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6〕44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4 16:50:31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


南通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南通市滨江临海,拥有江海堤防近500公里,通江海水闸70多座。台风、暴雨、洪水常常给我市带来较为严重的洪涝灾害。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规范全市防汛防旱和应急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江苏省水文管理条例》、《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通市境内发生的(以及邻市发生但对南通产生较大级以上影响的)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长江洪水、内涝灾害、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1.4 分级标准


  水旱灾害按照受灾范围、受灾严重程度、造成损失大小等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针对不同等级的灾害,开展相应的应急措施。其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1.Ⅰ级(特别重大,红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


  (1)长江干流等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2)全市24小时连续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或1小时降雨量达75毫米以上,全市主要城镇、圩区严重受涝;


  (3)全市发生特大干旱;主要内河水位低于1.2米。


  (4)6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或已遭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


  2.Ⅱ级(重大,橙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


  (1)长江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2)全市24小时连续降雨量达170毫米以上到200毫米以下或1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到75毫米以下,部分城镇、圩区严重受涝;


  (5)全市发生严重干旱;主要内河水位低于1.4米。


  (6)12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10~12级。


  3.Ⅲ级(较大,黄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


  (1)我市境内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2)多个县(市)、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3)全市24小时连续降雨量达140毫米以上到170毫米以下或1小时降雨量达38毫米以上到50毫米以下,局部地区受涝;


  (4)农作物受涝或受旱面积300万亩以上,或农作物绝收面积30万亩以上;


  (5)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8~10级。


  4.Ⅳ级(一般,蓝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


  (1)我市发生一般洪涝;


  (2)长江出现一般坍江,海堤受冲刷破坏影响不大,穿堤建筑等水利工程出现险情;


  (3)农作物受涝或受旱面积300万亩以下,或农作物绝收面积30万亩以下;


  (4)全市24小时连续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到140毫米以下或1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到38毫米以下,局部地区受涝;


  (5)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风力8级以下。


  1.5工作原则


  实行在各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及行政、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抢、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军民结合,专群结合,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南通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服从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2.1.1市防指组成


  发生较大(Ⅲ级)灾害,市防指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发生重大(Ⅱ级)、特大(Ⅰ级)灾害,市防指指挥挥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分管副市长任副指挥。市委宣传部、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委、卫计委、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南通海事局、市港口局、市安监局、南通水文分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城管局、民防局、教育局、旅游局、南通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商务局、物价局、南通供电公司、南通市红十字会、南通军分区等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2.1.2 市防指职责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防旱工作。贯彻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防汛防旱工作部署和指令,制订、颁布全市防汛防旱工作有关规定、制度、通告等,组织制订南通市防汛防旱预案,统一调度全市重要水利工程的运行,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工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防汛防旱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汛防旱新闻报导及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等信息的播发,做好防灾减灾自救等知识宣传工作。


  市发改委:协调安排防汛防旱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水毁修复立项和安排。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有关防汛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器材的供应和调度。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击阻挠防汛防旱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防旱物资及破坏防汛防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防汛防旱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核查报告灾情,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危险房屋、地区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防汛防旱经费,并及时下拨、监督使用,根据轻重缓急及时安排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


  市建设局:指导协调城市防洪排涝和抗旱工作。负责崇川区、港闸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抢修和排水防涝工作;负责市管道路雨水管网、泵站等排涝设施的运行管理;负责市政工程工地的防洪防涝的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其他在建工地的安全防洪防涝工作;组织协调城市主次干道排涝工作。遇特大旱灾时,负责供水调度。负责城区园林、古树名木的防汛防旱安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维持河道船只航行秩序,确保水上安全;协同公安部门做好车辆绕行工作,保证防汛抢险救灾车辆和船只畅通无阻。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工情、灾情等信息,做好防汛调度和防旱水源的调度;制定全市防汛防旱措施以及工程防汛岁修和应急处理及水毁修复工程计划;部署全市防汛防旱准备工作;提出防汛防旱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方案;负责防汛防旱工程的行业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市属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全市城市防洪工作。


  市农委:负责及时提供农业灾害情况;负责农业遭受洪涝旱灾和台风灾害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相关技术。负责防旱排涝机械设备的供应和调配。


