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5〕169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5〕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综治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残联《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4日
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综治办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卫计委 市残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深化平安南通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41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就加强我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救治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给予重点关爱帮助。多年来,我市高度重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强化专业防治机构建设、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服务管理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受多种因素影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断增加,肇事肇祸案(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同时,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的地方重视不够、投入不足,救治救助体系不健全,服务管理措施不到位,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有待提高,专业人才队伍亟待充实加强等,影响了救治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是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平安南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不因疏于救治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
二、全面准确掌握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
(二)严格登记报告制度。各级卫计部门要会同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行政部门和残联等,建立完善动态监测网络,认真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尤其是高风险及贫困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工作。各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做好患者信息报送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采取包干、包片的方式,对辖区内目标人群开展登记、随访,及时掌握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动态基础信息,并将患者(含新发现患者)基础信息录入专门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统”,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社区警务工作,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滚动排查,并及时将信息录入警务信息系统。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动态基础信息库,促进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大力推进综治部门社会治理、公安机关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卫计部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医保管理部门医疗保险、残疾人基础信息库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信息资源的合理运用,强化监测预警,定期分析研判,实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救治救助工作和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
三、扎实做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管理服务工作
(四)加强医疗救治。各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依法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的诊疗服务,规范诊疗流程,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急性期住院治疗,确保有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应急医疗处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并纳入社区随访管理,实行分类干预,指导监护人督促患者日常服药。各级民政、卫计部门和残联等要依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积极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康复工作,为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和人文关怀。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庇护工场,接管治疗效果较好、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精神残疾人,使其逐渐融入社会。各级卫计、人社、民政、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双向转诊制度,加强衔接、简化程序、优化管理,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异地就诊提供便捷的结算报销服务。
(五)完善救治救助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从2015年起,全面实现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免费救治,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救治费用先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渠道按规定支出,不足部分由各地财政筹集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解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社区随访评估、分类干预以及健康体检费用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开展社区康复照护所需的工作经费。继续实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根据中央和省重大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要求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保证强制医疗所和履行强制医疗职能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日常运转经费需要。医疗保险部门要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将精神障碍纳入门诊特殊病种,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将低保和临时救助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列为重点保障对象,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作为重度残疾人全部资助参保参合,对其中的贫困患者按照规定给予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救助。
(六)加强服务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法定监护人要切实承担监护职责,不得放任其流落社会造成危害。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对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有效管理,严格督促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刻关注其服药和病情发展;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按照“一名医生、一名民警、一名村(居)干部、一名监护人”的要求,依托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逐人建立管控小组,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人,确保管控到位。积极推广建立社区关爱帮扶小组,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生活、康复等方面的服务。公安机关对已经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依法立即处置,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依法采取措施实施住院治疗。被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应按规定送至南通市安康医院或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对街面流浪乞讨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遵循“先救治、后甄别”原则,送至当地医疗救助定点机构进行诊断和救治,并将符合条件的患者纳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保障范围;对查找不到居住地的慢性期患者或者经急性期治疗缓解后查找不到居住地的患者,由民政部门转入精神康复机构或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分类安置。监狱机关对在押服刑人员中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进行诊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送至监狱系统精神病专科医院集中治疗,刑满释放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精神障碍患者,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及时纳入服务管理范围。
四、努力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七)加强精神卫生机构建设。各地要根据“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要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安置康复等机构场所建设作为重点,按照“解决急需、填平补齐、尽量依托现有机构”的原则,加强强制医疗所和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所一级精神病专科医院,50%的县(市、区)建成1所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全市每万人拥有精神科床位达到2张以上;三级综合医院均开设精神科门诊或医学心理科门诊。市、县(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经济困难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设给予补助。
(八)加强精神卫生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政策措施,支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根据“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原则,对精神科医师编外招聘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切实解决精神卫生人才短缺问题。各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健全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快培养精神科专业人才。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上岗培训制度,提高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素质;建立精神康复专业人员培训制度,扩大精神康复专业人员队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医师经过规范的精神科专业培训,可在一个执业范围外再增加精神科执业范围。
(九)提高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待遇。完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各地在核定精神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时,要结合精神卫生医疗工作特点,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内部分配时,要向直接从事精神医疗服务工作的一线人员倾斜,调动他们从事精神卫生专业工作的积极性。对精神科专业人员晋升职称给予政策倾斜。进一步改善精神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条件和环境,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五、切实加强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落实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精神卫生工作特别是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大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力度,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各级综治委要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优势,推动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十一)明确部门职责。各级综治办要加强综合协调、检查考核,推动责任落实。发改部门要做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公安机关要加强社会面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监测、管控工作;妥善处置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依法做好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会救助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综治委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单位职责,推动相关工作落实;加强监狱系统的精神疾病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财政部门要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按规定落实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相关工作经费。人社部门要完善和落实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卫计部门要切实承担综治委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专项工作组牵头单位责任;加强精神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完善重性精神病防治网络;承担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指导等项工作。残联要做好精神障碍患者残疾评定工作,协助做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服务和救助工作。
(十二)强化督查考核。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对救治救助工作不力、安全隐患较多的地区和单位,严格实行挂牌督办、专项整治,限期解决问题;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管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部门的责任,并实行综治一票否决。
本意见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须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和精神疾病有关诊断标准予以诊断评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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