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5〕198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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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5〕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南通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Ⅲ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市、县(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要求和应急反应一般流程,分级响应、分工负责,既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又遵循应急响应流程,保证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科学高效。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兽医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县(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迅速作出反应,确保在第一时间启动反应机制、转入应急状态,做到第一时间报告信息、联动共享,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第一时间导控舆论、维护稳定,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疫情、消除影响。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以免疫为主的预防措施。重点开展疫病风险评估、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的应急储备,强化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防疫知识宣传,依靠群众,群防群控,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


  2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2.1 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省(含我市)和相邻省(市)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含我市)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l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含我市)及其他邻近数省(市)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l4日内,我省(含我市)在内的5个以上省(市)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或在我省范围内(含我市)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或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经农业部认定为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


  (4)我市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5)农业部认定的其他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2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市(含我市)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含我市)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含我市)的相邻区域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我市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或农业部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含我市)。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省范围内(含我市)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等其他一类动物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市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或在我市发生。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含我市在内的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部或省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3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5个以上。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10个以上。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市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4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市1个县(市)区发生。


  (2)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1个县(市)区呈爆发流行。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县(市)区呈暴发流行。


  (4)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 组织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


  3.1.1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担任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农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Ⅰ级、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担任指挥部总指挥,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


  市农委、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食药监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计委、市政府法制办、市铁路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总社、市司法局、市保密局、南通海关、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通军分区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为:


  市农委: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向省报告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协调、组织和管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报道和新闻宣传口径的审核把关,协助做好群众防疫知识宣传。


  市发改委: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建设。


  市食药监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的畜禽肉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交易和进入餐饮环节的监管工作。


  市商务局:协调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保障畜禽肉及其制品的有效供应。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市场交易秩序监管。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动物疫病应急防控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控技术科研攻关。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依法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配合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做好疫区外堵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查处。


  市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控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配合做好疫情外堵工作,防止疫病扩散。


  市卫计委:负责疫区(点)内人员防护有关措施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开展人间疫情监测预警、健康教育、与病(死)动物密切接触者和处置动物疫情等高危人群的预防及医学观察,做好病人的救治与处置,参与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政策和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铁路办:负责通过铁路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


  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参与制定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南通军分区:负责驻通部队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支援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质监局、市供销总社、市司法局、市保密局、南通海关等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3.1.2 县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2 日常管理机构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农委负责同志担任,承担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3.2.1 办公室主要职责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研究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方针、政策和措施的建议;组建与完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编制、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3.2.2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负责本系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3.2.3 县(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3.3 专家委员会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具体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参与对疑难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4)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6)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7)承担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市、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按照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的监测计划,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4.2 预警


  4.2.1预警级别


  市、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分别代表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蓝色预警:国外或国内其他省份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等重大疫情。


  黄色预警:省内除与我市毗邻的地区外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疯牛病等重大疫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可能;或经日常监测发现动物免疫抗体普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


  橙色预警:省内与我市毗邻的地区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趋势;或经监测发现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病原学阳性动物,但未见临床症状;或经监测发现候鸟等野生鸟类携带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二类动物疫病在本市爆发性流行。


  红色预警:本市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疫病疑似病例,或出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的疑似病例。


  4.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市、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国内外重大动物疫情动态,按照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分析,并根据权限和有关规定提出发布预防预警信息建议。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县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发布和宣布解除;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发布和宣布解除。


  4.2.3 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


  密切关注疫情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加强疫苗和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的储备,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加强动物检疫和监督执法工作。禁止从疫区国家和地区,以及相应省份进口和调运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非疫区进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力度。相关国家或有关省(区、市)疫情得到控制后,取消蓝色预警。


  (2)黄色预警响应


  在执行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①动物饲养场采取封闭饲养,对内外环境进行全面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②依法严格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等渠道进入我市和过境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禁止疫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我市或过境。


  ③对未免疫的和免疫抗体达不到要求的动物,进行补免。


  有关地区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取消黄色预警。


  (3)橙色预警响应


  在执行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①加强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检测工作。


  ②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防联控,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确保信息及时、有效沟通。


  ③对监测中发现的病原学阳性动物和同群动物进行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采取上述措施后,经过一个潜伏期,再次监测未发现带毒动物,可解除橙色预警。


  在毗邻地区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取消橙色预警。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执行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①有关县(市)区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


  ②必要时,市或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如疑似病例排除,取消红色预警;如疫情得到确认,进入应急响应程序。


