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5〕84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港口局〈南通市港口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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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港口局〈南通市港口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5〕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港口局《南通市港口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8日


南通市港口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港口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港口建设资金的管理,发挥港口建设资金在港口发展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口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港口发展的资金,其来源主要包括:


  (一)港口建设费地方分成部分;


  (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港口公用设施等经营、租赁收益;


  (四)其他专项用于港口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港口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港口建设资金管理由市港口局牵头,市沿海办、南通海事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


  第五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港口局


  1.组织编制港口建设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


  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港口建设资金扶持政策;


  3.负责制定港口建设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提出港口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


  4.负责本部门港口建设资金扶持项目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本部门港口建设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协同部门


  1.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港口建设资金预算,并送市港口局平衡;


  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并发布经市财政局备案的申报指南;


  3.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港口建设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公示;


  4.负责本部门港口建设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


  1.审核港口建设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2.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港口建设资金扶持政策、项目申报指南,参与项目财务事项评审;


  3.根据港口建设资金预算和项目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


  4.负责监督检查港口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港口建设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港口建设资金主要用于非营利性项目、政府承担的港口公共设施项目、行政事业单位港口发展研究项目、对我市港口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港口项目。其使用范围:


  (一)进出港航道、锚地、防波堤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二)港口、航运支持保障系统建设和维护;


  (三)专项性支出,包括港口发展前期研究经费、航道整治前期研究经费、港口发展等;


  (四)对区域经济、港口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共码头建设;


  (五)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港口发展事项。


  第四章 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每年10月份,市港口局汇总编制下年度港口建设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


  第十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各部门对评审结果要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并处罚款。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罚外,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港口局每年末对港口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建立健全港口建设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收回已拨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港口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港口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港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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