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5〕155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5〕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保持市行政审批局与各监管部门在审批与监管方面的有效衔接,经市政府同意,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审管协调联动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审管联动信息交流制度
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开发建设“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与监管部门实行网络联通,对监管部门全部开放网络授权,市行政审批局将审批结果(含要件)信息,通过网络及时告知监管部门,以利于加强监管。同时,监管部门将监管中实施行政处罚等情况,通过网络及时反馈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根据监管信息建立警示名单。
二、建立重点项目专项审查制度
市行政审批局在实施行政审批时,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重大项目,根据审查需要可以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审查,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共同研究确定审批意见。
三、建立联络员制度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一些与监管直接相关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市行政审批局应商请有关监管部门派出联络员,参与审核工作,充分听取联络员意见,加强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使审批与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充分认识建立这一机制对于保障行政审批与监管相互衔接配合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既要大幅提高审批效率,又要保证审批质量。各监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研究确定本部门联络员,做好与市行政审批局的工作衔接,切实加强对已完成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对未经审批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1.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流制度(试行);
2.南通市相对集中许可权事项专项审查制度(试行);
3.南通市相对集中许可权事项联络员制度(试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
附件1
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流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市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审管联动信息交流工作,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集中事项行政审批与部门监管联动系统
在“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中建设行政审批与部门监管联动系统,通过单点登录、电子政务网络等技术,将该联动系统与监管部门联通,监管部门通过现有的电子政务网络电脑终端即可登录并使用监管联动系统,确保各监管部门即时登录联动监管系统,掌握审批办理情况,查阅审批办件档案。联动监管系统应具备分类统计、快速查询、处理提醒等功能。
二、市行政审批局及时将审批信息告知监管部门
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审批业务时,在需要监管部门参与办理的环节以及事项办结后,将事项名称、企业名称、项目编号、批复信息、许可证信息及相关扫描件等审批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自动存入证照批文库和项目库,并向监管部门推送或开放。对于集中至行政审批局事项的审批结果,通过平台主动推送的方式告知监管部门启动日常监管,监管部门对于收到的信息点击确认签收,系统自动记录签收人、签收日期;其他实施行政许可部门,通过部门主动领取的方式进行联动,方便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联动部门领取时,系统自动记录领取人、领取日期。
三、监管部门将监管情况及时传送市行政审批局
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可以将日常检查的情况通过监管联动系统进行录入,包括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名称、社会信用码、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结果、相关证据材料上传信息;联动监管系统定时将行权系统中日常产生的行政处罚办件通过底层数据交互进行数据抽取操作,抽取后的数据在系统中通过社会信用码与企业进行关联,企业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可以直接在系统中进行展示;如果监管部门建议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由监管部门填写协同处理申请单,向市行政审批局提请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许可决定、许可证的申请。
四、市行政审批局根据监管信息开展协同处理
对监管部门提请撤销审批决定的请求,直接在联动监管系统中作为市行政审批局窗口对应事项工作人员的待办件,市行政审批局对撤销理由进行核实,符合撤销情形的,即对监管对象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对不符合撤销情形的,以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说明情况。市行政审批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完成后,更新证照库状态,将审批结果再同步给联动部门。
附件2
南通市相对集中许可权事项专项审查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重要事项的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质量,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专项审查范围
行政审批专项审查范围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以及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
二、专项审查形式
专项审查以专题会议形式为主,必要时可组织进行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市行政审批局为专项审查召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确定专项审查议题、主持专项审查会议、总结专项审查意见。参加专项审查的部门根据审查内容确定。对特别重大、复杂的项目,可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专项审查会议,并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三、专项审查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对重要事项审批进行会商和评价;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实施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重要事项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专项审查程序
专项审查根据项目审批需要适时开展。主要程序如下:
(一)确定动议。市行政审批局各审批业务处室对需要专项审查的项目进行梳理,确定专项审查议程,提交市行政审批局分管领导审察后,将专项审查通知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告知相关参审部门。
(二)审查议程。市行政审批局经办人员说明项目审批相关情况。参审部门按照依法高效的原则,充分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建议后,报市政府决定。
(三)专项审查纪要。专项审查决定的项目以纪要形式印发给市行政审批局和相关部门,作为审批与监管的依据之一。
五、工作要求
参加专项审查的人员要能够代表本部门意见,对无故缺席或出席会议未发表不同意见的,均视为所在部门同意该项目。市行政审批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会议决定,分别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做好监管工作。
附件3
南通市相对集中许可权事项联络员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审查工作,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使审批与监管形成工作合力,结合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组成及选派程序
联络员由市属工作部门中承担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担任。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联络员的确认。
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前一天向监管部门发出《商请监管部门派出联络员参与审核工作的函》。市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派出联络员,并告知市行政审批局。
二、联络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本部门在职公务员、在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或事业单位人员。
(二)熟悉本部门监管工作要求,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从事本部门工作2年以上。
三、工作职责
(一)参加审查并提出建议,做好审查记录。
(二)协助做好现场审查情况报告的整理,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
(三)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为监管提供保障。
(四)督促申请人对审查中提出的问题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涉及硬件设施整改的需赴现场检查)。
四、联络员工作程序
(一)接受任务。联络员应当根据《商请监管部门派出联络员参与审核工作的函》要求,按时参加审查工作。
(二)参加审核工作,了解本次审查的目的、依据、范围和主要内容、审查日程进度安排等。
(三)对审查工作和是否通过审查提出相关建议。
(四)反馈信息。联络员应当在实地审查活动结束时,将收集的审查信息及时报所在监管部门。
五、工作纪律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恪尽职守,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事求是反映实地核查情况,保守秘密。
(三)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刁难被核查单位,不借机“吃、拿、卡、要、报”,不索取、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
(四)谦虚谨慎、礼貌待人,自觉维护本部门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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