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6〕4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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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8日


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南通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市政府分别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四)规范管理,公开透明。依法建立和完善规范、透明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公开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第二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与相关管理规范;


  (二)收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预算调整草案;


  (四)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五)批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监督检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


  第七条 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二)审核、编制、下达所出资单位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三)监督检查所出资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编制所出资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五)负责所出资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


  第八条 受托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市财政局委托,对本行业、单位所属国资预算企业进行监管;


  (二)审核、编制、下达受托管理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三)监督检查受托管理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编制受托管理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五)负责受托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


  第九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上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三)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五)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缴的利润;


  (二)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市属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四)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益;


  (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监管审计支出。用于国有资产日常监管及专项审计活动等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依据国家和省、市宏观经济政策统筹安排确定,包括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和其他公共支出等。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以其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扣除法定公积(按10%提取)后的30%,于年度审计后一个月内上缴。


  已合并母公司的对外投资收益,于投资企业股东会决议执行后一个月内上缴。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依据股东会决议,在股东会决议执行后一个月内按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上缴。


  第十四条 国有产(股)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在国有产(股)权转让完成后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全额上缴。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益,属于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在清算结束后一个月内全额上缴。


  第十六条 其他需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同时进行,纳入市本级政府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八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计划根据市本级财政预计当年可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


  第十九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二十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预测下三年度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下三年度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将有关材料报送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经济发展规划和统一要求,审核所监管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提出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在每年10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应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分类分项编报。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统筹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照市本级预算编制时间要求报送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20日内,批复至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下达所监管企业的预算,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调整与决算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等在经批准的预算内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


  第二十七条 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可以进行预算调整。增加支出,应当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调减收入,应当有相应压缩支出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市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按照要求编制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送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组织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当配合市财政局和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第三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所监管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的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六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市财政局会同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除责令限期上缴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一)市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按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征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


  (三)截留、挪用或者拖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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