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5〕82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5〕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园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及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
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绿色发展、建筑节能、节水改造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农委、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
第六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环保局工作职责:
1.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
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3.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
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协同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环保局平衡;
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并发布经市财政部门备案的申报指南;
3.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公示;
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工作职责:
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2.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3.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政策、指南和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
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
第三章 使用方向、管理标准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环境保护项目。大气、水、噪声等污染减排与防治;重点污染源防治;生态红线保护;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公益项目及能力建设等方面。
(二)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引导和支持市区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重大项目等。主要包括:省、市级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项目;省、市循环经济重点项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低碳试点单位建设项目;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获得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园区、工程及项目等。
(三)绿色发展项目。节约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废物、废气、废水”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产能;节能专项执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
(四)建筑节能项目:绿色建筑;装配建筑;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能效审计;建筑节能新技术科研、技术标准制定及运用推广;新墙材生产企业产品升级换代;新墙材示范推广等方面。
(五)节水改造项目:包括市级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节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雨水利用和设施建设;节水技改、宣传、科研及新技术推广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标准包括:市政府批准的生态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市政府批准的市与区环保体制;市生态办下达的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书;市级部门对区政府生态建设工作考核结果;市级部门对生态建设项目评审结果;政府采购中标标的等。具体扶持政策及标准,每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中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补助、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每年10月份,市环保局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各部门对评审结果要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下达依据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确有必要追加的,需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依法处以罚款。
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通政发〔2008〕48号)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外,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承担相关资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环保局应于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