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6〕45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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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6〕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防台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


南通市防台风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防御台风应急响应机制,着力提高台风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通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较大及以上台风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台风及其影响的监测与预警,及时采取防御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减轻台风造成的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属地管理,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防台风工作的责任主体。


  1.4.3 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及时准确监测、预报台风强度、路径和影响范围,认真分析台风可能的危害,科学预警并有效应对;做好应对台风及其影响的技术准备,提高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4.4 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发生台风及次生灾害时,各级政府应该迅速响应,强化各部门之间沟通协作,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1.4.5 军民联防,全民参与。遵循台风防御规律,依靠科学技术,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全面做好防台工作。


  1.4.6 加强宣传,公众参与。坚持防台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的方针,加强基层的防台风工作,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防台风的能力。


  1.5 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防台风应急响应分为Ⅳ、Ⅲ、Ⅱ、Ⅰ四级。根据台风的级别、影响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各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为:


  1.5.1 Ⅳ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即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市气象台因台风而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即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1.5.2 Ⅲ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即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市气象台因台风而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即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受台风影响,预报沿江潮位超过警戒水位,预报沿海高潮位达到黄色警戒潮位。


  1.5.3 Ⅱ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即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市气象台因台风影响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受台风影响,预报沿江潮位接近历史最高潮位,预报沿海高潮位达到橙色警戒潮位。


  1.5.4 Ⅰ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即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市气象台因台风影响而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受台风影响,预报沿江潮位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预报沿海高潮位达到红色警戒潮位。


  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可以由县(市)区、市、省、国家启动相应的防台风应急响应。


  本预案适用于Ⅲ级及以上的防台风应急响应


  1.6 工作重点


  (1)台风和因台风形成的暴雨、天文潮的预测预报和预警;


  (2)江海堤防等安全防护;水闸、泵站等水工建筑物调度;


  (3)出海船舶及时回港避风;危险地段、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


  (4)高层建筑工地、广告牌、行道树、天线等设施的防护;


  (5)城乡低洼地区、道路等区域的排水排涝。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南通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全市范围内按照规定行使防台抢险救灾的指挥、指导和监督职责,并接受省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区管委会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2.1.2市防指由指挥、副指挥和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防指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担任副指挥;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防指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委员会、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水文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局、民防局、港口管理局,国家南通海事局、江苏省电力公司南通供电公司、国家海洋局南通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南通电信公司、南通移动公司、南通兴东机场有限公司、南通军分区、南通武警支队、南通消防支队等单位。


  2.1.3市防指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市防台风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


  (2)启动、调整或终止防台风应急响应;


  (3)协调处置与防台风应急有关的各类突发事件;


  (4)视具体灾情派出应急工作组;


  (5)组织开展防台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6)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防台风应急处置新闻发布的组织和管理。


  2.市水利局:做好堤防、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负责提供水情、工情等信息;负责全市涵闸、泵站等统一调度;组织水毁设施修复及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工作。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安排水利除险加固、水毁修复工程的计划和资金落实。


  4.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协调防台风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器材的供应和调度。


  5.市教育局:向各学校、幼儿园发出台风预警及警报,检查校舍安全;指导各地做好学校、幼儿园上、停和复课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提供防台风的治安保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7.市民政局:负责相关灾情统计及上报;协助做好紧急转移安置及其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救灾储备物资;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以及救灾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发放及监督使用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提供市级防台风应急抢险、物资及其他应急措施的经费保障,及时安排资金并监督使用。


  9.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及防治工作


  10.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饮用水源地及敏感区域水质监测,及时提供水质监测情况,做好污染源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11.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干道雨水管、泵站等排涝工程的建设和安全管理;指导市区在建工程的现场防台工作;组织对市政公用设施防护、巡查、抢修和排险,及时汇总上报城市积水的监测信息。


  12.市城市管理局:扎实做好户外广告牌的安全检查工作,组织拆除存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


  13.市交通运输局:落实公路安全保通措施,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引导;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普通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等水毁抢险工作。


  14.市农业委员会:做好农业灾害监测预警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15.市海洋与渔业局:做好海洋灾害的监测、预警报工作;落实渔业生产活动防灾减灾措施;指导渔业灾后恢复生产。


  16.市气象局:负责台风天气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发布,及时提供台风预警等信息;负责组织对台风、暴雨开展分析、评估工作。


