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5〕191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港口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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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港口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5〕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港口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南通市港口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全市港口处置各种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加强对全市港口突发安全事故的有效控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港口生产正常运行,维护地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港口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港口条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 港口安全事故分级


  港口安全事故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一、特别重大港口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港口安全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港口安全事故;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港口突发事件或港口保安事件,对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国家级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港口码头及大型机械设备设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5.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二、重大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港口安全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港口突发事件或保安事件;


  3.地区性重要港口瘫痪或国家级重点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面临瘫痪的危险;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港口码头及大型机械设备设施或人为因素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5.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港口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较大港口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港口安全事故(Ⅲ级):


  1.重要港口设施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设施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2.对外开放的港口设施发生一般保安事件;


  3.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3人(含失踪)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港口突发事件或保安事件;


  4.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5.调用本市资源能够控制的安全事故;


  6.对本市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的安全事故。


  四、一般港口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港口安全事故(Ⅳ级):


  1.一般港口设施局部遭受严重损失;


  2.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3人(含失踪)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港口突发事件或保安事件;


  3.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4.调用港口内部资源能够控制的安全事故;


  5.对本港区产生重要影响的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1.4.1 适用的区域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辖区内,在下列范围发生的安全事故:


  (1)码头及其附属水工建筑物;


  (2)港口水域;


  (3)港口陆域设施。


  1.4.2 适用的事故类型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通市沿江沿海各港口发生的Ⅲ级(较大)以上港口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指挥原则


  港口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工作。


  1.5.2 分级负责原则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园区),港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本地港口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处置工作以属地为主。


  各港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职责,配备适应应急要求的救援队伍、器材、设备等救援物资,以保障在本企业一旦发生事故时,有效实施第一时间的自救互救。


  1.5.3 以人为本原则


  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平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1.5.4 预防为主原则


  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应急管理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机制准备,强化应急装备和力量建设,加强宣传、培训、预防和演练等工作,形成指挥通畅、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港口应急管理体系。重视并发挥先进科技、专家队伍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对危险目标的监测、监控,实施监督管理,建立港口事故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各类事故,及时控制和消除事故隐患。


  1.6 危险目标


  在港口水域、陆域等港口作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可燃物以及大宗物资,存在火灾、爆炸、环境污染以及坍塌等危险,容易导致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中毒、环境污染、船舶损坏、设备、设施损坏等重、特大事故,对现场人员及周围群众、农作物、建筑物造成伤害或损坏,对周边的大气及江、河、海水体造成环境污染的重、特大事故。


  沿江沿海港口还容易受到台风、大风、风暴潮、海啸、特大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的袭击,造成港口局部灾难性损害及重大财产损失。


  1.6.1 目标确定


  危险目标确定,依据下列标准:


  (1)危险化学品仓储场所;


  (2)人员密集,容易引发大量人员伤亡的场所;


  (3)财产密集,容易引发重、特大财产损失的场所。


  1.6.2 重点目标


  根据南通港总体规划,南通沿江沿海设有如皋港区、天生港区、南通港区、任港港区、狼山港区、富民港区、江海港区、通海港区、启海港区、吕四港区、洋口港区、通州湾港区。综合考虑码头靠泊能力、货物性质、库区容量、社会影响四方面因素,按潜在危险目标严重程度依次为:洋口港区、如皋港区、江海港区、吕四港区、富民港区、狼山港区、通海港区、启海港区、南通港区、任港港区、天生港区、通州湾港区。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2.1.1 组织体系构成


  市沿江沿海港口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以及各应急小组组成。(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见附件1)


  2.1.2 应急指挥部


  为确保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市政府成立南通市港口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发生Ⅲ级港口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港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发生Ⅰ级、Ⅱ级港口安全事故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市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定期召开成员例会,组织指挥预案演练;


  (2)决定启动本预案;


  (3)审核重、特大险情及救援进展等情况的新闻报道;


  (4)发布警戒和疏散命令;


  (5)宣布相应级别的应急工作结束和应急状态解除。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由以下单位组成: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市港口管理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南通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消防支队、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市气象局、南通边防检查站、长江引航中心南通引航站、南通港沿海港区引航站、南通电信公司、南通移动公司、南通联通公司、南通供电公司等。


  2.1.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港口管理局,由市港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日常值守工作;编制(修订)市港口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编制港口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检查指导县(市、区)政府(区管委)会各项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培训,筹划、组织、评估港口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收集、分析有关港口应急工作信息并及时报告;拟制市应急指挥部的通告、公告等文稿;


  (2)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报告事故情况;


  (3)执行总指挥的指令;