  市卫计委:负责受灾区域的居民群众卫生防疫和救治工作,及时向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水质监测,及时提供水源污染情况,做好污染源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长江及海上作业渔船回港及渔民上岸避风工作,负责行洪河道非法圈围、拦网进行养殖所造成行滞洪障碍的清除,发生水旱灾害时指导渔业生产,减少渔业损失。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监测信息和预报意见。


  南通海事局:负责港口、码头船舶防台防汛监督管理工作和水上搜救工作。


  市港口局:负责全市港口防汛防台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灾害事故的调查核实工作。


  南通水文分局:负责提供雨情、水情等水文信息和预报。


  市电信、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防洪通讯设施,确保防汛通讯畅通,做好对付特大洪水应急通讯的两手准备。


  南通供电公司:负责配合防汛抢险及防旱排涝责任单位开展用电设施的检查,督促其完善用电设施,并配备发电机等必要的应急供电设备;负责南通市防汛抢险及防旱排涝重要用户的应急用电支持。


  市城管局:负责加强市区广告标牌、门头店招的监管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督促各区政府(管委会)拆除存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标牌。汛期要发挥12319智慧城管信息系统作用,及时采集、派遣存有安全隐患的城市管理类案件,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快速处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市民防局:对地下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进行全部排查,确保暴雨时不受淹。


  市教育局:负责及时向中小学、幼儿园通报预警信息,指导做好校舍等安全工作,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及时启动响应,并将相关工作情况在应急启动后及时书面报市防办。


  市旅游局:督促各地组织游客回到安全地带。对旅游点、景区进行检查,防止游客滞留。检查情况在应急启动后12小时内书面报市防办。


  南通海洋环监测中心站:做好风暴潮、海浪的预测预报工作。实时向市防办发送预测预报。


  市商务局:加强市场监测,积极组织货源,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防汛抗旱情况下的价格管理,加强食用油、米、肉、禽、蛋、水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测力度,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打击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视情提请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决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南通军分区:协调驻通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支持地方防洪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并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完成分洪滞洪和清障等任务。


  南通市红十字会: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协助卫生部门及时派遣红十字救护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援工作。


  2.2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防汛防旱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南通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局。市防办主任由市水利局分管领导兼任。


  市防办职责: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防汛防旱工作。按照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市防指的指示,对全市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研究提出具体的防汛抢险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编制《南通市城市防洪排涝预案》、《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等;指导、检查、督促各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制订洪涝和台风灾害的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各地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江海堤防范围内的障碍物;负责防汛防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指导督促全市防汛防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3 应急处置工作组


  当发生较大级及以上水旱灾害,市防指抽调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若干专业应急处置工作组,其组成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市水利局牵头,市气象局、农委、民政局、海洋与渔业局、水文分局、建设局、财政局、南通军分区等部门组成。


  抢险救灾组:由南通军分区牵头,市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建设局、民政局、农委等部门组成。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民防局等部门组成


  专家咨询组:由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气象局、环保局、建设局、水文分局等部门相关专家组成。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计委牵头,市红十字会、民政局等部门组成。


  后勤保障组:由经信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供电局、市红十字会、通信单位等部门组成。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水利局、建设局、民政局、农委、气象局、海事局等部门组成。


  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水利局、气象局、建设局、环保局等部门组成。


  善后处理组:由民政局牵头,市商务局、物价局、水利局、卫计委等部门组成。


  2.4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决堤、水闸倒塌等特别重大灾害时,视情可成立现场指挥部。


  2.5 专家组


  为提高全市防汛抢险救灾的决策指挥水平,增强险情应急处置能力,市防指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防旱和应急抢险工作。


  2.6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市防指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防旱工作。防汛防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2.7 其他防汛防旱组织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重大水利工程、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组织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警信息监测


  3.1.1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市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加强对本市灾害性天气、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防指。


  市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风暴潮、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市政府和市防指。


  3.1.2堤防涵闸等水利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市水利部门应加强江海堤防、市属水利工程监测,按照防御洪水预案要求增加巡查力量,并将江海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送市防指。