  17.市水文局:负责提供防台风期间的雨情、水情和工情等水文信息,做好分析和预报工作。


  18.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19.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各项防范工作和应急救援措施;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因台风引发次生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20.市旅游局:负责组织灾区游客有序撤离;协调开放有条件旅游景点作为应急避险场所,协助实施加固、关闭景区(点)等安全方案。


  21.市民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落实防洪措施,消除相关隐患;承担人防工程应急抢险增援任务。


  22.市港口管理局:负责做好全市沿江沿海港口企业的防台风工作。


  23.国家南通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辖区内水上船舶、设施的防台风工作;及时发布航行警告,必要时进行水上交通管制;当船舶遇险时,配合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24.江苏省电力公司南通供电公司:负责防台应急指挥现场的应急用电支持;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组织电网损坏的电力设施抢修;负责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设施检查,督促其完善用电设施,并配备发电机等必要的应急供电设备,指导、协助重要电力用户修复受损的电力设施,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25.国家海洋局南通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台风影响期间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做好近海潮位、海浪预测预报工作,发布风暴潮、海浪等海洋灾害的预警。


  26.南通电信公司、南通移动公司:负责做好台风期间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雨情、工情等汛情信息和调度指令传递通讯畅通;为抢险救灾、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7.南通兴东机场有限公司:启动并执行本单位防台风预案。


  28.南通军分区、南通武警支队:按市委、政府要求,负责协调有关力量投入救灾工作。


  29.南通消防支队:调派力量先期投入抗台救援,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次生灾害处置工作。


  2.1.5 应急工作组


  当启动Ⅲ级及以上防台风应急响应时,市防指可以成立综合协调、水情工情、组织预防、工程抢险、专家技术、医疗救护、后勤保障、新闻报道、安全保卫、救灾安置等10个专业处置工作组。


  2.2 办事机构


  2.2.1南通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为市防指的常设办事机构,市防办主任由市水利局分管领导兼任。


  2.2.2 市防办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市防指的决定,协助做好防台突发事件相关工作;


  (2)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值守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编制(修订)与市防台风应急预案;指导县(市、区)政府、区管委会编制防台风应急预案;


  (4)检查指导县(市、区)政府、区管委会落实防台风的各项应急准备措施;


  (5)组织协调防台风宣传工作,起草市防指的命令、通告、公告等文稿;根据授权起草、发布关于防台风的新闻与信息;


  (6)组织市防指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人员培训,参加、筹划、组织和评估防台风的应急演习。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与市防办建立应急联动的工作机制,指定本成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作为防台风应急工作联络机构,明确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防台风应急工作的联络员。联络员既是本单位防台风应急工作的协调、联络人员,又是市防办的兼职工作人员。


  2.3 县(市、区)防台风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区管委会设立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作为履行防台风职能的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实施辖区内的防台风应急预案,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防办。县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协助和参与。


  2.4 专家组


  市防指可以聘请水利、气象、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等成员单位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建立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防台风减灾、抢险等重大决策提供指导与建议。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防台风监测预报体系,加快防台监测系统、海洋监测系统、地质灾害监测等专业监测系统和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完善市、县、乡(镇)三级监测网络,提高防台风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加强台风应急处置会商分析,做好台风预报和预测工作。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台风天气监测预报信息,水文、海洋部门共享实时水情、雨情、潮汐信息,并与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委、水利、卫计、安监、海洋与渔业和南通军分区、南通武警支队等单位建立相应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监测体系


  根据本市防台风应急工作的需要,气象、海洋、水利、水文、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建立完善覆盖全市的台风汛情监测体系。其中:


  气象部门负责对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移动路径、台风暴雨的量级和落区进行监测、预报;


  海洋部门负责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和预警。


  水利部门负责对河道、水闸、泵站、堤防等进行监测巡查;完善水情实时监测、工情监测、洪水预报调度、汛情会商、灾情报送管理及防汛防台预警平台等系统。


  水文部门负责全市水雨情(含全市三级以上骨干河道的水位、重要地区的雨情、潮汐水位)的实时动态监测、采集、存储、报送、共享、传输等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下穿隧道、高架桥、低洼地等敏感区域加强监测。


  3.1.4 监测信息分析与处理


  (1)市防办负责汛情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商会议,分析防台风工作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组对本市发生台风的可能性、影响范围等进行研判,及时报南通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


  (2)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预警


  3.2.1 台风预警分级标准


  根据台风的强度及影响程度,台风预警等级分为Ⅳ、Ⅲ、Ⅱ、Ⅰ四级标准;台风预警信号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3.2.1.1 Ⅳ级(蓝色)预警