  (4)按照事故的性质、规模、现场情况,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5)及时了解事故状况,密切注视事态发展,上传下达救援指令和现场信息,做好联络和组织工作;


  (6)直接领导专家技术组和应急保障组的工作。


  2.1.4 现场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在事故救援期间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确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


  现场应急指挥部是港口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根据事故情况,组织研判,及时向总指挥提供切实必要的应急疏散处置决定,并根据事故救援工作的实际进展,及时组织最有效的应急步骤;


  (2)负责港口企业范围内应急资源的调集和利用,在确保安全、有效地完成应急任务的前提下,努力节约资源、保障供给;


  (3)负责与市应急指挥部的联系,合理利用政府和社会的救援资源;


  (4)通过应急保障组、协调联络组,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流;


  (5)根据事故及救援资源情况,及时组建各应急小组,指挥应急小组进行具体的应急救援工作,始终保持与所有应急救援小组的联络;


  (6)确定事故现场的危险区域、缓冲区和安全区,并通知安全警戒小组开展具体工作;


  (7)确保参与救援人员的个人防护设备,能有效防护应急救援中可能遇到的危险;


  (8)负责检查所采取的每一步救援行动,是否对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构成威胁,有权修改、推迟或中止被认为有威胁的救援行动;


  (9)决定是否执行事故现场恢复程序,根据总指挥的指令宣布现场应急行动的结束;


  (10)现场应急结束后,确认事故现场是否存在对人体、环境等的潜在危险,并采取必要的净化措施;


  (11)应急行动结束以后,进行事故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总结,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交书面报告;


  (12)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2.1.5 应急专业组


  根据港口码头事故性质及救援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10个应急专业小组,分别为:专家技术组、协调联络组、抢险救援组、事故调查组、灭火救援组、应急救护组、监测预警组、安全警戒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


  专家技术组为常设小组;协调联络组、抢险救援组、应急保障组、灭火救援组、监测预警组、安全警戒组、应急救护组、宣传报道组和事故调查组9个救援小组为非常设小组,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规模等临时组成,救援小组成员主要来源于港口企业内部的救援小组、政府和社会的专业救援队伍。各救援小组在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2.2 港口企业、各级地方政府及成员单位职责


  2.2.1 港口企业职责


  港口企业应根据企业的基本情况,对可能发生事故类型、影响范围进行分析评估,并结合自身的救援资源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基础和补充,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港口企业应将本企业应急救援指挥图、应急救援资源表等信息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港口企业应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港口企业应加强本预案的宣传工作,对有关人员(有关领导、重要岗位作业人员)进行本预案基本知识的培训。


  港口企业应组织预案的演练,配备应急抢险队伍、技术力量和必要的应急抢险物资,一旦发生港口安全事故,及时组织实施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2.2 各级地方政府职责


  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内港口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港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应急行动结束后,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统一港口事故宣传口径和港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的舆情引导和新闻报道。


  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命令,协助市领导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港口管理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能,协助相关部门紧急调动应急队伍、物资和设备,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市经信委:负责应急保障物资信息的提供。


  市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事故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


  市安监局:协助做好应急救援的现场指导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南通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行动、水上搜救、水域环境污染处置等工作;负责管辖水域内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负责管辖水域内交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可能涉及到的相关内河及船舶的警戒工作,以及事故现场道路的维护,保障救援物资运输的畅通。


  长江引航中心南通引航站、南通港沿海港区引航站:负责组织引航员对事故船舶以及事故周围外籍船舶的移泊,并疏导其它船舶。


  市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负责事故现场(包括水域)的安全警戒工作,发出警戒信号,根据划定的警戒边界,实施人员、车辆与船舶的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积极参与救助,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协助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对涉及刑事、治安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南通边防检查站:负责涉外事故中外籍人员的救援管理,积极参与救助,并及时将外籍人员伤亡情况通报市外事管理部门;在边防警戒区内维护秩序,协助公安机关保护现场。


  市消防支队、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水上消防支队:迅速出动消防力量,负责现场灭火救援行动的指挥,负责消防增援力量的快速调配,指导疏散人群撤离至安全地带,组织专业人员应急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对事故救援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检伤、院前急救、院内救治等卫生应急工作。对救援行动提供相关专业技术指导。


  市环保局:负责环保污染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搜集事故原因及过程相关的信息资料,负责现场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程度和范围,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并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措施的建议;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分析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对取水口水源危害进行分析评估,并在第一时间传递给市城乡建设局。


  市城乡建设局:做好水污染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水文资料,为救援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市质监局:负责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港口大型机械中的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检测,协助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资金的拨付。


  市民政局: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南通移动公司、南通电信公司、南通联通公司及南通供电公司: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电力供应保障。


