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6〕21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南通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4 16:59:37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南通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南通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


南通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市物价局 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 市城市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8号)、《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苏价费﹝2009﹞194号)、《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南通、扬州市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的批复》(苏价费﹝2014﹞106号)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深入推进扬尘排污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4〕410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产生扬尘污染施工工地(包括建筑工程、拆迁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交通工程等)的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施工工地扬尘,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包括砂石、灰土、浆、灰膏、工程渣土等物料。


  第三条 市价格部门负责扬尘排污费标准的制定和收费管理。


  市环保部门负责扬尘排污费的征收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扬尘排污费的收支和监督。


  市城管部门牵头开展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现场检查和考核,具体负责施工工地渣土运输监控系统建设,并运用数字化城管平台做好扬尘污染案件的受理、立案和派遣。


  市建设、水利、交通、房管等部门负责督促监管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如实进行排污申报,配合市环保部门进行申报把关、资料审核,会同市城管部门实施监管范围内相关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现场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扬尘排污费纳入工程造价,由工程建设单位向市环保部门缴纳。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施工承(发)包合同,并明确施工单位因措施不力造成扬尘污染的相关责任,督促、指导施工单位抓好落实。


  第五条 扬尘排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环保部门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规范收费行为。


  第六条 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对履行扬尘监管、现场考核以及扬尘排污费征收职能所需要的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二章 征收标准与计算方法


  第八条 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


  第九条 扬尘排污费总额根据征收标准、工程调整系数、达标削减系数、计费面积和施工工期计算。原则上,以单体建筑物面积为计算单位。计算方法为:


  扬尘排污费总额=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计费面积(平方米)×工程调整系数×(1-达标削减系数)×施工工期(月)


  (一)工程调整系数(附件1)。


  (二)达标削减系数。根据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每次检查的达标削减系数=得分/100。将历次考核结果进行简单算术平均并综合奖惩情况计算出达标削减系数(见第十条)。


  (三)计费面积的计算。


  建筑工程、拆迁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交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等按实际施工场地面积计算。


  (四)施工工期的计算。


  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从开工报告之日到竣工验收合格日止,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天(含)的按1个月计算。拆迁工程按1个月计算。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按合同工期计算。


  第十条 施工期间,被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经查实后,其达标削减系数扣除0.1/次。


  因违反各类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附件3),被群众举报、城管12319视频监控平台或监督员巡查发现后,经立案派遣至相关部门处置的,其达标削减系数扣除0.1/次。


  鼓励施工工地安装建筑工程污染实时管理监控系统。在线监测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达到已安装监控系统所有工地的平均值,其达标削减系数增加0.05;优于平均值10%,达标削减系数增加0.1;优于平均值20%以上,达标削减系数增加0.2。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低于平均值10%-20%,其达标削减系数扣除0.05;低于平均值20%以上,达标削减系数扣除0.1。


  因安全文明施工获得省级、市级文明工地且无扬尘污染投诉举报的工程,其达标削减系数分别增加0.2和0.1,系数不累加。达标削减系数总值不得大于1。


  第三章 申报、检查与核算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扬尘控制专项施工方案,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填报《施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附件2)。


  第十二条 市环保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建设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市城管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对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按照《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填写《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见附件4),作为核定达标削减系数的依据。对每个施工工程现场检查和考核不少于2次。施工工期超过3个月的每季度不少于1次。工程竣工前,进行最后一次检查和考核,对实际计费面积及施工工期进行核实,并于半个月内将考核情况报送市环保部门。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市环保部门根据市城管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的考核结果以及第十条奖惩情况,核定达标削减系数,核算扬尘排污费,向工程建设单位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扬尘排污费。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缴纳扬尘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扬尘排污费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工程建设单位拒不缴纳扬尘排污费和滞纳金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施工的,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扬尘排污费征管过程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不产生地面扬尘的地下工程免收扬尘排污费。附属绿化工程在建设工程中计算扬尘排污费。“三场一站”(散货堆场、物料堆场、煤堆场、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排污费征收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 建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的社会监督机制。由市环保部门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环保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试行。2016年6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工的城市施工工程,征收扬尘排污费的施工工期从本办法试行之日起计算。通州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参照执行。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


  附件:1.工程调整系数


  2.施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3.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4.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50903.html

本文关键词: 南通市, 通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