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5〕131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管理的意见》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管理的意见
通政办发〔2015〕131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管理,明确条块责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根据《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以及《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通政规〔20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关系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推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法律宣传和政策引导,积极鼓励推行“双置换”政策,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效率
(一)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市国土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区政府(管委会)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确认。
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市国土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
(二)征地批准后,市国土部门应当将经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告;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在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根据调查确认的情况,及时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支付给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提供安置房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安置。
按照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从事价格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
房屋分户补偿的结果,应当在征地范围内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房屋产权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安置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影响土地征收正常进行的,由市国土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保障居住条件,明确补偿标准
(一)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可以采用市场评估价格补偿方式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给予补偿。采用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调换安置房。
(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建房手续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征收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搬迁费、过渡费、奖励费,以及涉及农民住房产权调换的结算方式、标准等具体政策,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
(四)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四、强化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认真组织街道、村(社区)做好调查确认、政策宣传和群众信访等基础工作;要严格执行补偿标准,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切实做好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要规范实施房屋市场化评估,加快推进安置房建设,确保征地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市国土部门作为征地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征地手续,加强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市房管部门对各区房屋评估及安置房建设等工作,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市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建设、规划、工商、信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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