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6〕43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涉批文件推送工作制度〉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涉批文件推送工作制度〉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6〕43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涉批文件推送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涉批文件推送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行政审批局与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衔接配合,切实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涉批文件的推送工作,形成我市紧密合作、相互协调的行政审批工作格局。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办发〔2015〕58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涉批文件是指涉及市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各行政管理部门是指与我市市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相关联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市行政审批局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主动及时向市行政审批局推送涉批文件,市行政审批局应自觉收集涉批文件,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落实到位,已集中的审批事项办理顺畅、合法。
第五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为涉批文件推送主体部门,应建立涉批文件内部管理和对外推送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明确涉批文件的分类、审核、批准、推送等工作要求。
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局为涉批文件接受部门,应按照机关收文管理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涉批文件管理工作,明确涉批文件的收文、阅批、分送、承办、归档等工作要求。
第七条 涉批文件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进行推送:
(一)书面推送。通过送达纸质文件直接进行推送。
(二)网络推送。通过市电子公文交换平台发送电子文档进行推送。
(三)传真推送。通过电话传真方式进行推送。
第八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和业务专长对涉批文件在具体审批中的实施建议,与涉批文件同步推送。
第九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涉批文件应在文件印发时同步进行推送,对非本部门制定的涉批文件应在文件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推送,对涉批文件在具体审批中有实施建议的,实施建议出台后,即时推送。
第十条 市行政审批局应及时将接受的涉批文件及相关的实施建议分送到具体审批事项的承办处室。
第十一条 市监察部门全程跟踪各部门涉批文件推送工作情况,建立相应的督查办法,对无故不按照规定及时推送的部门予以通报,对由于涉批文件推送不及时造成行政审批不当或错误的,将依据相关问责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