  4.3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市、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4.3.2 报告形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市、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需要核实的疫情报告,立即向同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核实,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


  临床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报同级兽医主管部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并核实后1小时内,向市农委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可疑疫情。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重大动物疫情确诊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农委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Ⅲ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Ⅰ级、Ⅱ级、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政府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4.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病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应急处置过程中,市、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按程序向上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续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进展情况。


  4.3.5报告管理


  市、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和公布疫情报告联系电话,明确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档案,妥善保管。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5.2 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无论级别高低、发生范围大小、病死动物多少,事发地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都应迅速调集力量,按照“早、快、严”的疫情处置要求,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疫情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在疑似重大动物疫情送样确诊期间,事发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限制发病场(点)人员和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必要时,市或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未发生地接到疫情通报后,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必要时,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3 启动响应


  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实行分级响应。


  5.3.1 Ⅰ级、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Ⅰ级、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市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在农业部或省农委的组织和指导下,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依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疫情处置。


  5.3.2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市农委向省农委报告疫情,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进行疫情处置。封锁令由市或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


  5.3.3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由事发地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兽医主管部门对IV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农委报告。


  5.4 响应措施


  5.4.1 Ⅰ级、Ⅱ级、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响应措施


  Ⅰ级、Ⅱ级、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时,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疫情处置需要,组建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监测预警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处理组等6个应急处置工作组,具体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农委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负责衔接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应急处置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及时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应急处置组,由市农委牵头,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食药、公安、交通、商务、工商、出入境、军分区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实施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扑杀、销毁,对病死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对疫区进行封锁,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


  (3)监测预警组,由市农委牵头,市卫计委配合,负责对易感染动物的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重大动物疫情未来发展趋势和结果进行预测判断。加强疫区易感人群监测。


  (4)后勤保障组: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交通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物资保障和应急运输等工作。


  (5)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农委配合,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情导控工作。做好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宣传工作。


  (6)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市财政、农业、商务等部门配合,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恢复生产、市场调控等工作。


  5.4.2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响应措施


  由事发地县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成立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组,开展扑杀、封锁、消毒、免疫、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市农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根据需要向省农委申请提供技术支持。


  5.4.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邻近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疫情发生地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4.3 安全防护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处置人员应当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用品、接种相应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进行医学观察等,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5.5 扩大响应


  5.5.1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展到本市层面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或省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Ⅲ级以下疫情,由省政府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5.5.2 人畜共患病的应急响应


  市、县(市)区兽医部门和卫计部门之间要完善信息交换机制,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共享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发生人畜共患动物疫情时,卫计部门负责开展人间疫情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疫区(点)内与病(死)动物密切接触和处理动物疫情等高危人员的预防指导和医学观察,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发生疑似人间病例后,迅速启动卫计部门的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发生人畜共患人间疫情时,事发地兽医部门协助卫计部门做好人间疫情防控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开展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监测等工作,查找病源,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同时做好预防、控制和扑灭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6 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该病病例出现。


  I级、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或省农委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农委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委报告。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委报告。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兽医主管部门应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总结材料、评估报告、封锁令、解除封锁令于解除封锁令下达5日内报本级政府和市农委,市农委5日内报市政府和省农委备案。


  6 后期处理


  6.1 灾害补偿


  按照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及对人员感染致病程度,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


  6.2 抚恤和补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其亲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3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4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县(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邮政通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应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信频率等给予优惠,并确保信息保密安全;电力部门应保证防控动物疫病的电力供应。在处置动物疫情应急状况时,各相关部门要坚持24小时值班,移动电话、传真、值班电话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市、县(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和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随呼随通,确保指挥系统信息畅通。


  7.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成立应急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的人员和武警组成,且相对固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


  7.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7.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计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做好有关防控工作。市、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计部门开展工作。


  7.2.4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2.5 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建立本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疫病发生和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要储备充足的兽用生物制品、诊断试剂、消毒药品、防护用品,以及消毒设备、封锁及扑杀器具、运输、照明、通信等其他用品。


  7.2.6 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金制度。市、县(市)区财政在保证防控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控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等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7.3 技术保障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卫生防疫、流行病学调查、野生动物保护、风险评估、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8 综合管理


  8.1 培训演练


  市、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要对应急预备队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市、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培训或演练,确保应急预备队具备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


  8.2 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的作用,对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8.3 奖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委同有关部门制定。预案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农委备案。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4年2月4日市政府印发的《南通市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应急预案》(通政发〔2004〕18号)同时废止。


  10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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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通市, 通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