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5〕79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南通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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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南通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5〕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南通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7日

 

南通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人才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市区引进、培育对我市产业结构优化、产业技术水平提升和高新技术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政府性引导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可按规定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由市人才办牵头,市科技局、人社局等部门配合,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

 

  第六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人才办

 

  1.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

 

  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牵头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3.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

 

  4.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协同部门

 

  1.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人才办平衡;

 

  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并发布经市财政局备案的申报指南;

 

  3.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公示;

 

  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

 

  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2.协同市人才办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3.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

 

  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

 

  第三章 使用方向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引进培育我市市区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使用方向如下:

 

  (一)支持引进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形式来通投资创办科技型生产企业和现代服务企业的创业领军人才。

 

  (二)支持引进培育掌握高新技术产品核心技术或拥有技术发明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标准的创新型人才。

 

  (三)支持引进培育具有现代管理理念和较高管理水平,已取得较突出业绩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四)奖励表彰在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开展应用研究等科技研发活动以及社会事业发展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

 

  (五)按人才政策对获国家和省、市科技、人才项目资助的人才(团队)进行配套资助和奖励。

 

  (六)支持购买人才公共服务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通过项目经费补助、科研资助、生活津贴、购房补贴、表彰奖励等形式安排,主要用于推动人才项目发展,改善人才物质生活条件,支持人才创新创业。采取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资助方式,依托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推进我市人才战略实施。

 

  第四章 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每年10月份,市人才办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

 

  第十二条 市人才办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

 

  第十三条 各部门对评审结果要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确有必要追加的,需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缴已拨财政资金,并处罚款。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人才办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收回已拨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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