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6〕66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办、市财政局关于扶持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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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办、市财政局关于扶持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6〕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办、市财政局《关于扶持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


关于扶持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实施办法


市农办 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市关于“十三五”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经济薄弱村自我发展能力,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现根据《关于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见》(通委发〔2016〕4号)精神,就扶持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通委发〔2016〕4号文件确定的92个市级经济薄弱村。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20年,92个市级经济薄弱村集体经营性年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村容村貌显著改善,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接近全市平均水平。力争提前1~2年完成任务。


  三、扶持方式


  坚持“市场导向、因地制宜、精准扶持、持续增收”的原则,根据各地发展规划要求,合理选定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具体项目。主要项目包括:


  (一)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业园区购置标准厂房、职工公寓楼;


  (二)在区位较好的商业街区购置商业用房;


  (三)在县城和镇区购置农贸市场;


  (四)扶持有条件的薄弱村以村集体为主体发展现代农业、高效设施农业、品牌农业、旅游观光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产业;


  (五)扶持村集体创办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社(购置农田机械)、劳务合作社等服务实体,开展土地股份合作经营,通过利用村内集体土地资源,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积极引导村民加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六)其他可以促进薄弱村持续稳定增收的项目。


  项目实施后,须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获得15万元以上收入,不足部分由县(市)区、镇(街)两级政府兜底。


  四、项目管理


  (一)资金筹措。扶持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坚持以县(市)区为主体。“十三五”前三年,每个被扶持的市级经济薄弱村筹资规模在300万元左右。其中,市财政给予每村80万元补助,薄弱村所在的县(市)区财政补助不少于100万元,其余资金由薄弱村所在的镇(街)、挂钩部门单位和企业等筹集到位。县(市)区财政资金是否到位,是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的前提条件。


  (二)项目申报及实施。各县(市)区政府为项目筹划、决策、实施、验收、管理的主体。各地要及时确定辖区内薄弱村发展的具体项目,形成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建设内容、进度计划、运营管理、保障措施等),统一扎口报市农办、财政局,由市农办牵头,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审核确认项目实施方案。


  (三)资金拨付。市级补助资金分二个阶段拨付:一是项目实施完毕经验收合格拨付二分之一;二是项目签订规范租赁合同并交付一年租金,由各县(市)区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拨付二分之一。资金拨付节点如下:


  1.购置标准厂房、职工公寓楼、商业用房、农贸市场等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


  (1)签订购置合同并支付房款,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必须办理到村)后,由县级农办、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农办、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拨付二分之一。


  (2)签订规范租赁合同并交付一年租金,由各县(市)区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县级农办、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农办、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拨付二分之一。


  2.发展现代高效农业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


  (1)完成土地流转平整,项目设施全部建成,由县级农办、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农办、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拨付二分之一。


  (2)落实经营主体、签定规范租赁合同并交付一年租金,由各县(市)区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县级农办、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农办、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拨付二分之一。


  (四)资金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要设立资金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实行补助资金使用公示制,做到计划公开、使用公开、账目公开,按照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的要求规范管理,确保补助资金真正用于项目建设,确保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管理到位。各地不得在扶持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的补助资金中提取管理工作经费。


  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属于村集体所有,列入村集体“三资”管理,并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登记手续。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工作推进。各县(市)区要把扶持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任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班子,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对辖区内薄弱村项目规划、土地流转、招商运营等方面的指导服务。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挪用、贪污扶持资金的行为及其他违规行为,除要如数追回违规资金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惩处,同时追究有关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市农办将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并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村级收益支出情况进行专项监督和审计。


  (三)加强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村有镇管”财会审批制度,确保将扶持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的收益用于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支出事项,严禁挪作他用。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农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南通市扶持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标准厂房、职工公寓楼、商业用房、农贸市场)补助资金(购置及领证阶段)申请表


  2.南通市扶持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标准厂房、职工公寓楼、商业用房、农贸市场)补助资金(出租及审计阶段)申请表


  3.南通市扶持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现代高效农业)补助资金(开工建设阶段)申请表


  4.南通市扶持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现代高效农业)补助资金(设施完成阶段)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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