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5〕108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通政办发〔2015〕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1年12月以来,市区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待遇水平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更加规范,有力促进了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为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家庭)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建立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激励机制,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稳可持续发展。
四、具有本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可自主选择缴费标准。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500元、9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六个档次。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低保、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其他参保人员应当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
六、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七、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不含补缴)。选择100元、500元、900元、1500元、2000元和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每年分别补贴100元、350元、600元、800元、900元和1000元。对低保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保实行重点帮扶,除上述补助外,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80%。
八、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以及个人账户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九、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市区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1年12月1日),已年满60周岁,且在2015年1月1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自2015年1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此类人员中已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遗属补助)的,在国家和省未有具体规定之前照顾叠加享受;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对不足15年的年限,可以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十、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实行市区统一标准,每人每月140元,对2003年10月15日(市区户籍制度改革时点)前的市区城镇老居民每月加发60元养老补贴。鼓励参保人员连续长期缴费,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2%。
十一、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含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并享受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50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核对机制,确保不虚、不重、不漏、不错。
十二、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以及丧葬补助金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十三、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仍应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由政府财政承担。
十四、复员退伍军人、退役运动员、插队知青等符合国家规定视同工龄的年限,在参保时可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服刑、劳教期间,参保中止,停止享受待遇,个人账户封存,服刑、劳教期满可继续参保、享受原待遇。
十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衔接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通人社险〔2014〕16号)执行。
十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区为统筹单位,实行预决算制度。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政府补贴资金划转到财政专户,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按时将资金划拨到支出专户,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十七、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
十九、各区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服务。要加强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区、街道(乡镇)、社区(村)适时联网。
二十、各县(市)及通州区、滨海园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并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相关标准。
二十一、本意见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和丧葬补助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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