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5〕197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5〕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1日
南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及时控制、消除和最大程度地减少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为原则,对各类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及时发现、预警、防范、处置。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部门配合、上下联动。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和受事件影响的行政区域政府要及时上报情况,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依靠科技,依托专家。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作用,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得到科学、有效处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企业事业单位排污或由其他事件引发以环境污染为主要灾害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水环境污染事件、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等较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核设施及有关核与辐射活动发生的辐射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5.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遭受污染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省(直辖市)界污染造成重大以下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备用水源受到污染;
6.造成跨地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组织研判,成立南通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事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较大(Ⅲ级)事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
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新闻办)、市政府办(应急办)、经信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交通局、农委、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商务局、卫计委、环保局、安监局、气象局、港口局、水文局、海事局、消防支队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单位。各单位作为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 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为:
(1)执行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4)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6)加强与毗邻市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7)建立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新闻办):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和舆论指导工作。
(2)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应急救援有关物资组织与保障;负责组织有关抢险器材和物资的筹备;协调电力部门保障应急救援的电力输送与电力设施安全。
(3)市公安局:负责事故危险区域的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协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做好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核实事故伤亡人员的身份;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4)市监察局: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工作;负责调查处理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相关责任人员,并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市民政局: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和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
(6)市财政局: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7)市城乡建设局:指导事故中相关建设工程、建筑物的应急救援并提供科技支持;指导涉及城市燃气设施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提供事故影响区域内地下水、气管网情况;督促指导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及时修复事故发生地的自来水及燃气供应;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内河港口、码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管养公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除国家交通运输部直接管理以外的本市其他内河通航水域、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防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内河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负责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工作。
(9)市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农业生产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10)市水利局、水文局: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潮、水速、水量、水质的监测,开展重点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和突发性水污染事故跟踪监测,发布水文预报;启动调度水利工程改善内河水源地水质;当长江干流发生污染事件时,关闭污水团所经的沿江涵闸;当通江河道发生较大水污染事件时,关闭相应的控制建筑物,尽量减少对长江干流水体的污染,适时调度水资源,置换污染水体。指导启用备用水源;参与相关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等工作。
(11)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负责组织对污染海域的监测监控,及时发布事故海域海洋环境预报。
(12)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瓶装饮用水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13)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14)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负责事故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15)市安监局:加强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防止发生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16)市气象局:负责监测事发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
(17)市港口管理局:负责组织沿江危化品港口、码头等因作业导致饮用水源受污染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8)南通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长江南通段以及南通沿海水域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19)市消防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消防)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和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20)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职责
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
2.4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
发生三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视事件现场情况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由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建议,由总指挥确定。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分别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组建: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和市环保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和市环保局负责。
(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和市城乡建设局负责。
(5)长江南通段和市沿海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南通海事局、市海洋渔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和市城乡建设局负责。
(6)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和市环保局负责。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应急协调组、医疗救护组、综合处置组、现场管理组、安全稳定组、监测预警组、事故调查组、新闻发布组和专家咨询组。
应急协调组由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主要责任部门牵头,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协调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时派员赶赴事发地现场,启动应急响应。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计委、市消防支队、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等。
综合处置组由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港口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南通海事局、市消防支队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应急措施,查明污染源头,控制污染趋势,消除污染影响。
现场管理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各警戒隔区出入口设警戒哨、道路封锁、安保人员把守以及限制人员车辆进出。
安全稳定组由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组成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和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监测预警组由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卫计委和市气象局组成负责污染物的监测和预警分析,研判污染物的污染范围、变化趋势,以及气象、水文等参数。
事故调查组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及相关部门组成,负责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新闻办)牵头,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专家咨询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监控
(1)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质量监控网络系统,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2)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测监控:饮用水水源地;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固废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3)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3.2 预警信息
3.2.1 预警分级
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 预警信息处理
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通过相关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环保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安监局负责,并向市环保局通报。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公安局负责。
(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水利局和市城乡建设局负责。
(5)长江南通段和南通沿海水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南通海事局负责。
(6)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地震局、市气象局负责。
3.2.3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增加信息发布的实效限制,在严格审签的基础上突出时效,以防止因审签上的时间导致信息发布不及时引起的社会恐慌。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根据情况及时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审批。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向省政府报告;发布Ⅲ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应由事发地应急指挥中心确认,报请事发地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布,报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涉及到跨省(直辖市)或市、县界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还应向相邻地区通报。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调整和解除,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警措施
3.3.1 Ⅰ、Ⅱ级预警措施
发布Ⅰ、Ⅱ级预警后,在采取Ⅲ、Ⅳ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各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2 Ⅲ、Ⅳ级预警措施
