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6〕77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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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6〕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


南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牢固树立“全程防范、全员应急”理念,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和《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的若干意见》等,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影响特别严重,危害范围超出本市行政区域、跨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影响严重,危害范围超出本市行政区域,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死亡人数病例10人以上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本市举办的全省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2个以上县(市、区),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市、区)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适用各县(市、区)的应急预案。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省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1.5事故处置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三)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四)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建议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需要,成立南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和6个处置工作组及专家组。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食品安全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的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局长(主任)担任;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南通海关、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盐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现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2.2职责


  2.2.1指挥部主要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或授权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故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经指挥部授权组织对外信息发布。


  2.2.3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统一管理、协调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采访、报道、信息发布,加强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


  市经信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医用物资的调度与协调。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对涉及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做好事故处置中的治安保障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市级资金的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监督环境污染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市城建局协助做好对建筑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环节的应急处置,并协助做好非法流动经营摊贩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交通局协助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食品运输环节进行调查。


  市农委负责种植、养殖环节农产品、畜产品及畜禽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养殖环节水产品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务局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追溯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


  市物价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持市场秩序。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检测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对由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中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旅游局负责协助对涉及旅游场所和旅游团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原粮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南通海关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调查处理以及应急处置工作。


  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和技术鉴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进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和技术鉴定。


  市盐务局负责食盐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事故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根据上级的指导负责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协助处置和善后等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3 监测预警


  3.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市卫计委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食源性疾病与食品安全事故监测和报告工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市卫计委通报,对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市卫计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分析研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对风险监测结果发现存在隐患的,市卫计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并报告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3.2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按照食品安全风险可能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


  蓝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蓝色(Ⅳ级)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黄色(Ⅲ级)预警信息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同时向省政府报告;橙色(Ⅱ级)、红色(Ⅰ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向省政府报告。涉及到跨市、县界的,应向相邻地区通报。预警信息发布一般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扎口,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调整和解除。


  3.3预警响应


  Ⅲ级及以上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相关部门要立即作出预警响应。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事故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和专家,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级别;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向公众发布消费提醒,对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二)各地、各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三)对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控制措施。预警解除后,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四)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要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制止谣言传播。


  3.4预警级别调整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依据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5预警解除


  当确定食品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判后上报市人民政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调整和解除。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事故信息报告


  4.1.1事故信息来源


  (一)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二)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


  (三)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经核实的公众食品安全举报信息;


  (五)经市卫计委风险监测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


  (六)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食品安全信息;


  (七)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或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


  (八)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


  (九)其他渠道来源的食品安全信息。


  4.1.2报告流程及时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信息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一)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主体包括:事故受伤害者及其所在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各级人民政府、相关技术机构以及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员、信息员、协管员、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等。


  (二)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治疗的单位应立即报告所在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县(市、区)质量监督、农业行政、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其收治的病人和处置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可能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信息,应当立即向所在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对初步判断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处置过程中,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及时续报事件处置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生趋势、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


  发生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流程在时限范围内向省政府办公厅初报(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初步原因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向市政府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同上),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省。


  发生Ⅰ、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30分钟;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电话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5分钟。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流程在时限范围内向省政府办公厅初报(要求同上)。应急处置过程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向市政府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同上),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省。


  比较敏感或可能扩大升级的突发事件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市卫计委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要相互通报。


  (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涉及其他省、市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向相关省、市有关部门通报。


  4.1.3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当前状况、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4.2先期处置


  4.2.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立即采取封存等妥善保护措施,不得转移、毁灭,并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


  4.2.2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接报告的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人员救治、现场治安维护和事故处置工作,对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进行现场评估,按规定及时上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于初步判定为Ⅲ级及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相关监管部门,组织人员赴事发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做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4.3启动预案


  接到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信息报告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立即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成立指挥部。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成立指挥部,并采取相应措施。


  4.4基本应急


  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根据需要启动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专家组、新闻宣传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等处置小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应急调查、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


  4.4.1专业处置工作组及应急处置措施


  (一)事故调查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组成。市卫计委要牵头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检验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有关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抽样检验,相关部门予以同步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牵头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找事故发生原因,提出处置意见;市公安局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要组织立案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监察局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开展调查,依纪依规处理。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人员赴事发地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二)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组织、指导、监督事故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召回、封存相关食品、原料、设备、场所及食品相关产品,责令对被污染的产品、场所等进行清洗消毒,严格控制危害蔓延扩大,惩处违法行为。


  (三)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计委牵头,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尽可能减小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伤害。


  (四)检测评估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卫计委等部门,对处置中涉及的检测工作制订方案,组织检验。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为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提供技术保障。


  (五)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市物价局等部门牵头,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六)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组织对事故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控、舆论引导,并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七)专家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组成员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现场处置。专家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


  4.4.2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的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指挥事故处置现场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协调现场处置和保障工作。


  指挥部可听取专家组的建议,指导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可派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根据需要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


  4.4.3处置信息报告及发布


  (一)处置信息报告。在事故处置期间,各处置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以及事故原因分析等内容及时上报指挥部。处置报告分为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阶段报告要在事故处置期间每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置终结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二)处置信息发布。在指挥部统一组织下,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信息进行发布。发布信息要做到统一、准确、及时,要根据事故调查进展情况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处置情况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


  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道,不得发布虚假和未经证实的信息,不得发布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4.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一)级别提升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危害性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事故级别上升为Ⅰ级、Ⅱ级后,指挥部应在上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要求启动同等级别的应急响应。要组织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及时向上级政府及上级指挥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事故调查情况等。市指挥部各专业小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为上级政府及上级指挥部派出的应急指挥、支援队伍提供条件保障。


  (二)级别降低


  对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三)应急结束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的,并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2.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或终止条件的,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或结束应急处置的建议。市政府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调整或终止响应处置的决定。


  5 后期处置


  5.1事故认定


  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向指挥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要明确事故发生原因、事故造成后果、事故处置情况、事故认定结论、后续管理举措等内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将事故调查结果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作事故终结报告。


  5.2善后处置


  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相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3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总结经验,分析原因,查找问题,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落实专兼职人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6.2通讯保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设立24小时开通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食品安全应急工作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安排人员参与处置。


  6.3医疗保障


  市卫计委组织各地建立完善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和卫生应急体系。建立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资源动态数据库,不断提升医疗救治机构食源性疾病的救治能力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行病学调查和检验检测能力。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救治专家队伍,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事故救治能力。


  建立市应急物资储备机制,由市经信委统筹管理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及时更新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储备物资信息。必要时,由指挥部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6.4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检测由有资质的机构承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有资质的机构受指挥部委托,采集样本,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承担。


  6.6社会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的,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7交通保障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交通畅通。依法建立应急交通工具的征用和交通管制机制,设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快速、高效开展。


  6.8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治安问题,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严肃查处散布、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6.9平台保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建立覆盖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平台;市卫计委应加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平台建设,提升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能力。


  7 综合管理


  7.1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并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急处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事件处置方案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7.2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瞒报、谎报、缓报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8 附则


  8.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8.2预案管理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及时修订与完善应急预案,并对预案开展培训宣传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规程,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南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通政办发〔2006〕140号)同时废止。



通政办发[2016]077附件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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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通市, 通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