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5〕189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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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5〕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


南通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政府责任制,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案。


  一、考核评价对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盐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民族宗教局、市供销合作总社。


  二、考核评价内容


  (一)国务院、省政府、国家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上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部署的各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任务。


  (二)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签订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书提出的工作任务。


  (三)市政府、市食安委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各项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


  (四)市食安委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细则》对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考核的内容。


  (五)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履职情况及年度《市级机关部门工作目标责任书》中所列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三、考核评价组织


  (一)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食安委会同市级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办公室、市药品安全联席会议组织协调。


  (二)市食安委按照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细则》,组织考核评价工作组对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三)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考核纳入市级机关年度综合绩效考评,考核方式按照市级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要求执行。食品安全工作任务所占分值不低于3%。


  四、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


  (一)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在百分制的基础上实行加减分制度,考评结果和加减分情况如实反馈被考核评价方。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80分以上的按比例确定优秀和良好等级;60分-79分评为合格;60分以下评为不合格。


  (二)一票否决情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年度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后,瞒报、谎报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国家、省、市挂牌督办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整改任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市食安委相关成员部门考核计分按照市级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计分办法执行。


  (四)考核评价结果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以考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审定和公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对各县(市)、区综合考评意见及评分结果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向全市通报。市食安办对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考核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必要时可向市级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提出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的考评意见和建议。


  (五)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对被考评单位和相关领导干部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被评为不合格的地区本年度内不得评为综合类先进单位,其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得评先评优。


  五、考核工作要求


  (一)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要及时、真实、公平、全面,对在考核评价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本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层层签订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书,将责任细化分解,真心落实到位。


  (三)各地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对辖区范围内下级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的具体办法,报市食安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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