发布Ⅲ、Ⅳ级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3)指令各应急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4)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确保环境应急保障工作。
(5)采取切断污染源头、设置围堰等措施,控制污染范围,减轻污染影响。
(6)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7)消防部门应科学确定和使用灭火剂,尽量减少水渍损失和环境污染,并组织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注意污水排放处置,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8)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避免、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常识。
3.3.3 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布设水质监控点,空气质量监控点,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站,长年密切监控全市水质、空气环境质量。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强化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配置并完善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装备,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及潜在环境风险源的调查建档。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信息报送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发生较大事件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补报。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流程在时限范围内向省政府办公厅初报(要求同上)。应急处置过程中,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向市政府续报处置进展情况信息;应急处置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要求同上),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省。
比较敏感或可能扩大升级的突发事件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涉及多个部门的突发事件,相关部门之间要完善信息交换和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共享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发生较大(Ⅲ级)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补报。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流程在时限范围内向省政府办公厅初报(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初步原因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向市政府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同上),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省。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Ⅳ级),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应立即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及时续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信息。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全面汇总材料(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
4.2 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4.3 启动预案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组织研判,成立南通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中心,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接报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分管秘书长和市相关部门、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接报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市相关部门、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4.4 基本应急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急协调、医疗救护、综合处置、现场管理、安全稳定、监测预警、事故调查、新闻发布和专家咨询等基本应急工作。主要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应急协调。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并协调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时派员赶赴事发地现场,启动应急响应。(责任部门: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
(2)综合处置。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市公安局、市港口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南通海事局、市消防支队及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迅速查明污染源头,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及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调集相关应急物资,市消防支队、市交通局、市港口局、南通海事局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物,市消防支队及事发地政府(管委会)清理事故现场,防止污染范围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消防支队及事发地政府(管委会))
(3)监测预警。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和市气象局负责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分析和上报,研判污染物的污染范围、变化趋势,以及气象、水文等参数。(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和市气象局)
(4)事故调查。市公安局、市港口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南通海事局、市消防支队及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并由市监察局根据调查的结果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
(5)现场管理。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局负责各警戒隔区出入口设警戒哨、道路封锁、治安人员把守以及限制人员车辆进出。(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6)医疗救护。市卫计委负责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消防支队要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积极抢救遇险群众,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责任部门:市卫计委)
(7)专家咨询。专家咨询组全程指导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发生突发事件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责任部门:专家咨询组)
(8)新闻发布。市委宣传部(新闻办)根据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经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协调媒体适时发布应急处置相关信息,指导涉事地区和部门开展舆情导控。(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新闻办))
(9)治安稳定。市公安局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负责对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4.5 扩大应急
较大及以上事件发生后,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重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态势时,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可以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南通自身控制能力范围,需要省或者其他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政府将情况立即上报省级指挥中心,由省直接指挥或者授权南通市指挥,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须报省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
4.6 应急终止
4.6.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 应急终止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根据终止应急程序条件,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由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请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批准。
(2)现场处置各单位接到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必要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终止的公告。
(4)应急终止后,有关部门应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5 善后处置与恢复
5.1 善后处置
(1)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指导下,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2)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开展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市环保局提出事故后续处置建议,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
5.2 调查评估
(1)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于应急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和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
(2)应急过程评价。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组织专家组实施。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等建议。
在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完成后,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力量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6 应急保障
为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顺利开展,应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1 值守准备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技术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6.2 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毗邻市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6.3 应急救援队伍
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水上搜救队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确保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4 人力资源和科技准备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1)建立完善的市级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结合市应急管理平台,加强常态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控制工作,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
(2)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
(3)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污染事件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
(4)市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各地加强各级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形成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监测、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5)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6.5 物资装备准备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6.6 应急资金准备
财政部门应为应急处置及善后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在现有市级专项资金中优先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
6.7 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全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宣传教育与培训
市环保局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公室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
7.4 责任与奖惩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照法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
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南通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环境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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