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6〕10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2-24 16:59:35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见




通政办发〔201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现代农业、破解“谁来种地”问题的重大举措。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视察江苏时重要讲话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83号),加快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努力推进我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推动全市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现就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提高农民综合素质,提升农民生产技能,助推农业农村发展”的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需求导向、综合配套”的原则,结合南通农业产业发展实际,分层次、分类别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工作,逐步建立常态化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努力打造一支符合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二)目标任务。从2016年起,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程度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培育人数不少于2万人,各县(市)、区根据现有水平确定培训任务,确保到2020年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程度达到50%;到2020年全市培育认定新型职业农民标兵250人、优秀标兵50人。


  二、探索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


  (三)科学遴选培育对象。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本地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加快建立培育对象数据库,既要重视对原有农民能力的培训提升,也要重视对新农民群体的培养打造。鼓励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职业资格的农民申报南通市新型职业农民标兵和优秀标兵。


  (四)分类开展职业农民培育。一是提升一批对农业有经验、有劳动力的“老农”。这类农民年龄在50、60岁左右,长期从事农业。各地要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类型新型职业农民从业特点及能力素质要求,建立经常性培训制度。坚持实行生产经营型分产业、专业技能型按工种、专业服务型按岗位的分类培训,创新培训方式,提升培训效果。二是吸引一批有乡愁、想创业的“新农”。这类农民正当青壮年,他们一方面有知识文化,在城市务工积累了资本;另一方面根在农村,牵挂老家,有返乡创业的想法。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凤还巢”返乡创业,通过农业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育成为家庭农场主、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创办者。三是引进一批有学历、能创新的“知农”。鼓励引导各类大中专毕业生,特别是涉农专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大学生村官到农业领域就业创业,打造成富有活力、创新力和竞争力的新型农业从业人员群体。


  (五)加强职业和学历教育。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为目标,依托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涉农高等院校,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学历教育,积极探索弹性学制、“半农半读”形式,培养一批留得住的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及其标兵。对涉农专业大中专学生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创新创业培训,引导、鼓励农业园区、涉农企业等在本市初高中毕业生中遴选后备力量,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进行中长期培养,着重培育一批高、精、尖职业农民及高素质复合型职业农民。


  三、加强新型职业农民规范管理


  (六)规范认定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认定管理办法。各地要按照不同产业、不同区域、不同生产力等因素,科学制定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明确承办机构和相关责任。重点要将生产经营型农民作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范畴,同时兼顾专业技能型与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按照自愿申请、逐级推荐、县级审定的程序,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认定管理。可探索建立初级、中级、高级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体系,县级认定管理办法按层级报市级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级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标兵认定活动。


  (七)规范证书管理。农民自愿提出认定申请,由县级农业部门认定新型职业农民,市级认定南通市新型职业农民标兵。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及其标兵,颁发农业部统一证书式样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和南通市新型职业农民标兵证书。


  (八)规范动态管理。各地要做好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档案建立工作,将新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录入信息数据库,实行电子化管理。对进入信息数据库管理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年度复核,强化技能培训。市级农业部门负责做好新型职业农民标兵信息化管理,实行动态管理。


  四、制定和落实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


  (九)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地要优化涉农资金支出结构,逐步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及其标兵培育长效投入机制,推动新增农业补贴和项目建设向职业农民及其标兵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不断增强其综合实力和自主发展能力。市级财政要积极支持新型职业农民标兵培育,通过农发资金渠道对获得南通市新型职业农民标兵一次性补助2万元、优秀标兵一次性补助5万元。县(市)、区也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经费,用于本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专业服务三年以上给予适当补助,对签订委托培养协议,进行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


  (十)强化金融保险扶持。探索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适合新型职业农民特点的信用、联保等贷款业务,适当给予利率优惠,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新型职业农民金融服务考核激励机制,适当提高新型职业农民业务风险容忍度。大力推动建设银行“白金信用卡”、农业银行“金农贷”、邮政储蓄银行“富农贷”、“通农贷”等融资产品,鼓励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贷款支持。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农业生产开展农业保险险种创新,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十一)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引导市内涉农院校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允许保留学籍休学到农业领域创新创业。鼓励和支持返乡农民工和大学生回乡务农创业,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基础上,积极试行在现代农业园区设立创业园、科技孵化基地,为返乡农民工、大学生提供支持。对自主创业达到一定规模、且建立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新型职业农民及标兵,给予创业政策扶持。


  (十二)完善落实其他扶持政策。鼓励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通过参加培训,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新型职业农民流转,鼓励新型职业农民流转土地、扩大经营规模。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标兵长期跟踪技术服务制度,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形式组建专家团队,对新型职业农民标兵和优秀标兵实行结对挂钩、技术帮扶、入户指导。统筹整合农村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河道综合治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业资源开发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引导其向新型职业农民生产区域或领办的经营主体倾斜,逐步形成项目带动产业发展、产业促进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壮大的良性发展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水平,逐步实行返乡务农大学毕业生人事代理管理。


  五、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推进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出台切实可行的文件和工作方案,周密组织实施;农业部门要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和组织发动工作;教育部门要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做好与涉农高校对接,做好涉农人才培养、教育扶持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制订和落实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现代农业人才的引进、培训和创业扶持等工作,积极探索职业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统计部门进一步做好农林牧渔业劳动力的统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经费保障、使用管理和监督;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国土资源、水利、农业资源开发、金融、保险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推动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十四)完善培育体系。要切实加强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强化师资队伍、实训基地、教材课件、信息化等方面建设,不断提高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专业化、标准化水平。要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加快构建和完善以涉农中等职业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社区教育中心、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等农民教育培训专门机构为主体,农业院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广泛参与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经常性、制度化的教育培训需求。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各地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广泛宣传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政策和成功典型,让广大农民充分了解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大赛,建立健全表彰机制,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快形成我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特色鲜明、稳步推进的良好格局,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做出贡献。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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