  3.1.3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市气象部门应加强农业墒情监测,做好旱灾时天气预报;市水利部门就应加强长江和内河水位监测,做好抗旱水源调度;市建设部门应加强供水水源监测,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各部门监测情况报送市防指。


  3.2 预警分级标准


  可以预测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即将发生或发生可能性增大时,市气象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警报(预警分四级分别用红色表示“Ⅰ级(特别重大)”、橙色表示“II 级(重大)”、黄色表示“Ⅲ级(较大)”、蓝色表示“Ⅳ级(一般)”)。四个预警级别标准:


  蓝色等级(IV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水旱灾害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水旱灾害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水旱灾害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水旱灾害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并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必要时,组织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后,按程序报批发布。蓝色(Ⅳ级)预警信息由市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防办备案;黄色(Ⅲ级)预警信息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同时向省政府报告;橙色( II 级)、红色(Ⅰ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向省政府报告。涉及到跨市、县界的,应向相邻地区通报。预警信息发布由市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扎口,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应及时升级、降级或解除。


  3.3预防预警措施


  3.3.1发布黄色(Ⅲ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防指、市各有关部门或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根据即将发生水旱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水利、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对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3.2发布红色(Ⅰ级)、橙色(II 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防指、市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防汛指挥部除采取黄色(Ⅲ级)预警期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市防汛抢险队、各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备勤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防汛抢险、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风暴潮灾害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撤离、转移如船只等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风暴潮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进入汛期,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等防汛防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2.2防汛防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1.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气象、水文、海洋、民政、农业、水利等防指成员单位分别报送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上报。


  4.1.4凡经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1.6当预测台风对我市有影响时,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台风的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最新的台风动态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当江河出现临界或超过警戒水位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当出现大暴雨或特大暴雨时,气象、水文部门应随时加测阶段雨量,及时报到市防指,重要站点的水、雨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市防指,通过及时的信息上传,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1.5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接到Ⅲ级及以上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市、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准备。


  4.1.6较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事发后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重大、特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书面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40分钟,电话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20分钟。


  4.2先期处置


  4.2.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2.2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到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市防指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流域性堤防决口的堵复、闸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3启动响应


  接报较大(Ⅲ级)水旱灾害,市政府分管领导、分管秘书长和市相关部门、事发地政府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接报重大、特大水旱灾害,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市相关部门、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经市防办核实确认并提出预案启动建议后,市政府启动市级预案,并成立市防指。较大水旱灾害,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预案并担任指挥部总指挥,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特大(Ⅰ级)灾害,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同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4 基本应急


  (1)市防指指挥或委托副指挥主持会商,防汛防旱指挥成员参加,视汛情应急工作组部分或全体到位开展工作。市防指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市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主要水利工程调度。市防指视情决定是否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各项工作。市防办加强值班力量,不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


  (3)相关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当地防汛防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防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防旱工作,并将防汛防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4)各应急工作组具体工作内容措施:


  综合协调组:汇总防汛防旱动态信息,根据汛情、灾情发展,每4~6小时进行会商,并及时向指挥汇报;审定发布水情调度方案,协调指挥工程调度;根据险情拟定抢险救灾方案,衔接各部门抢险救灾力量,及时报告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协调落实防汛抢险和救灾资金。(牵头部门:市水利局。负责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工情、灾情等信息,做好防汛调度和防旱水源的调度;部署全市防汛防旱准备工作;提出防汛防旱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方案;负责防汛防旱工程的行业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市属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全市城市防洪工作。参与部门: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监测信息和预报意见。农委负责及时提供农业灾害情况;负责农业遭受洪涝旱灾和台风灾害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相关技术;负责防旱排涝机械设备的供应和调配。民政局负责组织核查报告灾情,及时调配救灾款物;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长江及海上作业渔船回港及渔民上岸避风工作;负责行洪河道非法圈围、拦网进行养殖所造成行滞洪障碍的清除,发生水旱灾害时指导渔业生产,减少渔业损失。水文分局负责提供雨情、水情等水文信息和预报。建设局指导协调城市防洪排涝和抗旱工作;负责崇川区、港闸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抢修和排水防涝工作;负责市管道路雨水管网、泵站等排涝设施的运行管理;负责市政工程工地的防洪防涝的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其他在建工地的安全防洪防涝工作;组织协调城市主次干道排涝工作。遇特大旱灾时,负责供水调度;负责城区园林、古树名木的防汛防旱安全。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防汛防旱经费,并及时下拨、监督使用,根据轻重缓急及时安排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经费。南通军分区、协调驻通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支持地方防洪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并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完成分洪滞洪和清障等任务。)


