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5〕160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5〕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坚决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深刻汲取天津港危险化学品仓库“8·12”瑞海公司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提升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全市环境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环境风险防控管理
(一)大力推行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各地建立并完善环境风险源动态数据库,详细记载风险源单位生产原料、生产工艺、产品理化特性及化学品库存量及处置方法措施、风险分析及评估、应急防范措施、应急物资等及周边敏感保护目标情况。强化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环评审批,新增环境风险企业资料及时记录入库。各地须在10月底前完成《南通市化工园区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调查情况表》填报工作。2016年6月前各辖区内化工、石化、仓储、重金属企业按环保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要求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及时调整企业环境风险监管等级,建立环境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制度,对未按规定及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未能确定风险等级的企业事业单位,由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2016年底建立本区域环境风险源动态数据库,并实行风险源分级管理,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一般风险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度检查不少于1次,全面督促企业事业单位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和要求。
(二)深化重点环境风险企业达标建设。根据《关于开展江苏省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3〕321号)、《进一步做好全省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4〕152号)及《关于印发南通市重点环境风险企业整治与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环委〔2013〕7号)的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重点风险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工作,按照省定达标建设企业名单制定推进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具体工作落实到人,建立企业环境安全分级标准,进行风险源分级管理,确保2015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及整改。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的要求,各地应积极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并根据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制定和实施整改措施,按时推进。根据省环保厅工作部署,如东县作为我市开展区域风险评估的试点单位,必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确保在2015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年内通过省级评审。
二、提高环境应急响应能力
(一)完善环境应急信息化建设。立足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机制,利用信息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建设辖区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建设,集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为一体,提高环境应急管理能力,为提供应急处置决策服务。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完善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力争到2016年,建立健全动态、实用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源数据管理系统,强化环保部门与企业、园区的互联互通。
(二)提升环境监测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能力。强化环境监测预警,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充分利用移动监测等新技术,健全全方位的动态、立体监测预警体系。重点加强重大环境风险源、重点流域(区域)的监测预警能力。突出各区域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推进各地环境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优化调整环境监测网络,不断提高自动监控水平。
(三)健全全市环境应急响应及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全市环保系统的环境应急响应机制,明确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的责任分工。畅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网络,制定应急值守制度,明确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物资及24小时应急联络方式等信息,11月底前将本地区环境应急组织架构、应急值守制度等相关材料报市环保局。2016年起,每年2月份报送本地区环境应急组织架构,每月28日前报送下月本地区应急值班表。
(四)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积极搜集突发事件信息,如发生突发事件,环境应急处置人员必须做到五个“第一时间”(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第一时间开展监测、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信息、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查)和三个“不放过”(事件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件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明确突发事件主体先期处置的责任和要求,事发地政府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主体责任。突发事件调查处置工作必须符合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须编制损害评估报告,具体内容参照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
三、提升环境应急保障水平
(一)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苏政办发〔2014〕29号),各地要完成政府专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编和备案工作。督促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规范预案编制或修编及备案工作,较大以上风险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须向市级环保部门报备,重大风险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须向省级环保部门报备,并实行预案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各地要将企业事业单位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作为满足试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及物资库建设。结合各地风险源分布特点、事故多发类型情况,进一步完善本区域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加强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促进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资源整合;不断完善全市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及调用机制,形成多层次、多类型、全覆盖的社会化环境应急队伍体系。在现有2支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江山农化应急处置救援队伍、海正药业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3个环境应急物资库(启东、如东、开发区)的基础上,各地要在2015年底前建立或依托重点企业建立本区域社会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环境应急物资库(主要包含人员防护装备、常规应急救援物资),并于12月底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市环保局。对于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未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根据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2009〕62号),结合各地频发环境事件类型及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每年开展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演练一次,提高应急指挥人员的指挥协调能力、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查找应急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断调整、完善。监督、指导企业特别是化工、仓储、码头等企业的应急演练工作,确保化工、石化、仓储、重金属、固体废弃物处置等重点环境风险企业每年开展以环境保护为主题的演练不少于1次,建立环境应急演练台帐。根据现阶段突发事件处置及应急演练工作的特点,各地要在消防部门内开展在应急处置中如何防范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学习培训,同时,在各地举行的安全事故、消防救援、灾害天气、交通事故等应急演练中增加保护环境、防范次生环境污染的应急救援环节。
(四)增加环境应急管理资金保障。各地环保部门要将环境应急管理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地方政府充分保障环境应急管理资金使用。一是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备用金使用管理制度,设置一定数额的应急处置备用金,先行垫付环境应急事件处置费用,待事件处置完结后按责任认定统一结算,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二是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物资库管理资金使用制度,保障救援队伍和物资库的建立及日常维护;三是建立环境应急演练资金使用制度,承担每年各区域环境应急演练费用,按实支付,保障演练顺利进行;四是建立专家费管理制度,对环境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应急演练及年度专家研讨会等所聘请的专家支付一定费用。
四、推进环境应急队伍能力建设
(一)加强环境应急队伍能力建设。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3〕14号)的要求,参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加快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成立环境应急管理专职机构,建立环境应急管理责任追究、分级负责制度。各地要在2015年底完成编办批复的环境应急专职管理机构的建设并试运行,如东县年内完成《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县二级建设标准省级验收工作,其余县市须在2016年底前达到《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中县二级建设标准,并通过验收。
(二)加强专家队伍建设。根据《南通市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各地积极探索、建立或完善本区域环境应急专家库,扩大专家专业涵盖面,规范专家队伍管理,严格实施专家“入制”,定期组织专家业务培训;健全环境应急管理专家参与机制,发挥专家的技术优势,协助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每年组织1-2次市级专家研讨会,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应急处置技术的学术交流,为环境应急提供科技服务和技术支撑。2015年底前,市级专家库在现有29名专家的基础上,邀请3-5名省级专家进一步充实专家库,各县(市)区要积极借鉴市级专家库建立经验,完成各地专家库的建立工作,并将本地区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及专家库成员名单报市环保局。
附件:1.环保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标准
2.南通市化工园区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调查情况表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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