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5〕110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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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5〕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8日


南通市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生产、经济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和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各级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特种设备使用企业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条块结合,协同应对。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救援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事故预防、风险评估、救援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依靠科技手段,不断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涉及特种设备的事故。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级别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二)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三)较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四)一般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以上的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超出县(市)、区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发生一般特种设备突发事故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处置,并由其制定一般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南通市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设立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担任南通市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担任指挥部总指挥,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市应急办公室、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市卫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政府新闻办、电信南通分公司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事故应急演练;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处置情况。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信息,及时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


  第九条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应急办: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应急协调等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接获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和险情后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上级部门通报基本情况,做好启动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综合协调和参与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牵头组织预案的演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市安监局: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专家咨询组的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市经信委:负责特种设备企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协调电力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负责事故抢险器材和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


  市公安局: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参与事故善后和调查处理。


  市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与堵漏,参与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


  市卫计委:组织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员转移运送、应急救援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工作,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事故中受害人员生活救助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市总工会: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综合协调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电信南通分公司:负责组建应急通知系统,接市应急预案启动指令下达后,迅速向指挥部各位成员单位发出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各辖区内较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人员疏散、善后处置、后勤保障和次生灾害防治等工作。


  第三章 单位预防与应急措施


  第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专项预案。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专项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数量、所在位置分布情况;


  (二)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引发安全突发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措施;


  (三)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及抢险救援队伍;


  (四)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处理安全突发事故时的职责。


  第十二条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设备的特点和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资。


  第十三条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应急抢险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接处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


  (一)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严密保护事故现场;


  (三)现场人员立即报告110、119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应立即报当地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接报后1小时内报当地政府和市质监局;当地政府和市质监局接报较大及以上事故后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省质监局。敏感性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立即报送市政府总值班室。


  第十六条 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事故等级,及时报告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等。


  第十七条 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主动公布应急救援电话。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


  第十八条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与各县(市)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系,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手机确保24小时畅通。


  第五章 事故应急启动与处置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迅速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实行分级响应机制。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成立由市应急指挥部和事故所在地政府及事故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指挥部。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现场总指挥,各专业处置工作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事故,分管副市长赶赴现场,成立由市应急指挥部和事故所在地政府及事故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指挥部。分管副市长或分管秘书长任现场总指挥,各专业处置工作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事故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决定,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视情况成立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确定现场指挥部成员,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到达事故现场后,迅速收集现场信息,封锁事故现场,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探测及控制危险源,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关建议;协调事发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清理事故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处置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以市质监局为主,组长由市质监局负责人担任。负责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综合协调工作;通知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省政府(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等部门)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二)安全保卫组:以市公安局为主,组长由市公安局负责人担任。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三)事故救援组:以市消防支队、相关救援组织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为主,组长由市消防支队负责人担任。根据事故性质,组织协调消防等警力以及其他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四)专家技术组:以市质监局专家、市安监局专家、消防支队应急救援专家为主,组长由专家担任。负责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五)医疗救护组:以市卫计委为主,事发地政府(管委会)配合,组长由市卫计委负责人担任。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遇特殊紧急情况应立即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


  (六)后勤保障组:以市经信委、交通运输局、财政局为主,组长由市经信委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抢险救援运输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七)新闻报道组:由市新闻办牵头,市质监局等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配合,组长由市新闻办负责人担任。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八)事故调查组: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组长由市质监局负责人担任。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九)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为主,市公安局、民政局、总工会等部门和事故单位配合,组长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负责人担任。负责事故的各项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配备各类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处理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第二十四条 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动员有关人员并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预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第六章 事故善后与调查


  第二十七条 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活动。相关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第二十九条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同时,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一)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事故应急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容易引发安全突发事故的特种设备列为重特大危险监控设备,依法实行重点监控。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及其他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特种设备均列入重特大危险监控设备范围。


  第三十一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制订具体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第三十二条 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专家组的通信录,并定期更新。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履行职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用于组建专家队伍、组织事故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购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应组织、督促对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的有关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快速抢险、营救伤员、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八条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和相关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


  第四十条 本预案管理单位为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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