  3 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内容及来源


  市气象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及职责要求,加强对引起或可能引起港口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源、自然灾害(如气象、海洋、水文等)等相关信息的监测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监测预警体系,监测与收集安全生产事故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风险分析,预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后果,做出相应判断,发布预警信息,采取预防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协调安排人员值班,注意接收来自市气象局的气象(台风、暴雨、风暴潮、大雾等)预警信息、市海洋与渔业局播报的海洋预报信息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传达的有关自然灾害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接收到的可能诱发突发事件的自然灾害(如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等相关信息,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并传达到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工作。


  3.2 预警与预防


  3.2.1 预警级别确定原则


  按照港口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将预警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事故(I级 红色预警)


  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 橙色预警)


  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 黄色预警)


  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 蓝色预警)


  指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3.2.2.1 预警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获取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预警信息;对预测可能影响到周边相邻区域的突发事件,要同时向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周边相邻区域发布预警信息,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最新情况,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1)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和性质、预警起止时间、预警级别、可能影响区域(场所)、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自防自救措施及发布部门等。


  (2)预警信息主要采用短信平台、网络群发、电话(手机)电台、电视等方式传递。


  (3)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信息。


  3.2.2.2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应适时调整或解除预警状态,程序如下: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监测追踪信息,确认预警涉及的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需要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应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状态解除建议。


  (2)各级预警在所对应的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自动终止,不再单独启动预警解除程序。


  3.2.3 预防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方面获取的突发事件信息,对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开展必要的风险分析,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并做出相应的判断,向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预警信息及分析判断结果,迅速组织做好有关准备工作,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2)相关部门和企业在接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制定的有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迅速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南通海事局、市消防支队、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等部门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备勤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市港口局、市经信委等部门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市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市通信及供电单位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由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落实相关安全防范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制度


  港口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事发地政府是港口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应按规定向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港口安全事故信息。


  发生Ⅲ级以上港口安全事故,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


  4.1.2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突发事件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2)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


  (3)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及事件的类型和性质的初步判断;


  (4)突发事件起因及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及设备设施损坏初步估计情况;


  (5)突发事件抢救处理的情况、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应急应对措施;


  (6)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发展势态及可能扩大影响范围的初步判断;


  (7)突发事件后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点(如取水口、居民点等);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援和确保的资源等有关事宜。


  4.1.3 信息确认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事故的有关信息进行确认,并进一步向发生事故企业的有关负责人了解事故的信息和现场救援情况;


  (2)将事故信息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4.2 先期处置


  市港口管理局、事发地政府及港口管理部门、事故企业根据本部门、单位的相关预案进行事故先前处置,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切断事件传播、扩大的渠道与途径。同时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先期处置措施主要包括:


  (1)事发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自救互救;


  (2)先期到达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开展抢险救援、现场控制等工作;


  (3)事发地政府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4.3 启动预案


  (1)发生Ⅲ级港口安全事故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决定启动预案并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港口安全事故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决定启动预案并赶赴事故现场。


  4.4 基本应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掌握的事故信息,通知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将事故有关信息通报给有关企业和相关部门;根据事故性质及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专业小组。


  各专业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各救援小组具体组成成员及职责如下:


  (1)专家技术组:由安监、港口、海事、引航、消防、环保、卫生、通讯、气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有关企业等单位的专家组成,由市港口管理局牵头。负责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支撑。


  (2)协调联络组:由港口、通信和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由市港口管理局牵头。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联络、应急物资的调度等工作。市港口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与各应急小组之间的协调和通信联络工作,包括传送现场指挥部的各种救援指令和各救援小组向现场指挥部的请求指令;负责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工作;负责与港区有关企业之间的协调与联络工作。市港口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所需的各类生活物资、救援器材及运输车辆的调度工作。相关通信单位负责通信联络畅通。


  (3)抢险救援组:由事故单位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事故单位牵头。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及时控制危险源,遏制事态扩大;负责堵漏、有害物质的消除、危险源的转移;负责人员、物资的转移和抢救;负责重要设备、设施的紧急关闭;负责应急供电或断电。


  (4)应急救护组:由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协调事故现场人员救护工作;负责对受伤人员实施现场紧急救护;负责和医疗部门取得联系,并护送重伤人员去医院治疗。


  (5)灭火救援组:由市消防支队、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水上消防支队和相关企业的消防队伍组成,市消防支队牵头。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工作;负责搜救被困及受伤人员。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水上消防支队负责事故水域火灾扑救工作。


  (6)监测预警组:由环保、质监、卫生及事故单位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市环保局牵头。市环保局负责现场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程度和范围,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措施的建议,防止污染扩大,负责调查重、特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市质监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压力容器、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检测,并提出处置方案。