  宣传报道组: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手机短信、官方微信、微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防汛防旱动态信息等;广播电视要随时插播、增播和滚动播放气象信息和汛情通报等;视情况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宣传报道抢险工作动态、先进事迹等。(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防汛防旱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汛防旱新闻报导及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等信息的播发,做好防灾减灾自救等知识宣传工作。参与部门:市水利局配合提供有关水情、工情、灾情及防灾抗灾的相关部署等信息;建设局负责提供城市水情、工情、灾情以及防涝防旱措施部署等;民政局负责提供灾情以及防灾避险的部署及行动等;农委负责提供农作物的受灾情况以及防灾抗灾相关部署及其行动情况;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及其趋势情况;海事局负责提供江海河上的船只、人员撤退及转移情况等,配合宣传部门做好相关信息的宣传报道工作。)


  抢险救灾组:组织实施灾害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推进。汇总各地抢险救灾信息,每4~6小时向指挥报告一次;各防汛抢险小分队到指定地点待命,随时投入抢险救灾。(牵头部门:南通军分区,协调驻通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支持地方防洪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并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完成分洪滞洪和清障等任务。参与部门:市水利局做好防汛调度和防旱水源调度;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维持河道船只航行秩序,确保水上安全,协同公安部门做好车辆绕行工作,保证防汛抢险救灾车辆和船只畅通无阻;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的抢修和排水防涝工作以及旱灾时的供水调度;民政局组织核查报告灾情;农委提供农业灾害情况,负责农业救灾工作。)。


  专家咨询组:为水利工程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每4~6小时组织一次会商,分析阶段水文、气象预测预报结果,提出阶段工作重点,及时提出洪水预报,制订抢险方案。(牵头部门:市水利局,为防灾抗灾抢险进行情况分析,提出初步方案供指挥部参考。参与部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市气象局提供灾害性天气监测信息和预报意见;市环保局负责水质监测,及时提供水源污染情况,做好污染源的调查与处理工作;市建设局指导协调防洪防涝工作;市水文分局提供水文信息和预报。)


  安全保卫组:防汛抢险现场警戒、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群众疏散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击阻挠防汛防旱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防旱物资及破坏防汛防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防汛防旱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参与部门:市交通运输局维持河道船只航行秩序;市城管局负责加强市区广告标牌、门头的监管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督促各区政府(管委会)拆除存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标牌。汛期发挥12319智慧城管信息系统作用,及时采集、派遣存有安全隐患的城市管理类案件,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快速处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民防局对地下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进行全部排查,确保暴雨时不受淹等。)


  医疗救护组:对事故伤亡人员实施医疗救治,提供药品、器械和医疗服务。(牵头部门:市卫计委。负责受灾区域的居民群众卫生防疫和救治工作,及时向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参与部门:市红十字会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协助卫生部门及时派遣红十字救护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援工作;民政局负责组织核查报告灾情,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危险房屋、地区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等。)


  后勤保障组:组织协调物资保障和应急运输等工作,保障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和受灾群众生活用品及时到位,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救援物资、资金捐赠的接收和安排工作,保证通讯线路畅通。(牵头部门:市经信委。负责协调有关防汛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器材的供应和调度。参与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供电公司负责配合防汛抢险及防旱排涝责任单位开展用电设施的检查,督促其完善用电设施,并配备发电机等必要的应急供电设备,负责南通市防汛抢险及防旱排涝重要用户的应急用电支持。市红十字会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通信单位负责组织、协调防洪通讯设施,确保防汛通讯畅通,做好对付特大洪水应急通讯的两手准备。)