  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2.1.2 Ⅲ级(黄色)预警


  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2.1.3 Ⅱ级(橙色)预警


  标准: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2.1.4 Ⅰ级(红色)预警


  标准: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台风在发展过程中因其强度变化、移动路径、登陆地点、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整预警等级。


  3.2.2 预警发布


  台风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台风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后,按程序报批、发布。台风蓝色(Ⅳ级)预警信息由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主任签发,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防办备案;台风黄色(Ⅲ级)预警信息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同时向省政府报告;台风橙色(Ⅱ级)、红色(Ⅰ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向省政府报告。涉及到跨市、县界的,应向相邻地区通报。预警信息发布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扎口,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调整和解除。


  3.2.3 发布内容及途径


  台风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台风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以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台风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3.2.4预警变更


  随着汛情变化和事态发展,市气象部门组织实时会商,可按程序提高或降低相应的台风预警级别。各县(区)气象局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调整预警级别,并按规定备案。


  3.2.5预警解除


  气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报批程序解除相关台风预警,并按照规定备案。


  3.3 预警准备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台风预报和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台风发展趋势,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台风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预控措施,落实防台风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台风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江海堤防的检查与巡查;海洋渔业部门做好渔民回港避风宣传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公路、航道和渡口等的防台风巡查工作;港口管理部门加强码头、仓库等检查与巡查;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高空施工设施、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领域和部位的防台风检查;教育部门加强中小学校防台风巡查工作;海事部门加强长江船舶的防台风巡查和水上搜救准备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本行业内在建工程及其他工程、设施防台风预警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


  4.1.1市水利局、农委、民政局、海洋与渔业局、交通运输局、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和提供台风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工作等情况,迅速向市政府或市防指报告。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应在规定时间迅速报告市政府。


  4.1.2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市防办要立即上报市应急办和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指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区管委会均应立即上报市防办,同时报市应急办。较大突发事件书面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汇报;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书面上报时间不超过40分钟,电话汇报时间不超过20分钟。应急处置后及时续报事情处置进展情况。


  4.1.3防台风信息报送要求:做到一事一报,重要急情快报。报送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初步原因、应对措施以及相应趋势分析等。


  4.2 先期处置


  4.2.1因台风而发生突发事件时,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社会单位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主抢险和互救抢险,维护好社会秩序,及时上报到所在地区县(市、区)政府、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4.2.2接到灾情信息后,事发地区县(市、区)政府、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及时上报当地防台风应急指挥机构,并按照本地区防台风预案的要求启动相关级别应急处置行动。


  4.3 启动响应


  市防办根据台风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依据气象部门预警信息和汛情实际,经分析研判,提出启动台风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发生Ⅲ级台风灾害,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并启动相应预案,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水利局局长担任副指挥;当可能发生Ⅰ级、Ⅱ级台风灾害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同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4 基本应急


  Ⅰ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响应,其次是Ⅱ级、Ⅲ级。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4.4.1 III级应急响应


  市防指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气象、水利、海洋、城乡建设等成员单位参加,研究部署防台风目标和重点,安排下一步工作。视情况,如有必要可以派出应急工作组。气象部门提供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路径以及暴雨量级、落区监测、预报;水利部门汇报当前水情、工情、险情及处置措施;海洋部门提供近海潮水、海浪预测预报;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市区道路、低洼地区等敏感区域的监测情况。


  市防办和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密切关注台风进展情况,提供适时雨情、水情和工情;监督、指导全市骨干河道水位预排预降等调度;掌握相关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等情况,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将各地防台风信息汇总后报告市防指指挥和副指挥,并报市应急办和省防汛防旱指挥部。


  市防指应急工作组应做如下应急处置:


  (1)综合协调组,由市水利局、财政局、民政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组成,负责各应急处置专业组防台风抢险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2)水情工情组,由市水利局牵头,市气象局、水文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南通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负责提供台风预报预测、实时气象水文信息,提出可能出现的污染事故及防范对策。


  市气象局负责跟踪监视并做好台风路径、降雨预报,及时发布台风预警;加密台风预测预报,每4小时向市防指报告最新台风信息,包括台风路径、影响范围和暴雨量级、落区等内容;南通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做好近海的潮水、海浪预测预报工作;市水文局负责提供防台风期间的雨情、水情和工情等水文信息,做好分析和预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巡查,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市环保局加强饮用水源地及敏感区域水质监测频次,及时提供水质监测情况;做好污染源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3)组织预防组,由市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农委、安监局、旅游局、港口管理局、南通供电公司、南通海事局、南通兴东机场等单位组成,按照各相关成员单位的职责制定防台应对处置方案,组织落实防台风预防措施。