  (7)安全警戒组:由公安、边防、交通、海事及事故单位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负责安全警戒,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秩序,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指令,对可能危及到的区域内人员进行撤离和疏散,并负责警戒区内的社会治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证救援道路的畅通;南通海事局负责协调并进行水上交通管制;南通边防检查站负责涉外事故中外籍人员及设施的应急管理。


  (8)应急保障组:由港口、经信、财政、交通及事故单位等方面人员组成,市港口管理局牵头。市港口管理局负责应急救援资源(包括物资、设备、器材、工具)的调动工作,负责事故救援过程中各种信息的搜寻、采集和管理工作并及时为总指挥、现场总指挥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市经信委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信息提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救援物资的运输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资金的拨付。


  (9)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港口管理局、事发地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港口安全事故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的对外发布。信息发布主要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舆情引导、新闻报道、媒体共同采访或独家专访、发布新闻通稿等。


  (10)事故调查组,由安监、港口、公安、检察、监察、海事、市消防支队、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总工会、事故所在地政府、事故单位等方面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市安监局牵头。协助现场指挥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中伤亡人员的赔偿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中财产损失的赔偿工作。


  4.5 扩大响应


  Ⅲ级及以上港口安全事故发生后,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发生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的态势时,应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


  当港口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南通自身控制能力范围,需要省或者其他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政府将情况立即上报省应急指挥中心,由省直接指挥或授权南通市指挥。


  4.6 应急结束


  港口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依据法定程序,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秩序。


  Ⅲ级及以上港口安全事故应急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各方情况,形成全面总结材料,报市应急指挥部。


  市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时调查统计事件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事件所造成损失、综合减灾情况,分析事故产生的具体原因,研究加强管理的工作措施,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应急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及事故发生企业要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确保生产秩序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作业。


  (2)对突发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安抚。


  (3)对应急物资进行检查,补充应急过程中使用的应急物资。


  (4)针对突发事件危害介质对人体、土壤、水源、空气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应联系有关专业机构进行监测,提供处置建议,落实处置措施,直到符合上级有关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5)相关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向保险公司的具体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


  (1)应急结束后,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做好配合工作。


  (2)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性质和总结报告,负责对应急过程、应急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应急总结、评估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事件情况(类型、时间、地点、损失情况);应急处置过程;处置过程中动用的应急资源;应急能力;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应吸取的教训;对应急预案的修改建议等。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港口单位及各成员单位要保证通讯联系畅通,应急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港口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安监局、市港口管理局、港口救援物资储备单位、市医疗救护中心等建立畅通的应急救援指挥通信信息系统。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成员单位和人员的通信保障,做到即时联系,信息畅通。港口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6.2 救援装备保障


  港口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港口设备、消防设施、防污材料等救灾装备和储备物资开展救援。应急救援储备资源不足时征用备用救援装备,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和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6.3 救援队伍保障


  港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南通市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各县(市)、区应成立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港口单位均应成立相应事故救护小组或应急救援组织。


  6.4 交通运输保障


  在应急响应时,在现有交通资源下,及时处理港口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6.6 经费保障


  港口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事故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请示市应急指挥部,经总指挥同意后,宣布解除事故应急状态,恢复正常生产。


  7 综合管理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及相关企业贯彻执行应急预案情况,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安全考核之中。


  7.1.1 奖励


  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2)防止突发事件发生或抢救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使人员或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着的;


  (4)做出其它显着贡献的。


  7.1.2 责任追究


  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


  (2)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3)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4)散布谣言,扰乱正常生产秩序,阻碍应急人员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2 预案的宣传与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做好港口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类媒体,加大对港口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


  7.3 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应有针对性地组织港口安全事故应急综合演练和专项事故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在演练中不断完善本预案。


  市港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拟定演练计划,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实施。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 附则


  8.1 术语说明


  8.1.1 码头及其附属水工建筑物


  指船舶靠泊和进行装卸作业、旅客上下的必要设施,是港口的主要水工建筑物。


  8.1.2 港口水域(港内水域)


  包括锚地、进港航道、港池以及船舶制动水域、回旋水域、码头前沿停泊水域。


  8.1.3 港口陆域设施


  包括企业港区内部的库场、铁路、道路以及为港口作业服务的各种设施及建筑物。


  8.1.4 港口大型机械


  是指门座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吸粮机、轨道式龙门起重机、装(卸)船机、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斗轮堆取料机、露天固定带式输送机、轮胎起重机(25吨级及以上)和输油臂等。


  8.1.5 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和腐蚀品。


  8.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南通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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