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5〕81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南通市市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南通市市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5〕81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物价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南通市市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
南通市市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财税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障资金在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发展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疾病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物价调节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江苏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障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预算安排、上级部门补助和其他来源取得的,专项用于社会保障的政府性资金,包括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彩公益金、市区社区建设引导资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物价调节基金等。
第三条 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
(一)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
1.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的资金;
2.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资金;
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资金;
4.社会募捐筹措的资金;
5.就业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6.其他可用于就业再就业的资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部门征收,由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年度缴纳的专项资金。
(三)福彩公益金:省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分配比例,通过预算支出指标转移支付我市的专项资金。
(四)市区社区建设引导资金:市财政预算安排。
(五)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1.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省财政补助资金;
3.社会募捐筹措的资金。
(六)物价调节基金: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社会保障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向、管理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部门(单位)人员、公用经费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财政局
1.牵头编制并向市政府上报社会保障资金年度收支预算;
2.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下达)社会保障资金;
3.监督检查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资金绩效再评价。
(二)市人社局
1.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
2.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范围内组织项目申报、审核;
3.对就业再就业资金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自评价。
(三)市民政局
1.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市本级福彩公益金、市区社区建设引导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
2.在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范围内组织项目申报、审核;
3.对市本级福彩公益金、市区社区建设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自评价。
(四)市卫计委
1.根据疾病应急救助情况,提出市区应急救助基金年度预算建议;
2.在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范围内组织市级医疗机构支付申请和审核;
3.对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施跟踪管理,组织实施绩效自评价。
(五)市物价局
1.根据物价水平和稳定市场需要,提出物价调节基金年度预算建议;
2.在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范围内对申请物价补贴对象进行审核;
3.对物价调节基金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自评价。
(六)市残联
1.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
2.在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范围内组织项目申报、审核;
3.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自评价。
第三章 使用方向、管理标准与分配方式
第六条 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方向 :
(一)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
1.社区就业类:包括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等;
2.市场就业类:包括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家庭服务业就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
3.创业就业类:包括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初始创业补贴、创业成功奖励、创业引资奖励、租金补贴、创业项目入库开发及推荐补贴、创业示范基地补贴等;
4.培训就业类:包括职业(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获证奖励,公共实训补贴、青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等。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扶持残疾人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产业和种植业、养殖业生产;
2.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教育及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3.补贴残疾人职业康复;
4.补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5.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
1.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
2.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和社会救助;
3.对老化、陈旧社会福利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资助;
4.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其他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项目。
(四)市区社区建设引导资金
用于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街道和社区(村)实施的街道级便民服务中心、社区级公共服务中心服务设施达标建设项目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社区便民服务点建设补助。
(五)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1.对无法查明身份的危重疾病患者实施救助;
2.对虽然身份明确但无负担能力的危重疾病患者实施救助;
3.对由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经人民政府认定或者由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可纳入医疗救助的伤病患者。
(六)市区物价调节基金
1.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紧急措施等价格政策而受到一定经济损失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2.对稳定“菜蓝子”价格、降低流通成本而执行优惠政策的经营者给予临时性补贴;
3.对执行政府调控措施、储备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
4.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和支持平价商店的配送中心(企业)给予适当奖励(补贴);
5.用于市政府为保供稳价、调控市场价格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标准
(一)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国家、省、市就业、再就业政策;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市区下岗职工生活保障政策。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标准:《残疾人保护法》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国家和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规定;市和区残疾人就业工作职责分工;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计划;市区残疾人年度工作任务需动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的。
(三)福彩公益金管理标准:国家和省福彩公益金管理规定;当年福彩公益金分成计划;市区民政年度工作任务需动用福彩公益金安排的。
(四)市区社区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标准:市委市政府社区确定的年度社区建设工作任务需市级给予补助的。
(五)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标准:《关于印发江苏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
(六)市区物价调节基金管理标准:《江苏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政府或市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审定的补贴项目和金额。
第八条 社会保障资金的分配方式一般为无偿补助。
第四章 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下达)
第九条 社会保障资金预算与下年度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各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客观需求,编制下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初步方案。市财政局于12月底前审核汇总后,上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社会保障资金年度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各部门应当在20日内通过公开渠道(部门门户网站、报纸等)发布经市财政局备案的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对象、表式、流程等),组织项目申报。
各部门对申报项目审核后,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下达)资金。其中:
(一)就业专项资金:市人社局服务窗口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根据项目性质、分类,分别将补贴资金拨付(下达)到企业(机构)或个人。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市财政局视项目实施情况直接拨付(下达)资金至项目实施单位,或根据市残联的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拨付(下达)资金至项目实施单位。
(三)福彩公益金: 市财政局视项目实施情况直接拨付资金至项目实施单位,或根据市民政局的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拨付(下达)资金至项目实施单位。
(四)市区社区建设引导资金: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在项目建成后的次年3月底前集中进行项目申报。市民政局组织进行现场验收、综合评定,于7月底前完成补助审定及资金拨付(下达)工作。
(五)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财政局根据应急救助需要直接拨付资金至医疗机构,或根据市卫计委的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拨付(下达)资金至医疗机构。
(六)物价调节基金: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或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审定的方案及审批确定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拨付(下达)资金。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预算,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作调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对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彩公益金、市区社区建设引导资金等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中涉及基本建设、装饰装修、信息化建设、大型设备购置、重大活动补助的,应按市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重大活动等相关规定程序及要求办理。其中:应由申报单位编制的估算或概算须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大额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报市信息办审核),财政根据审核结果拨付资金。凡在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实行代建。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相关财务会计核算,形成资产的要加强管理,履行产权登记手续。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社会保障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项目结束后,各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价,并及时提交资金支出情况和绩效分析材料;财政部门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社会保障资金政策调整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人社、民政、卫生计生、价格、残联等部门对相关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不定期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根据《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单位主管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物价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