  市水利局通过调度有效控制内河水位;督促各地加强巡查与监测;市海洋与渔业局及时启动海洋灾害研判决策机制,根据台风等级制定应对措施,督促和指导各地落实涉渔各项防台措施,加强对避风渔船的安全检查和出险加固,加强对养殖设施的安全检查;市城乡建设局重点检查在建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城区道路(下穿隧道)等重点区域,如有必要停止在建工程施工,撤离临时工棚民工,加强城市供水设施的防护和巡查,保障供水,督促园林部门加固城市林木;市城管局组织全面做好城市广告牌安全检查;拆除危险广告牌、倾倒行道树和施工脚手架等危险设施;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公路、航道、渡口和在建工程的安全巡查,及时在危险地段(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如有必要撤离相关人员;市教育局负责将台风动态通报给学校和幼儿园,督促其检查校舍和人员安全,如有必要,学校和幼儿园停止上课;市农委指导各地做好果树、高杆作物、大棚和养殖场畜禽舍的加固工作,组织抢收成熟农作物;如有必要,实施大棚种养业卸膜保棚等应急措施,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畜禽;市安监局督促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运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市旅游局及时把台风动态通知旅游企业、景区(点);如有必要,关闭景区,停止游乐活动,将游客撤离到安全地带;市港口管理局负责全市沿江沿海企业的防台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南通海事局加强对海事船艇、VTS雷达站和办公设施设备的检查和台风影响区域船舶的签证管理;南通兴东机场组织做好受台风严重影响机场的飞机安全管理保护,与铁路、公路部门会商及时向媒体通报和发布客运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4)工程抢险组,由市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城乡建设局、民防局、南通海事局、市公安局、南通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因台风引起的突发事件的抢险,负责本行业内发生险情的专业抢险工作。


  市水利局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队伍、防汛物资及设备,发现险情立即处置;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公路沿线指示标志、广告牌、行道树的安全防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市城乡建设局抢修受损市政设施(含地下工程);及时抢排道路(隧道)积水;市民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落实防洪措施,消除相关隐患;承担人防工程应急抢险增援任务。房管部门指导具有产权单位地下工程的应急抢险。南通海事局落实抢险救灾船艇、应急人员和物资,积极组织应急船艇、人员,救助遇险群众,指导遇险船舶自救;市公安局通过110掌握各类遇险人员情况,及时调配警力营救;组织警力随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南通军分区组织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市武警支队组织所属武警部队,按照规定参加抢险救灾。南通消防支队调派力量投入抗台救援和次生灾害处置工作,承担以抢险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5)专家技术组,由市水利局牵头,邀请市气象局、水文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家海洋局南通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市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环保局、卫计委等成员单位相关专家组成配合,提供抗台抢险技术方案等,组织灾情核查评估,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6)医疗救护组,由市卫计委牵头负责,组织专业医疗救治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检伤、院前急救,院内救治等医疗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7)后勤保障组,以市经信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南通供电公司、南通电信公司、南通移动公司等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协调物资保障和应急运输等工作。


  市经信委协调防台风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器材的供应和调度;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防台风应急抢险、物资及其他应急措施的经费安排,及时落实并监督使用;市交通运输局为防台抢险救灾物资运输提供船舶、车辆、人员和物资设备等保障;南通供电公司负责保障防台救灾应急指挥现场的应急用电支持,负责防台救灾重要用户用电设施的检查、保电技术指导;南通电信公司负责保障防台救灾信息的传递,检查落实通讯基站、设备和备用电源防护,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南通移动公司利用短信等方式公开发布台风消息和预报。


  (8)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防台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情导控工作。指导市级新闻单位(电视、报纸、广播、网站)滚动播发台风预报、警报,防御事项;及时播发市指挥部防台部署和各地、各部门防台动态。


  (9)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及时处置因台风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如有必要,对相关道路、桥梁和街道采取交通管制和其他应急措施;市武警支队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


  (10)救灾安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协助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抢救转移受灾的群众和财物,组织安置灾民;灾后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物资,下拨救灾款物,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帮助恢复生产和生活。收集并汇总各地灾情并及时报送市防办。


  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组织会商,指挥防台抢险工作;启动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既定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并将防台风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4.4.2 II级应急措施


  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会商,市防指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参加会商会议;同时启动异地视频会商系统连线各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全面部署防台风工作。


