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6〕69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修编稿)〉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修编稿)〉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6〕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修编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
南通市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速度和处置效率,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降低纠纷及突发事件对国家形象、社会稳定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我市对外投资合作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商合发〔2009〕303号)、《江苏省境外劳务纠纷处置办法》(苏政办发〔2014〕5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较大及以上境外劳务纠纷或相关突发事件。包括因经济纠纷、工伤事故、交通意外、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等原因造成外派人员伤亡以及集体静坐、示威、罢工、游行等群体性事件。
由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引发的境内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处置。
1.4 事件分类分级
1.4.1 按照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主体性质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在我市注册具有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或经商务部门备案的对外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
(2)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或我市公民,不具备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违法违规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发生的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
(3)注册地不在我市的企业或非我市公民开展对外经营过程中,招收我市公民发生的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
(4)我市公民自行出境务工过程中发生的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
1.4.2 按照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大小主要分为以下四级: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涉及400人以上,或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造成重大影响的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
(2)重大事件(Ⅱ级):涉及300人以上400人以下,或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造成较大影响的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
(3)较大事件(Ⅲ级):涉及200人以上3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造成一定影响的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
(4)一般事件(Ⅳ级):涉及2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影响较小的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
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1.5 应急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市应急委统筹协调下,加强各区域、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联动协作,提高反应速度,增强应对合力,形成统一指挥、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工负责的应急指挥体系。
(2)快速反应,出击有力。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反应机制、转入应急状态,第一时间报告信息、控制事态、实施求援、导控舆论、调查评估,在最短的时间内平息事态、消除影响。
(3)协调联动,高效处置。建立部门常态化协调联动机制,形成以属地管理为主,反应及时、分工明确、协调有序、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理机制,坚持效率优先原则,遵循应急响应流程,保证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科学高效。
(4)预防为主,惩防结合。强化外派劳务公益宣传,引导城乡居民通过正规渠道出国务工,健全预警监测体系,做到早防控、早发现、早处置,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加强联合执法,查处打击对外劳务领域违规违法行为。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应急指挥体系
市政府成立市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境劳务外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发生Ⅲ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和商务局局长为副总指挥;发生Ⅰ、Ⅱ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信访局、市人社局、市外侨办、市财政局、市司法局等部门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成员单位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进行调整。
2.1.2 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决策部署。
(2)研究制定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防范与处置的具体措施,完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3)根据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并对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划、紧急调用各类应急力量、物资和设备。
(5)上级预案启动时,按照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办(市应急办):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协助市领导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2)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新闻媒体的报道工作及控制舆论导向。
(3)市公安局: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公民个人非法组织出国劳务引发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了解有关人员出入境信息;依法打击对外劳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应急处置现场安保工作。
(4)市人社局:负责国内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查处国内职业中介机构违规从事对外劳务中介的行为。
(5)市商务局:负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协调,落实处置境外劳务纠纷通报制度,加强外派劳务政策宣传和培训教育。协助县(市)、区政府处置我市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查处我市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违规经营行为;配合工商、公安部门查处对外劳务领域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负责与商务部驻外经商机构沟通联络。
(6)市信访局:负责与劳务人员或家属代表对话,控制现场局势,对劳务人员或家属提出的合理诉求进行研究,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协调化解矛盾。
(7)市外侨办:负责与我驻外使(领)馆的沟通联络,为处置工作组相关人员出入境提供帮助和便利,协调我驻外使(领)馆向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领事保护;协助县(市)、区政府处置公民自行出境务工过程中发生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8)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县(市)、区政府处置不具备经营资格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引发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查处无经营资格企业、中介机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9)市司法局:协调法律援助中心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劳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10)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和落实。
(1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主要领导担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2)负责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沟通联络,定期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分析研究外派劳务形势。
(3)负责指导、协调各地做好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对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预案中的职责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
2.3 专项工作小组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现场处置、安全保卫、专家咨询、后勤保障、事件调查、法律援助、宣传报道、善后处置等临时专项工作小组。专项工作小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联络、救援、处置、保障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2.4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辖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积极整合各方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市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应接受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力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工作。
2.5 纠纷处置原则
(1)谁签约、谁负责。我市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或突发事件,由该企业负责处理;无经营资格企业或公民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或突发事件,且不能确定对外签约主体的,由组织者负责处理。
