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6〕56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4 16:50:43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6〕56号






市经信委、公安局、民政局、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水利局、国资委、残联: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5号)要求,现将2016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后评估对象及后评估主体


  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政办发〔2007〕94号),后评估主体:市国土局。


  2.《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8〕43号),后评估主体:市经信委。


  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8〕59号),后评估主体:市房管局。


  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0〕2号),后评估主体:市水利局。


  5.《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0〕5号),后评估主体:市民政局。


  6.《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0〕9号),后评估主体:市残联。


  7.《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经营性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74号),后评估主体:市规划局。


  8.《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2〕5号),后评估主体:市公安局。


  9.《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通政发〔2012〕68号),后评估主体:市国资委。


  二、后评估工作要求


  各后评估责任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5号)的要求开展后评估工作,并于10月30日前将后评估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本报送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联系电话:85215082。后评估报告应当载明后评估主体、程序、方法等情况说明;文件预期的目标及实现程度、合法性、合理性、执行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性、实效性等的评价;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文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各后评估责任单位要不断创新评估方法,提高评估质量。鼓励以课题研究形式联合或者委托高校、科研院所、其他专业机构开展后评估工作,增强后评估工作的客观性、中立性。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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