  市气象台提供适时台风信息及其发展趋势分析报告;市水文局提供实时雨情、水情、潮汐等相关信息;市水利局提供工情信息;各成员单位汇报当前汛情、险情、灾情;市防办、专家组明确防台风重点目标,提出防台抢险具体措施和建议;24小时内市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台风工作。


  市防办应该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台风的发展变化;做好重点水利工程调度;视情况为市防指起草部署防台风工作的紧急通知;每12小时发布一次《台风情况通报》,重大汛情、灾情每2小时一次跟踪报告;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民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防台风抢险救灾等情况。


  市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Ⅲ级应急响应工作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防指的统一指挥,并及时将防台风工作信息上报市防办和市应急办。


  台风影响地的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采取相应的防台风应急措施,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会商,根据市防指的防台风工作部署,按照预案开展防台风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4.4.3 Ⅰ级应急措施


  (1)市主要领导担任指挥并主持会商,市防指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参加会商会议;启动异地视频会商系统连线各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全民动员,全面部署防台工作。


  12小时内市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台工作。


  (2)市防办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台风的发展变化;及时发出部署防台风的紧急通知,为受灾地区紧急调拨防台物资;做好重点水利工程调度;每6小时发布一次《台风情况通报》,重大汛情、灾情每1小时一次跟踪报告。按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防台救灾情况。


  市防指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全员动员参与防台风工作;按照II级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防指的统一指挥;按照规定及时将防台风工作信息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防办。


  (3)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采取相应防台风应急措施,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责任到人。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辖区河道预排和调度,组织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抢险救灾。


  4.5 扩大应急


  当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市防指的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当台风灾害持续发展到本市层面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请省政府直接指挥或授权市指挥。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市防指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出现台风(暴雨)灾害后,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市防办和市应急办,经市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市、县(市、区)政府、区管委会必须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台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台抢险救灾。


  4.6 应急结束


  4.6.1 防台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6.2 Ⅲ级及以上防台风突发事件由市防办提出建议,报请市防指指挥批准后,由市防指宣布应急结束,并按规定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结束的消息。


  4.6.3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区管委会应急响应结束后,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向市防指和市应急办报送事件总结材料,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


  5 善后处置


  5.1 救灾与救济救助


  台风灾害发生后,各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5.2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调配医疗技术力量,对受伤人员开展医疗救援,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疾病的传播、蔓延。


  5.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台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必须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尽快恢复其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5.4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防台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防台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5 灾后重建


  台风(暴雨)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应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提高标准重建。


  5.6 防台抗灾工作评估


  每次台风过后,各级防台风应急指挥部应针对防台抗灾工作的各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进一步做好防台减灾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通信管理部门做好通讯应急保障,确保防台抗灾现场通讯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


  (2)防台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水闸、泵站、堤防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3)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等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防台抗灾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短信形式发布。


  6.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抗灾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台抢险的突击力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建防台风专业抢险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办)、社区等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台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指挥机构应当建立防汛防台抢险专家库。


  6.3 物资保障


  防台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具体储备要求见《南通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的物资保障。


  6.4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发改、民政、水利、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和信贷。


  6.5 技术保障


  各级防台应急指挥机构加快和完善防台应急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水情、雨情测报、工情预报、灾害预警水平。同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利工程调度水平和抗台抢险能力。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和防灾人员转移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台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7 避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建设、民政、教育、文化、人防等部门确定本地区的避灾场所,设立标志,确保灾害来临时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躲避。


  6.8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台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9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保障防台抗灾人员、救灾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负责台风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


  6.10 医疗卫生保障


  卫计、农业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11 后勤保障


  灾害发生地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抢险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后勤保障。必要时,由经信部门牵头,粮食、民政、交通、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灾区急需物资的调配工作。


  7 综合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1宣传。各级防汛防台应急指挥机构和新闻部门应加强防台抗灾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7.1.2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台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7.1.3演练。各级防台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台风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防汛防台抢险演习。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台抗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防指或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与表彰;对在防台抗灾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台抗灾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台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指牵头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各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防台风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名词术语


  台风:是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的一种热带气旋,按其中心附近风力大小划分为4种类型:中心风力在7级和7级以下的称热带低压,8到9级称热带风暴,10到11级称强热带风暴,12级和12级以上称台风。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每小时降雨量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按降水强度分为暴雨、大暴雨和特大暴雨三级:暴雨为24小时降水量50-99.9毫米之间;大暴雨为100-249.9毫米之间;特大暴雨为250毫米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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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通市, 通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