(2)谁所辖、谁处置。我市企业或公民开展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或突发事件,由该企业注册地或公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处置;在我市招收出国劳务人员的外省市企业或公民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或突发事件,由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处置。公民自行出境务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或突发事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市级各有关部门视情协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相关突发事件。
3、预警防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风险预警、分析、发布机制,收集各类风险预警信息并进行分析、研判,向市应急领指挥部提供风险预警报告和防范建议。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预警信息准确、及时、畅通。
3.1预警体系
商务局、外侨办、公安局等部门及时收集境外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建立海外风险预警、防范和管理机制,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科学研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防范对策和意见建议,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提醒我市企业和在外人员做好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
市商务局:负责收集我市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海外业务实施和外派人员管理情况,重点市场重点关注;协助我市企业与各大保险机构开展合作;为企业提供境外风险管理培训;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境外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意见建议;通过《南通走出去综合服务系统》发布风险提示。
市外侨办、公安局、工商局、信访局等部门:通过各自途径收集境外风险信息和安全提示,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境外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意见建议。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商务局、外侨办、公安局等部门对外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3.2 风险分析
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根据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信息风险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风险信息、重大风险信息、较大风险信息和一般风险信息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可能发生涉及400以上的风险信息。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可能发生涉及300人以上400人以下的风险信息。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可能发生涉及2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风险信息。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可能发生涉及200人以下的风险信息。
3.3 风险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度。蓝色(Ⅳ级)预警信息由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黄色(Ⅲ级)预警信息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同时向省政府报告;橙色(Ⅱ级)、红色(Ⅰ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向省政府报告。
预警信息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扎口,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等方式发布、调整和解除。
3.4 预防行动
(1)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收集各类预警信息,向本地应急指挥部提供风险预警报告和应对建议,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采取应对防范措施。
(2)获取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情况发生地,市外侨办通过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华人华侨了解具体情况。
(3)市商务局市通过中国驻当地经商机构和南通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了解情况,提醒我市相关企业采取应急预防行动。
(4)如果预警情况发生在国内,市商务局、外侨办、信访局、公安局等部门应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预防准备。
(5)所有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应当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6)预警解除后,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解除预警,恢复正常状态。
4、应急处置程序
4.1 信息处理
4.1.1 信息收集
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严格执行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各类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信息。核实内容应包括:
(1)事件性质(涉事企业(公民)、涉及人数以及事件造成的影响、对企业或劳务人员造成的危害程度);
(2)事件发生的时间、国家(地区)城市;
(3)涉事企业(外方雇用企业或国内派出机构)情况;
(4)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5)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6)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4.1.2 信息报告
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公民)应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涉事企业(公民)所在地政府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应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信息。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涉事企业(公民)所在地政府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置过程中,涉事企业(公民)所在地政府应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
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涉事企业(公民)所在地政府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流程在时限范围内向省政府办公厅初报(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初步原因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同上),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省。
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然事件,涉事企业(公民)所在地政府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30分钟,电话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流程在时限范围内向省政府办公厅初报(要求同上)。应急处置过程中,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同上),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省。
比较敏感或可能扩大升级的突发事件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涉及多个部门的突发事件,相关部门之间要完善信息交换机制,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共享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4.1.3 报告内容
(1)接报突发事件的时间;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事件情况(劳务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原因;意外(工伤)事故、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等事件的影响及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程度);
(3)涉事企业(公民)名称、法人、业务经办人及联络方式,劳务人员家属、住址及联络方式;
(4)事件涉及的人数或伤亡、损害情况;
(5)涉事企业(公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6)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7)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8)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 先期处置
对涉及本辖区企业(公民)的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调集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先期处置措施主要包括:
(1)进一步收集和核实突发事件信息;
(2)组织涉事企业(公民)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切实保障外派人员合法权益;
(3)组织本级应急处置力量立即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4)切断事件传播、扩大的渠道与途径,缩小影响;
(5)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事态发展。
4.3 启动响应
4.3.1 分级响应
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实确认并提出预案启动建议后,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并成立应急指挥部。
4.3.2 基本应急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视情成立临时专项工作小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及各自职责,迅速进入工作状态。在弄清情况的基础上,市应急指挥部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统一部署、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迅速收集、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全面准确掌握情况,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市商务局协调各成员单位进入工作状态;市外侨办第一时间与我国驻外使(领)馆联系,市商务局与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相关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联系,弄清事件基本情况,掌握处置工作主动权;市公安局协调安保力量;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本辖区相关部门进入应急状态,参与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市商务局,参与部门:市公安局、市外侨办、市信访局,县(市)、区人民政府)