  事故调查组:调查洪涝、干旱发生的原因,同时做好水情、旱情预报,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牵头部门:市安监局。负责灾害事故的调查核实工作。参与部门:市水利局配合做好相关水利设施运行情况及灾害原因的调查分析,核实灾害损失程度,气象局配合做好灾害气象成因的分析 ,建设局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灾害损失分析及调查,核实灾害损失程度,环保局配合做好灾害造成环境影响及灾害破坏程度等。)


  善后处理组:处置水旱灾害各项善后工作,维持市场物价稳定,帮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核查报告灾情,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危险房屋、地区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参与部门:市商务局加强市场监测,积极组织货源,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物价局负责防汛抗旱情况下的价格管理,加强食用油、米、肉、禽、蛋、水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测力度,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打击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视情提请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决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水利局制定水毁修复工程计划;卫计委做好防疫等工作。)


  4.5 扩大应急


  较大(Ⅲ级)及以上水旱灾害发生后,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发生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态势时,应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


  当水旱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南通自身控制能力范围,需要省或者其他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政府将情况立即上报省应急指挥中心,由省直接指挥或授权南通市指挥;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须报省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


  相关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县(市)、区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防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及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防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防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防旱工作。各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相关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防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6 应急结束


  4.6.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可视汛情旱情,宣布解除应急响应、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防旱期。


  4.6.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防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6.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4.7 后期处置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4.7.1救灾。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4.7.2社会救助。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和慈善会、红十字会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负责接收和安排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根据不同渠道分级接收、统计、归类整理、分发,开展社会救助。监察、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实施过程中实现逐级负责、责任到人,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4.7.3防汛抢险物料补充。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4.7.4水毁工程修复。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4.7.5灾后重建。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4.7.6保险。水旱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组织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确保理赔到位。鼓励保险公司和群众积极参与灾害事故保险,相关部门应当为专业救援队员办理人身保险。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防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防旱指挥决策系统,确保信息畅通。堤防、闸站和水文等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防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防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防汛期间,市(区、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人员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值班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备案,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手机24小时保持开机状态;当汛情发生时与各级人员的联系方式主要采用手机、固定电话。


  5.1.5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官方微信、微博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救援和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和干旱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防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防洪的义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符合自身防汛特点的防汛抢险队伍。


  必要时,由市政府向驻通部队提出申请,驻通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2)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防旱救灾工作。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雨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确保发生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同时制定防汛抢险物资运输应急预案,成立应急运输队伍。


  5.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防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物资保障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市防指办公室按照防汛责任状要求,负责市级防汛物资储备和管理,主要用于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防汛重点地段附近要储备一定的防汛物料,做到布局合理,管理规范,调运快捷,以确保防洪抢险的需要。


  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5.2.8资金保障


  防汛防旱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市财政负责市级防汛防旱资金的调拨和安排,市政府适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全市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防汛防旱经费。流域性工程维护和建设请求省级财政支持安排水利建设补助经费。


  受洪水威胁的地区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5.2.9社会动员


  防汛防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防旱的责任。


  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防旱。


  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防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防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防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防旱工作。在防汛防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防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防灾减灾。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设防汛防旱指挥系统。按照全省防汛防旱指挥系统建设要求,形成覆盖市、县(市、区)防汛防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改进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市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市防指。


  建立对全市主要河道和水利工程的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建立市防指与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和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6.综合管理


  本预案为南通市防汛防旱应急总体预案,针对水旱灾害不同类型应分别制定相应应急预案。主要有《南通市台风防御应急预案》、《南通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南通市抗旱应急预案》等。


  6.1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1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防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防旱救灾工作。


  6.1.2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县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质量。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市级培训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


  6.1.3演习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全市防洪抢险应急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市防指负责组织。


  6.2 奖惩


  对防汛抢险和防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事局和市防指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防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防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预案评审一次,由市防办召集有关部门及防汛防旱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进行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防御洪水预案:是有防汛防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7.1.2防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防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3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4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5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6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7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


  7.1.8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


  7.1.9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l%~80%。


  7.1.10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


  7.1.11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区、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防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1.12本预案所涉及水位基面,天生港、吕四水位为吴淞基面,本市内河及小洋口水位为废黄河基面。


  7.1.1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通政办发[2016]044附件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50856.html

本文关键词: 南通市, 通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