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5〕92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南通市“十三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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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南通市“十三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5〕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专项规划是市“十三五”总体规划(即《纲要》)在各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安排,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特定领域发展以及制定特定领域重大政策、审批特定领域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预算的依据。经研究,现就我市“十三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作如下部署:


  一、主要内容


  我市“十三五”专项规划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原则上各部门都要编制专项规划,其中,重点专项规划44项(见附件)。专项规划要体现新时期规划编制的规范要求,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现状和问题。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深入分析“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十三五”特定领域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国家、省、市新要求,理清发展思路。


  (二)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明确“十三五”时期本领域发展的指导思想。在建立可评估、可操作的规划指标体系基础上,运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提出具有可达性和一定前瞻性的发展目标。要认真落实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地区提出差别化的目标任务。


  (三)重点任务。在客观分析未来发展形势的基础上,结合南通实际,提出“十三五”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重点任务要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切实解决发展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四)重大项目。按照项目进规划的要求,提出规划期内需要实施的重大项目计划。对可以明确建设内容的重大项目,附表详细说明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年限等。


  二、时间进度要求


  根据《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十三五”专项规划编制主要分为前期研究、起草编制、论证发布等阶段,一般应在规划期的第一年完成编制和报批。


  2015年6月-7月中旬。牵头部门会同参与部门开展前期研究及草案编制工作,形成专项规划中间成果。


  2015年7月下旬-2016年6月。专项规划草案形成后,开展规划衔接,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原则上,各专项规划应于 2016年 6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由市发改委审核并会同编制部门报批。


  专项规划草案的编制,应当加强衔接协调,遵循专项规划服从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互不矛盾的原则,与本级和上一级的相关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衔接,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专项规划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处室,组建工作班子,建立规划编制的组织体系。建立联络员制度,各专项规划编制部门明确1名联络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业务研讨交流、上报信息,确保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专项规划牵头部门要统筹协调规划编制过程,及时向市发改委报送规划进展情况和规划成果;各专项规划参与部门要及时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积极参与规划讨论;市发改委加强对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协调推进和业务指导。


  (三)加强经费保障。列入市“十三五”专项规划编制计划的规划编制经费由财政负责保障,保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四)提高公众参与度。要发挥各级各部门的力量,广泛开展联合调研活动。充分发挥科研机构、民间智库、国际机构等“外脑”的作用,并借助各类信息平台,广开言路,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确保规划编制真正汇聚民智、协调利益、达成共识。


  各县(市)区参照市做法,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本地“十三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附件:南通市“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目录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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