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5〕88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4 17:35:36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5〕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适应新的《行政诉讼法》对监督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新要求,现就加强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报备工作


  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新的《行政诉讼法》将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列为审查范围,规范性文件一旦被法院认定不合法,将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这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从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报备工作,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


  重大行政处罚行为事关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处罚不当,容易引发行政争议,新的《行政诉讼法》加大了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力度。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纠正违法行政处罚行为,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机关要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出发,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做好重大行政处罚的报备审查工作。


  二、着力加强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报备工作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中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明确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的要求,切实做到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向备案监督机关报送文件内容、上位法依据、起草说明等备案材料,并在每年一月底前,将本地、本部门上一年度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监督机关备查,对全年未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实行零报备。


  (二)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和相关实体法律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标准,6月30日前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对符合报备标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各地、各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备案监督机关报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和备案报告等备案材料,并在每年一月底前,将本地、本部门上一年度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卷目录报送备案监督机关备查,对全年未实施行政处罚的也应实行零报备。


  三、切实加强备案监督


  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是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监督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审查接受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对发现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对应报备而未报备,或者相关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未报备且在行政诉讼中被法院认定为违法的,将按照相关考核标准在依法行政综合考核中酌情予以扣分。同时,要及时通报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情况,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


  通知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法制监督处联系,联系电话:85099080,85215193。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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