(主任)44名,其中,正处长(主任)22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主席1名,团委书记1名,人武部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22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与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三)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相关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制定、修订建议。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国家药典。


  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制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与检验规范。


  (四)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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