(2)现场处置组:
境外处置组:视情况需要,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境外处置组,前往事发地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市公安局、外侨办等部门应在最短时间内为境外处置组工作人员办好护照和签证手续,市财政局协调落实处置组出境处置经费。境外处置组配合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机构、当地政府部门开展现场协调、处理、救援和外派人员回国或转移安置工作,协助相关企业(公民)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外派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境外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牵头部门:市商务局,参与部门: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外侨办、市财政局,县(市)、区人民政府)
境内处置组:应急预案启动后,境内处置组迅速开展现场协调处置工作,市信访局负责与劳务人员或家属代表沟通交流,其他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处置工作(本预案2.1.3条)。组织企业与劳务人员或家属代表沟通,协调解决方案,化解双方矛盾,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牵头部门:市信访局,参与部门: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外侨办、市司法局,县(市)、区人民政府)
(3)安全保卫组:负责境内现场控制、秩序维护、人员疏散等工作,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局势恶化。(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参与部门:市商务局、市信访局,县(市)、区人民政府)
(4)专家咨询组:根据事件发展需要,市商务局组织召开会商会和专家咨询会,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5)后勤保障组:根据事件需要,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所需通讯保障和物资,市财政局为应急处置工作组提供必要的经费。(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参与部门:市商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
(6)宣传报道组: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拟写新闻通稿,按规定程序(较大突发事件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省审定)送审后发布。同时,加强网上信息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查处网上谣言,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参与部门:市商务局、市外侨办、市公安局,县(市)、区人民政府)
(7)法律援助组:协调相关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劳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劳务人员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牵头部门:市司法局,参与部门:市商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
(8)事件调查组:事件发生后,事件调查组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开展调查,按照“谁签约、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事件责任主体,按照“谁所辖、谁处置”的原则,明确处置主体。市商务局对我市涉嫌违规违法经营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进行调查,市公安局对涉嫌违规违法经营的我市公民进行调查,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市不具备经营资格、涉嫌违规违法经营的企业进行调查,市人社局对涉嫌违规违法经营的国内职业中介机构进行调查。(牵头部门:市商务局,参与部门: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县(市)、区人民政府)
(9)善后处置组:负责各项善后工作。(牵头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临时专项工作小组牵头部门、参与部门可视情予以调整。
各成员单位应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参与或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形势发展提出工作建议,加强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4.3.3 扩大应急
根据《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
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尤其是涉及人数众多、涉及金额较大的境外劳务纠纷,或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恐怖事件,或可能发展为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态势时,应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扩大应急响应范围,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南通自身控制能力范围,需要省政府或者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政府将情况立即上报省应急指挥中心,由省政府直接指挥或授权南通市指挥。
4.4 终止响应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结束建议,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1)处置已成功或事件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涉事企业或人员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3)事件危害已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反复或加剧的可能;
(4)出现应终止应急响应或处置程序的其他情况。
5、后期处置
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终止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经验总结、损失评估等工作,公安、工商、商务、人社等部门应依法处理涉嫌违规违法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并向市政府报告。
5.1 善后处置
(1)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终止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指导商务、外侨办、公安及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劳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和稳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2)商务、外侨办、公安、信访等部门应跟踪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3)根据事件情况,商务、外侨办、公安等部门应协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启动理赔工作程序,对相关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4)对因违规违法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导致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企业(公民),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第2.1.3条分工,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查处结果报市(县、区)应急指挥部。
5.2 调查评估
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总结评估并报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3)处置结果和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4)对涉嫌违规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出情况;
(5)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6、保障措施
6.1 人员保障
加强对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防范意识,提高各级政府对应急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的重视程度,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6.2 财力保障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按照“谁签约,谁负责”的原则,由涉事企业(公民)负责落实有关资金,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处理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工作班子协调工作所需费用。
7、综合管理
(1)市(县、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外派劳务法律法规和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强化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帮助广大市民通过正规渠道出国务工。商务部门应加强出国前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劳务人员法律意识、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2)市商务局应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进一步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参与或配合做好应急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迟报、谎报、瞒报事件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事项
(1)本预案实行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市商务局至少每三年对预案进行一次评审,并视情做出相应修订,报市政府批准。
(2)本预案有关通信联络的附件应随时保持更新,相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市商务局。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专项预案,并报市政府办(市应急办)备案。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通政办发〔2005〕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通市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架构图
2.南通市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基本应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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